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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是2010年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简介

唐政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钢铁工业是我市重要战略支撑产业。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钢铁工业科学发展,按照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河北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必须把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经过多年发展,我市钢铁工业已成为支撑唐山经济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安置社会就业的第一优势产业。钢铁工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左右了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唐山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省委要求唐山发挥好领头羊作用,市委确定了把新唐山“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的宏伟战略目标。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决定了必须把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切实抓实抓好。

(二)必须把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经过不断调整优化,我市钢铁工业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国内外一流钢铁企业比,工艺装备整体水平依然偏低,生产集中度低、产业链条短、高精产品少、经济增长粗放、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浪费等问题依然突出,全行业整体竞争力依然不强,这也是制约我市钢铁工业由大变强的关键所在。这些矛盾和问题若不及早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整个钢铁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影响唐山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为此,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各企业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唐山的高度,认真审视和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钢铁工业科学发展做为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力推动钢铁工业由大变强、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发展的方向转变。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钢铁工业发展

(三)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按照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以建设钢铁强市为战略目标,以“转型、调整、升级”为指导方针,以“上大挤小、增高减低、扶优汰劣、控制总量”为实现途径,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着力推进钢铁企业整合重组,提高钢铁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化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围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大力发展耗钢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钢铁精深加工基地;围绕加快建设国际性精品钢材生产交易中心,全力推动全市钢铁工业朝着工艺先进、装备精良、资源节约、运转高效、环保达标、安全可靠、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的方向健康发展,实现由钢铁大市向钢铁强市的转变。

(四)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钢铁行业有序竞争;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发挥行业指导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2)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企业着眼于行业前沿领域,积极扩大开放,建立产、学、研、政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努力提高企业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发展。(3)坚持结构调整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以工艺装备升级为重点,以结构优化为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使资源能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能源比较效益。(4)坚持调整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按照“产业向沿海转移,企业向园区聚集”原则,调整钢铁产业布局,大力提升工艺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5)坚持整合重组与提高核心竞争力相结合。鼓励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对地方钢铁企业实施整合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目标任务。(1)提高生产集中度。以骨干钢铁企业为龙头,整合重组地方钢铁企业,组建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到2010年,形成两到三家年产能在千万吨级以上的大型地方钢铁企业集团。(2)优化产品结构。到2010年,开发生产30种左右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好的特钢品种,全市精品钢比重达到50%以上。(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10年底前,全部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整合搬迁生产规模2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4)实施节能减排。到2010年,全市吨钢综合能耗降至60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新水5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全部钢铁冶炼企业实现环保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5)延伸产业链条。全力打造10大钢铁深加工基地,规划建设三大钢铁交易市场,到2010年,耗钢产业本地钢材消耗量提升至20%。(6)实现安全生产。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完善,安全管理稳定达标。

三、积极推进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扶持重点企业引领整合。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经营、要素重组、产权联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钢铁企业整合与集约化经营。重点支持以钢铁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对地方钢铁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组建现代化大型钢铁企业集团,提升钢铁产业核心竞争力。整合后的集团公司要具有综合性公司特征,形成包含铁矿公司、焦化公司、物流公司、财务公司、研发中心和生产厂等门类的综合性公司框架结构。

(七)严格确定标准规范整合。以产权联结和要素重组为基本着力点,分层实施整合重组,形成具有核心层、紧密层、协议联盟层的地方钢铁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必须通过股权融资,形成产权关系;紧密层的企业通过存量换股、增量入股、双向持股和货币资本入股等形式,因企制宜实现产权连接;协议联盟层以资本、土地、矿产、装备、技术等多种形式参与整合。凡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类装备,不得以有效资产计入股权。整合后的企业集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发展规划、销售价格、原料采购、改造方案、资源配置、统计报表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对按标准完成整合的企业,政府向社会公示母子公司名单。

(八)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按照“整合重组、淘汰落后、搬迁改造、集约发展”原则,统一调控,集中使用落后产能。在整合重组现有企业和严格控制现有产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布局重点向“四点一带”区域转移。经市统一规划审核通过的改造提升项目,环保部门予以办理环评手续,完善环保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坚决控制钢铁产能增长,绝不允许现有独立钢铁企业以淘汰落后产能为名,新上增钢增铁项目。

