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序号 |
价区 |
价区 管线名称 |
1 |
中东部 |
西一线东段(中卫以东) |
2 |
西二线东段(中卫以东) |
|
3 |
西三线东段(中卫以东) |
|
4 |
陕京一线 |
|
5 |
陕京二线 |
|
6 |
陕京三线 |
|
7 |
陕京四线 |
|
8 |
川气东送 |
|
9 |
榆济线 |
|
10 |
忠武线 |
|
11 |
中贵线 |
|
12 |
长宁线 |
|
13 |
新粤浙线(潜江——韶关段) |
|
14 |
青宁线 |
|
15 |
鄂安沧线 |
|
16 |
中缅线(贵阳——贵港段) |
|
17 |
冀宁线 |
|
18 |
天津 LNG 管线 |
|
19 |
唐山 LNG 管线 |
|
20 |
港清线 |
|
21 |
广西 LNG 管线 |
|
22 |
西北 |
西一线西段(中卫以西) |
23 |
西二线西段(中卫以西) |
|
24 |
西三线西段(中卫以西) |
|
25 |
涩宁兰线 |
|
26 |
兰银线 |
|
27 |
鄯乌线 |
|
28 |
东北 |
中俄东线(黑河——永清段) |
29 |
秦沈线 |
|
30 |
哈沈线 |
|
31 |
大沈线 |
|
32 |
永唐秦线 |
|
33 |
西南 |
中缅线(瑞丽——贵阳段) |
注:上述管道为国家管网集团主要跨省天然气管道,部分支干线、复线、联络线等未全部注明,具体见后期公布的价格表。 2100433B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上下游市场竞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强化对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国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 税金。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国家管网集团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国家管网集团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 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准许收益率按 8%确定,后续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 4 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主要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
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准许收入分配至各价区。
第十三条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
总周转量为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 75%时,按 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所属价区运价率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与所有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明确管道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对准许收入和运价率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运价率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管网集团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价区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每年 6 月 1 日前,国家管网集团应当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 号)明确的价格水平执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8 年。
附件:国家管网集团主要跨省天然气管道表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天然气管道价格现在市面上一般90元。天然气管道是将天然气从开采地或处理厂输送到城市配气中心或工业企业用户的管道,又称输气管道。利用天然气管道输送天然气,是陆地上大量输送天然...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天然气管道价格现在市面上一般90元。天然气管道是将天然气从开采地或处理厂输送到城市配气中心或工业企业用户的管道,又称输气管道。利用天然气管道输送天然气,是陆地上大量输送天然...
室内的天然气管道的价格,需要知道管道的口径大小、各个技术参数确定之后才能计算出来。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方法研究(英文)
介绍一个基于二部制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方法.把距离、投资和收益考虑在内.总费用分为三个部分组成:预订费、使用费和调峰费用.因为在天然气市场,不同类型的用户,在连续性和可靠性、容量的天然气供应的承受价格、弹性需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根据此方法,不同类型的用户可以支付较为合理的费用.该方法不仅考虑了投资收益而且考虑不同类型的用户支付合理的费用.新的定价模型为中国的天然气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参考.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方法研究
介绍一个基于二部制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方法。把距离、投资和收益考虑在内。总费用分为三个部分组成:预订费、使用费和调峰费用。因为在天然气市场,不同类型的用户,在连续性和可靠性、容量的天然气供应的承受价格、弹性需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根据此方法,不同类型的用户可以支付较为合理的费用。该方法不仅考虑了投资收益而且考虑不同类型的用户支付合理的费用。新的定价模型为中国的天然气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9日
2021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 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 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 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 75%的,按 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 30 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