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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
第一条 为保护台山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 核电厂及其规划限制区以及与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及冷却水进行监测。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 核电厂应当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配合江门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台山市核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培训等形式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八条 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的规定和国家确定的比例交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用以建设和维护核应急设施。
第九条 核电厂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动与规划限制区居民搞好关系。
规划限制区的居民应当支持核电事业,协助核电厂搞好规划限制区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核电厂建设或运营期间发生危害公众和环境安全的事故,必须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江门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台山市核应急领导小组及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十一条 台山市政府应当及时制订规划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江门市政府审核后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确保核事故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顺利实施,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规划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迁入常住人口或者进入暂住外来工作人员,但是不得超过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
第十三条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第十四条 规划限制区内可以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捕捞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且应依法办理所需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禁止以外的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需要通过规划限制区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和运输的管理规定。
海事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对核电厂场外的环境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为接受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江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江门市政府提供核污染资料,必要时江门市政府可以发布环境影响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劳务工或招调外来工作人员进入规划限制区的,由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限制区内设置禁止项目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江门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工商、安全监管、海洋渔业、城乡规划、人防、税务、海事等部门和台山市、赤溪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确保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环境与公众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周围地区环境严重污染、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研究,即在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解决开发与环境的冲突,期使经济成长与环境保护达到平衡。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类活动加以纠正,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冲突,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促类形成更发展更进步的新文...
安全用电的规定如下:学会看安全用电标志。 明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统计表明,不少电气事故完全是由于标志不统一而造成的。例如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相线接设备的机壳,而导致机壳带电...
ISO有关于安全的体系ISO/CD14690,即HSE管理体系,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
车间现场环境管理规定
车间现场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环境管理,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现场环境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负责监督车间现场环境清理实施情况,负责对生产人员的日常清理工作进行监控。 3.2 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主管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3.3 清洁工负责打扫区域内入口通道、洗手池、更衣室、卫生间等。 4 管理要求 4.1 现场环境包干制度 4.1.1 车间主任负责对现场环境工作进行分区承包,车间员工对自己负责区域每天进行日常清洁、整理归位,每周五进行一次彻 底地清理和清洁,车间主任和办公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 清洁标准可参照本规定及其他专项规定。整理按各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原料等车间定置规定摆放。 4.2 现场环境管理 4.2.1 地面、墙面、固定物清洁 4.2.1.1 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
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 明确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确保项目监理部和监理人员的自身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实施项目监理的各项目监理部。 3. 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专业责任人 员。 3.3全体监理人员参与项目监理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活动。 1. 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工作内容 4.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每一位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4.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和考试。 4.4总
规划提出,到2025年,大湾区水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珠三角九市初步建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水利现代化体系,水安全保障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到2035年,珠三角九市水安全保障能力跃升,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全面改善,防范化解水安全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和宜居水环境目标全面实现,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智慧化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提出了大湾区水安全保障总体布局。流域层面,加强西江、北江和东江流域中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加强流域防洪及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保护与治理;湾区层面,形成“一屏、一核、一带、三廊”水安全保障总体格局;城市群和城镇层面,优化提升四个中心城市的水安全保障能力,夯实七个重要节点城市水安全保障基础,因地制宜提高特色城镇水安全保障水平。
规划提出,构建大湾区水安全保障“四张网”主要任务:打造一体化高质量的供水保障网,构筑安全可靠的防洪减灾网,构建全区域绿色生态水网和构建现代化的智慧监管服务网。
规划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完成。水利部珠江委表示,下一步将准确把握大湾区战略对水安全保障的总体要求,聚焦补短板、强监管,扎实做好大湾区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大湾区水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2100433B
列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符合已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要求,符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划工程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总体上有利于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为全面提升全省水安全保障能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大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局部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建设期,经分析并经类似工程验证,这些影响是暂时且可控的,只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重视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时优化调整实施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或避免规划实施的不利环境影响,不存在重要的环境制约因素,从环境角度评价,规划是可行的。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约束和生态空间保护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坚持绿色发展,尽量保持河流、岸线自然形态,提倡采用生态型治理措施,并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优先保障河流基本生态环境用水,维护江河湖库合理水位。优化工程方案设计,从生态环境角度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保护、减缓和补偿措施;对直接影响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目标的项目,优化调整项目布局和选址。加强跟踪监测评估,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加强监测与保护,及时掌握环境变化,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生态学原理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控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出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安排。实质上是一种为克服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的盲目和主观随意性所采取的科学决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