(九)推进钢铁产业各类相关资源聚集重组。政府严格控制矿山、工业用水、港口、土地等各类相关资源。新增铁矿只能配置给重组后的钢铁集团。现有矿山推进整合后优先配置给重组后的钢铁集团,新增用水指标只能向重组后的钢铁集团配置。支持重组后的钢铁集团向沿海地区转移,并在港口、土地资源等方面给予优先配置。对不参与整合的企业,不批用电增容,并在电力紧张时先行停限电。

四、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十)提高产品档次水平。按照“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的要求,鼓励钢铁企业适应高端市场需求,开发新品种,增加市场短缺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发展超薄热轧板带、热轧合金板带等特色板带材,开发生产冷轧硅钢片、轴承钢、齿轮钢、链条钢、高速铁路用钢、汽车用钢、造船用钢等专用钢和特殊钢。优化品种结构,使钢材品种由以窄带钢、中宽带钢和普通棒线材、普通型钢为主,发展成为以精品板带材、优质棒线材、品种钢和大中小规格配套的H型钢为主。新产品研发优先列入市重点支持发展项目,在土地使用、项目核准、电力配套、工商登记、环保评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保证电力、用水等生产要素供应。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鼓励重点钢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加快产品研发,吸收引进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十二)调整产业发展布局。鼓励钢铁企业向沿海搬迁、向园区集中,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实行“飞地”政策,鼓励非沿海县(市)区钢铁企业到唐山湾“四点一带”区域投资。非沿海县(市)区企业搬迁到“飞地”范围的,经迁出地政府与迁入地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以搬迁企业上年缴入地方财政国库数为基数,作为搬迁地县(市)区财政既得利益,超基数部分搬迁地县(市)区与迁入地县区6:4分成。市中心区钢铁企业搬迁落户到唐山湾“四点一带”区域。在土地、不可搬迁构筑物、生产设备及停产损失等方面优先予以补偿;属国有划拨的土地,按原企业用地性质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企业用地,按原土地使用性质评估且政府确认后的价格给予补偿;置换出的土地按法定程序招拍挂所得收益,扣除搬迁企业补偿外,其余部分统筹使用,专列一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十三)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严禁新建增钢增铁项目。(1)对企业私自建设的钢铁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质监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水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主管部门不批准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予供电。(2)对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建成的钢铁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关停。(3)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专题论证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4)钢铁冶炼企业新设立、变更名称必须经市钢整办前置审核,工商部门要与市钢整办结合,做好营业执照和年检有关工作。

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十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取缔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进行转让、变卖,环保部门加强排污监控,质监部门加强质量检查;对到期未淘汰的落后装备,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3)对不按照期限要求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不批用电增容,在电力紧张时先行对其限电,水务部门关闭企业水源井并吊销用水许可证,银行停止办理有关业务,在各级政府安排各种专项资金上不予支持,不允许提取节能奖励资金。(4)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和税务服务,对未按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认真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对钢铁企业淘汰类、限制类装备落实差别价格政策。(6)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十五)鼓励企业转产转业。支持淘汰落后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对转产转业项目,积极办理项目审批、土地、环评手续,优先安置淘汰落后装备企业转岗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兑现淘汰落后奖励资金。

六、大力发展耗钢产业,延伸钢铁产业链条

(十六)培育发展深加工基地。研究编制钢铁深加工基地发展规划,以特色耗钢产业园区为载体,以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鼓励发展船舶装备制造、成套设备制造、焊接生产设备、金属制品加工、汽车零配件、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精密铸造、石油机械制造、钢结构加工、印刷机械制造等10大钢铁深加工基地,形成一批专业化配套生产企业,建立起以大带小、以小促大的产业集群。

(十七)规划建设交易市场。依托唐山在钢铁生产上的独特优势,积极培育钢铁贸易物流产业,高起点做好市场规划和布局。在做大做强丰润北方型材集散市场的同时,规划建设冶金行业配件交易市场、曹妃甸精品钢材交易市场和铁矿石交易市场,努力把唐山打造成国际性精品钢材生产交易中心。

(十八)鼓励发展耗钢产业。(1)市政府设立引导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重点鼓励支持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上市融资等。(2)支持钢铁深加工基地及钢铁市场配套设施建设,鼓励耗钢企业及用户进驻园区或交易市场。各级职能部门对装备制造企业、进入特色耗钢产业园区和市场的项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在项目核准、融资、电力、水资源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建立重点项目责任制,加强对新建、续建和拟建项目的跟踪服务,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提高建设速度和质量。(3)对于耗钢企业,按照国家财税字[1999]290号和[2006]88号文件规定,执行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实施节能减排

