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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有如下的特征:(1)土地开发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国家主张的财产权。土地开发权是基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广泛性,基于土地发展程度,土地所有权是基于土地表面,对土地的占有、处分,超过一定范围应该属于土地开发权范围。(2)土地开发权能恰当的反映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土地开发的程度包含着从陆地向上和向下延伸。使用者虽然增加容积率、向下开发地下空间等土地开发程度扩展行为属于土地开发权力的范畴。(3)土地开发权的流转性。作为从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权益形式,同样具备流转性,土地开发权利有大小之分,要体现公平就需要流转。如商业用地的土地开发权就是集中了公共绿地等禁止建设用地的开发权利的转移。
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
土地开发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
土地开发一般分为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
1、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实施或者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包含土地整理、复垦和成片开发。
2、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土地使用者从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本报告通过结合二级市场的需求现状,各主要经济区域土地开发市场发展现状与潜力及土地开发行业外部宏观环境,为相关开发企业及投资机构研究分析、阐明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的投资前景与机会、盈利模式及如何做到风险规避。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
你的内容不是很详细,应该用市政“人工铺装碎石底层”计价是可以的吧。
根据开发建设行为的控制过程,土地开发权可以分为事前开发权和事后开发权。事前开发权是土地使用者在建设建筑物前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开发权力许可,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的规定;事后开发权是在建筑物建成后,对建筑物使用强度和使用性质改变需获得开发许可授权。
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比较研究及借鉴
英国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即任何对土地的再开发行为必须向国家购买土地开发权。英国的土地开发权具有公有性质,其与土地中属于地主原来已依法取得的私有产权,合成土地财产权的全部。美国实行土地开发权私有化,形成了私人间买卖开发权制度和国家购买私人土地开发权制度。美国实行私人间土地开发权移转的目的有四:保存古迹、保存开放空间、实行土地使用规划管制及鼓励兴建中低收入者住宅。美国实行国家购买土地开发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地、环境敏感地带和历史古迹。我国的土地开发权应当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我国土地开发权的实现应当采取土地开发权移转和国家购买土地开发权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国情实现土地开发权利益的公平分享。
土地开发协议
土地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明确土地开发的相关责任,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特 签订本协议,共同恪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及地址 1.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城中村改造工程; 2.用地范围: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开发规划区 在县城东至民乐四中,西至洪水榨油厂、南至北环路,北至世纪嘉 园。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建设用地按实际测量面积核算相应经济及数量指标, 全部为甲 方开发用地。 2.乙方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土地, 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出 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土地使用权为甲方。 3.甲方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及红线进行建设。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修建。 2.项目建成后,甲方给洪水镇乐民村一组克家庄路北 84户农户。 经双方协议,每户补偿标准为
《中国土地开发权制度研究》是沙文韬著的一篇论文,高富平老师指导。
副题名
外文题名
论文作者
沙文韬著
导师
高富平指导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时间
2008
关键词
土地开发 所有权 土地法
馆藏号
D922.3
馆藏目录
2010\D922.3\4
2100433B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渝文审[2007]39)
2007年9月27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水电开发权出让的基本依据。水电开发应当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电开发规划等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 由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开发权出让计划,对拟出让的水电开发项目组织编制开发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水电勘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开发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初步选址;
(三)建设环境及条件;
(四)开发方式、建设规模;
(五)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条件及主要技术指标;
(六)使用年限;
(七)保障措施;
(八)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要求;
(九)生态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水电开发权采取招标和竞卖方式出让。采取招标的,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竞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水电开发权出让45日前,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在指定媒体《重庆时报》或“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站上发布出让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情况简介;
2.出让方式;
3.投标人、竞买人的条件要求;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报名和保证金。投标人、竞买人应在招标或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预交投标、竞买保证金。未获得开发权的,其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出让实施部门在投标、竞卖结束后5日内全额退还;获得开发权的企业,其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再退还,转为水电开发权出让金。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准入条件。水电开发权出让实行准入制,按装机规模设置准入条件:
1.总装机在10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银行资信等级为(A)。
2.总装机在10000―50000千瓦的水电开发权出让,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有水电开发经验、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5%、银行资信等级为(A A)。
3.总装机在50000―250000千瓦的水电开发权出让,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有水电开发经验、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银行资信等级为(A A A)。
(四)资格审查。由项目出让实施部门根据企业的信誉、财力、经验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重新招标、竞卖。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或竞卖。重新招标或竞卖再次失败的,出让实施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商出让。
(六)低价和成交价。对出让的开发权标的应设最低限价。招标采取最低限价并最高报价中标法;竞买采取从最低限价开始,以最高应价为成交价。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在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公布出让结果。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出让公告的指定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
(九)签订协议书。水电开发权出让人在公布出让结果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或成功竞买人发出中标或竞买成功通知书。中标人或成功竞买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开发权出让金一次性缴入项目出让实施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出让实施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中标人或成功竞买人签订《水电开发权出让协议书》。
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水电开发项目出让后,如项目审批或核准的装机规模与开发权确认证书载明的装机规模不一致,按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水电开发权出让协议书》中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标底或底价,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确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位电能投资在1.00元/千瓦时以下的项目,出让底价在项目总投资的3-5%范围内确定;
(二)单位电能投资在1.00元/千瓦时以上、1.50元/千瓦时以下的项目,出让底价在项目总投资的2-3%范围内确定;
(三)单位电能投资在1.50元/千瓦时以上、2.0元/千瓦时以下的项目,出让底价在项目总投资的1-2%范围内确定;
(四)单位电能投资在2.0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在项目总投资的0.5-1%范围内确定。
标底或底价由出让实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对承担重要的防洪、灌溉、供水等公益任务的项目可按最低标准确定标价或底价。
第十一条 出让实施部门所获得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金,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开发权出让计划、开发权出让方案等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出让协议签订后,受让人应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逾期(具体时间在合同中约定)未办理投资核准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收回水电开发权,收取的开发权出让金不予退还。
除水电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未获核准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水电开发权受让人必须按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竣工。
第十三条 国家出台有关水电开发权出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后,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00433B
资料图:中国电力供应
外媒称,中国将协助缅甸开发更多水力发电站,目标是使缅甸能在2030年时实现全民可用电。此外,缅甸电力部证实将再建设18个由中国企业获开发权的水力发电站项目,至此中企在缅共获得29个此类项目的开发权。
据悉,中资企业也将协助缅甸开发风力发电,已经有五个项目在筹划之中。
这些项目将确保缅甸政府“2030-2031财年让全国人民都能用上电”的目标得以实现。
世界银行两年前宣布将在15年里将向缅甸提供20亿美元的援贷支持,用以改善这个国家的能源工业和医疗服务,包括协助缅甸在2020年有一半人口有电可用,到2030年实现全民普遍用电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