(十九)鼓励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采用蓄热式加热炉、高炉富氧喷煤、干熄焦、热装热送等重点节能新技术,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十)加强企业节能管理。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节能管理、统计和计量工作。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目标完成,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定期报送钢铁企业能耗、水耗情况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较上一年度有所降低,且未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能耗限额的企业,允许计提节能奖励资金。对超额用能企业实行停限电措施。

(二十一)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围绕建立循环型绿色环保工厂,鼓励采取含铁废弃物循环利用,多用废钢和提高轧钢成材率,减少含铁废弃物产生和排放,提高铁素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各生产工序产生的余热、余能,减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提高二次能源利用率;采取低消耗、低污染的高循环、高利用率的用水模式,减少外排废水,降低新水消耗,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开发推广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实现固体废弃物再资源化,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加强环保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考核机制、准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企业扩大环保投入,完善环保设施,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效控制钢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源,着力抓好脱硫、除尘等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环保设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八、加强矿山资源保护,推进合理有序开发

(二十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采矿企业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采矿、选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必须具有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工促局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颁发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采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必须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选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运转。加快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证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颁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

(二十四)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认真落实《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强化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建立铁矿资源管理秩序。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且未按要求期限申办,以及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生产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具备矿山开采基本条件要求的“三无”(无基础技术资料、无基本技术队伍、无安全生产保障)小铁矿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限期治理不达标,以及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于无视政府部门监管,应停未停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停供火工材料和电力,并根据情节严重、危害大小,吊销其相关生产经营证照。

(二十五)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开发、规范开采、保护资源,推进铁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冶金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优化铁矿资源配置,改善矿山企业布局。坚决杜绝大矿小采、一矿多采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铁矿企业规模和生产集中度。今后不允许新建单独铁矿,开办新铁矿必须在参与钢铁冶炼企业整合,实现上下游配套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的原则,鼓励钢铁企业与矿山企业进行联合、参股、购买、合营等形式的整合,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彻底改变当前铁矿企业“多、小、散、低、差”的状况,实现合理布局、规模办矿、集约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钢铁工业科学发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钢铁业结构优化、淘汰落后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部署。市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发改委、工促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钢铁整顿与结构调整的项目审批申报、用电增容审批、用地供应与管理执法、环保执法监督、水电等要素供应、质量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本区域内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责任到企、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好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十七)强化监督考核。钢铁企业结构调整、整合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全部纳入各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甚至干扰阻挠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一票否决。市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通报情况,督导进度,以确保既定目标预期完成。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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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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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文献

钢铁工业清洁生产 钢铁工业清洁生产

钢铁工业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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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第一节 钢铁工业生产概述 一.钢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及发展现状 钢铁工业是采、选、冶及金属加工的工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现代化经济 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国民经济各生产部门提供钢铁等黑色金属材料。 我国钢铁工业 经过了建国后 50多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近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也成为世界第一产钢大国。到 1998 年底,我国钢铁工业重要产品年生产能力为:钢 1.34 亿吨,生铁 1.2 亿吨、成材 1.38 亿吨。当年 实际产钢 1.145 亿吨、生铁 1.185 亿吨、钢材 1.074亿吨。预计 2003年我国钢铁需求将突破 2 亿吨 大关。达到 2.15 亿吨,比 2002 年增长 10.3%。据此, 2003 年我国钢产量将比 2002 年增加 19.4%, 达到 2.15 亿吨。 二.钢铁工业产业特点 钢铁工业是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开发的主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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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渝府发 [2005]20)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5年 02 月 05日 渝府发〔 2005〕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完善城市功 能,增加就业岗位,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构建区域 经济发展新格局,必须在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大力 发展都市型工业。现就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重要意 义 加快都市工业园 (楼宇)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 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城 区“退二进三”后产业“空心”问题,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 综合竞争力,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城镇 就业,缓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出台

近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提出要全面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大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催生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到2020年,初步形成发展氛围浓厚、体制机制完善、共享开放全面、创新应用广泛的大数据发展格局。

以下是全文内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717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新型业态培育,加快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经济转型、社会服务的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优势聚资源,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产业,以应用促发展,创新大数据发展模式,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需求引领。坚持适度超前,加强顶层设计、前瞻布局、资源整合,突出市场需求导向,注重大数据与智慧城市、新型城市化等战略紧密结合,全面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大数据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2、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率先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应用示范,建立与社会数据联动的大数据资源积累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鼓励各类主体投入大数据开发利用各个环节,构建职责清晰、协同推进、共享共用的发展格局。

3、融合发展,创新驱动。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催生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

4、管理规范,安全保密。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保证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控,在切实保护好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初步形成发展氛围浓厚、体制机制完善、共享开放全面、创新应用广泛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大数据成为服务经济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探索建立起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实现全链条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数据共享开放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边界进一步明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的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应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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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体系逐步健全。大数据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掌握一批自主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数据创新企业,基本形成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生态,大数据与相关产业实现集群化、协同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发展支撑能力。

1、加快骨干网络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到2020年,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宽带网络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城市出口带宽达到T级,用户带宽接入能力达到百兆,宽带接入率达到95%以上。3G/4G网络实现市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威海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

2、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构建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大数据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高性能计算、海量数据存储、信息管理分析服务能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平台接入云平台。整合各类政务信息平台和系统,汇聚各部门、单位数据资源,构建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为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及开展大数据应用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部门、单位,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

3、建设高水平的大数据创新平台。支持哈工大(威海)、北洋集团等高校院所和骨干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大数据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团队和专家,开展大数据全创新链条的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成果转化孵化,拉伸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大数据产业集群。依托云计算中心建设综合性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市场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社会提供大数据高效采集、实时处理、高效存储、挖掘分析、智能检索和可视化展示等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大数据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资源和分析挖掘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

4、建设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证照、网上办事等专题信息资源库。依托信用威海,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3个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汇聚行业政务数据,组建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劳动就业、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服务、公共安全等一批重要领域信息资源库,形成纵横结合的网格状政务数据资源库。到2020年,90%以上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到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加强政务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提高政府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

5、建设数据灾备中心。实施重要信息资源备份制度,定期审查数据中心数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快速恢复能力。(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坚持共享开放,促进数据交易流通。

1、完善大数据采集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采集平台,提高数据收集、整理、清洗、转换能力。推广无线射频识别、近距离无线通信、二维码、人体传感等新技术,丰富数据采集方式,构建行政收集、有偿购买、自愿上传等多渠道、精准化、实时性的大数据采集体系。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向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机构提供有加工价值、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建立一批覆盖工业、农业、服务业重点领域的经济数据库,为提高制造水平和流通效率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

2、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技术体系、目录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使用方式和权利义务。开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交换,提升共享程度和业务协同效率。强化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互补。(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

3、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建设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平台,发布数据开放目录。健全开放制度和管理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渠道,促进开放服务普惠化,支持数据资源增值利用。2018年底前,重点推进地理信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经济统计、资格资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到2020年,所有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均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建立重要政务数据及时开放制度,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应用程序等的协调对接和联动更新,提高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时效。(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单位)

4、大力发展数据服务和资源交易。积极引进培育提供数据采集、清洗、认证、计算、挖掘、平复、测试、安全等服务的企业,加快形成具有关键支撑技术的企业群。整合企业产品和服务,建立服务全产业链的关键支撑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

(三)注重开发利用,提升数据应用价值。

1、促进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现代化。加快推动大数据在政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提高政府治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由信息服务向知识服务、智能服务转变。推进综合治理大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区域化、扁平化、联动联勤、政社互动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新模式。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大数据在公共事业等领域应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提升原有服务体系跨系统、跨行业的分析和应用能力,促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2、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运用大数据手段,丰富电子监察方式,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实现重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程留痕、实时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相关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社交媒体数据等挖掘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部门)

3、促进经济运行分析决策科学化。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情况综合数据库,创新综合型数据采集方式,完善相关数据采集网络。研发科学的经济分析模型,综合运用政府、社会、市场等方面数据,围绕宏观经济结构平衡性、产业集聚度、重点行业发展状态、生产要素区域分布和流动、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等,开展多维度、多角度、跨部门、跨行业大数据分析研判,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等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4、促进市场监管透明化。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健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归集,并通过信用威海官方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

(四)创新集聚发展,增强大数据产业核心竞争力。

1、统筹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智慧交通管理服务系统、12349便民服务平台等,进一步完善功能、整合数据,提升应用效益;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市民卡、警务云、智慧教育等工程,尽快推动实施,尽早投入使用;对劳动保障、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加快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建设一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和网上展示平台,开展对外服务和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2、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依托云计算中心和北洋电子信息孵化平台,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完备、配套要素齐全的区域性大数据产业基地。实施大企业和大项目带动计划,吸引有实力的国内外大数据企业落户威海,培育12家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1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建设大数据创新基地、产业基地、人才实训基地、孵化器、创业创客平台和应用示范中心等,为新兴产业打造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3、完善研发生产体系。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处理、数据可视化、数据安全等核心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提高行业话语权。汇聚政、产、学、研、用各方资源,组建威海市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共同推进大数据相关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数据共享、应用推广,形成开发合作、协同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产业和应用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4、培育增值服务层企业。重点围绕数据开发利用,打造基于云平台数据支持、面向终端客户提供细分增值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群,培育一批提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数字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移动APP等增值应用和衍生服务的骨干企业,以及与云服务相关的应用软件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

5、推动关键设备和产品制造。加快电子标签、物联网芯片、近场通信、传感网组网管理等设备和产品的研发、制造与产业化,构建城市智能感知网络。支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传感器、智能可穿戴设备等配套端产品的应用推广,提高关键数据采集能力和信息惠民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开展示范应用

(一)推动工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普及推广工业云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交互研发设计、众包设计、虚拟仿真、三维(3D)打印等工业设计新模式。加快整合国家制造业(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工信部电子信息技术综合研究中心、哈工大创新创业园、山东省碳纤维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优势,全力打造国家(威海)创新中心,为行业开展工艺设计、产品研发、企业管理提供云服务。支持三角集团、天润曲轴等企业建立智能工厂、车间,推动大数据在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全流程的应用,助推智能制造与先进服务业加快融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推动教育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推进智慧教育云平台二期建设,对基础支撑服务和教育资源服务进行完善扩展。利用网络空间、网络作业、网络学案等应用系统及二期平台相关模块,探索大数据在教学活动、教育管理、监测评价、公共服务中的应用,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依托国家和省级管理平台,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系统,为各级教育机构进行教育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推动警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强与省级警务大数据云平台对接,开展公安云计算资源池扩容建设。依托公安大数据警务云计算中心,汇聚全市各类警务、旅游、交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通信、邮政、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数据资源。加大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完善视频智能识别和分析系统,提高人像识别、车辆特征识别、视频侦查准确率,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增强打、防、控一体化综合管控能力。开发治安监测和态势分析、人员身份核查等功能模块,开展大数据社会治安动态趋势分析和监测,全面助力侦查破案、治安防控、社会治理、反恐维稳、情报预警等业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推动民政大数据发展应用。依托全省民政大数据分析云服务平台,建设市级民政数据分中心,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推动业务系统应用,扩展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慈善业务管理系统、优抚之声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建立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民政信息化体系。整合各类民政业务数据,强化对婚姻登记、社会救助、优抚、殡葬等数据的智能比对和数据碰撞,通过自动监测预警优化民政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推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应用平台,对各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分析,做好政策调整产生影响的仿真测算,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挖掘分析人口流动、人才供需和就业创业等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跟踪服务提供支持;跟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状况,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大数据在劳动保障监察、内部稽核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服务能力输出等方面应用,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个性化、更具针对性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一批智慧城建项目,完善智慧城建档案管理、低温循环水智能调节、智慧燃气和智慧水务等平台功能,构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数据库。以城乡空间信息为基础,归集、整合、关联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市场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城乡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数据,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实施城市治理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城市管理上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推动交通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统筹建设市级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实现与山东智能交通运输监管服务云平台联网,并逐步推进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综合交通运行态势评估、路况研判、交通拥堵指数评定、公共交通运营分析与决策、交通运力运量协同等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以市场为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开展交通运输服务等相关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应用。加强公共交通、出租客运智能化应用工程建设,推进公交一卡通、移动支付、电子客票和电子检票等信息技术更新应用,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推动农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方面数据资源,实施农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农业大数据共享开放。将河道管理纳入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环境监控系统和病虫害在线监测系统,提高农情田间监测水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农村土地流转、生态环境监测等农村信息服务大数据应用。鼓励各区市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推动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推动海洋与渔业大数据应用发展。依托山东省海洋信息公众服务系统、市海洋渔业监控指挥中心和入海排污口监控体系等项目,逐步建立海洋与渔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提升多元海量多源异构海洋与渔业立体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管理、共享一体化能力。打造面向市场应用的海洋与渔业数据产品,为海洋预报、防灾、救援、渔业、科研等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培育形成产品制作和推广体系。(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

(十)推动商贸流通大数据发展应用。整合商贸流通现有系统,构建商贸应用平台和大数据资源库,建立商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商贸流通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和共享使用水平。汇聚商贸流通大数据,开展商贸流通运行预测预警和数据关联分析,提供动态展示服务。推动商贸流通发展模式创新,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特色经营的中小流通企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研发面向商贸流通市场应用与服务的解决方案,利用大数据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的品牌建立、产品定位、精准营销和认证认可。建立科学合理的商贸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建设医疗大数据存储中心,构建统一开放的居民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体质监测数据库,分析生成人口健康数据资源并向行业共享,增强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药物研发、体育运动等的针对性。开通居民健康网,建设全市统一的医疗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挂号、便捷支付、热线咨询、健康管理、个性化指导等健康服务。建设覆盖全市各基层医疗单位的远程诊疗系统,打造以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中心医院为中心的远程会诊、心电服务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开放医疗数据,与12349便民服务平台、市民网等开展合作,推动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多业态融合发展,提升公共医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推动旅游大数据应用发展。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旅游大数据在决策参考、客源分析、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应用,实现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加强旅游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保护,确保数据来源渠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旅游大数据在宏观管理、流量监测、预警分析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建设旅游产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将全市A级以上景区视频监控图像接入大数据平台,实现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和在线直播。实施旅游+互联网工程,加强旅游市场网络营销监测,围绕游客需求开展精准网络营销。(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十三)推动质监大数据应用发展。规范和整合智慧质监云平台、电梯管理和应急处置服务系统、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项目,开展灵活、柔性、可配置的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挖掘、报表展现等服务,实现质监大数据共享交换。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监管执法、消费投诉和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监管等方面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缺陷预警,增强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大数据应用发展。推进智慧食药信息化平台建设,搭建食品药品部门监管和公众服务两大功能平台。积极对接信用威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食安委成员单位间数据共享,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数据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和开发利用,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综合运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方面数据,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靶向性。积极推广应用全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稳妥开发监管数据,引导公众安全合理饮食用药,引导生产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推进食安威海建设。(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五)推动政务大数据应用发展。开发完善具备大数据自动生成和采集功能的政务应用系统,为政务数据整合、资源共享、分析挖掘创造条件,强化大数据对城市运行安全监测、综合分析、预警预测、辅助决策等的支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各类共享开放数据与网上办事大厅、社区服务窗口等有机衔接,实现申请材料历史查询、互认共享。将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全市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库,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应用。面向公民和企业梳理加工、分类推送政务信息,构建经济高效、服务到位、体验良好的政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大数据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标准、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大数据发展的综合协调与督导调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做好大数据发展具体工作,适时探索建立大数据发展中心。各级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有序推动大数据建设与发展。设立威海市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定期召开会议、提出意见建议,为大数据发展献计献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二)健全制度规范。结合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服务需求,制定完善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探索研究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等规范,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格式、数据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以及数据共享开放的方式、内容、对象等,不断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规范大数据市场交易行为,明确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的界限,建立市场化的现代运行机制,发展培育数据流通市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大数据产业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保障大数据发展资金需求。充分发挥中泰齐东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开发应用,重点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设备和产品制造、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大数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育大数据产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方式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切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创业服务、数据资源、平台和技术工具的大数据极客中心、创客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免除数据使用费和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强化人力支撑。以大数据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为载体,引进大数据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威海建设研发技术中心,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形成适合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池。深入实施英才计划,依托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工程,加强大数据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鼓励哈工大(威海)、山东大学(威海)等驻威高校设置数据科学专业,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组织面向全国高校的大数据创业活动,吸引更多优秀学子、高端人才到威海创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数据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复合型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

(五)注重安全防范。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推动测试、监测、数据脱敏工具研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防护网,全面提升针对隐私数据泄露、违法数据流动等风险隐患的识别、监测和处置能力。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建设,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云平台和网络通信等领域数据安全规范,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强化重大风险识别分析,对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预警、研判和应对。建立数据灾备、安全防护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推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维,实现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平台建设,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控,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等部门、单位)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逐步放开市场需求,带头采购大数据服务,引导全社会购买和使用大数据服务。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环境。积极宣传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基金投资、创业服务等方面政策措施、成功案例,展示大数据典型应用成果。征集利用大数据的优秀解决方案,吸引国内外大数据行业领军企业、商业投资等集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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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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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暠,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p "="" align="right">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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