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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以探讨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各种利益冲突的深层原因;整合征地、拆迁立法的国际经验和我国征地拆迁立法及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建构科学务实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为中心,以求达到解决社会基本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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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仍然执行《土地管理法》,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是我下载的一篇文章,你可看看:土地管理法修改有望实现国有集体土地同价同权(2011-04-19 10:12:53)《中国经济周...
这个没有规定...有些闲置4年的都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nb...
论土地征收_房屋拆迁中_公共利益_的界定
2009年 1月 第 22卷第 1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Vocati 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Jan. 2009 Vol. 22 No. 1 论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中 “公共利益 ”的界定 沙 良 永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53 ) 摘 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 ,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借鉴境外立法模 式并结合我国实际 ,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实体法界定和程序法界定相结合是较好的界定方式 。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实体法界定 ;程序法界定 中图分类号 : D922 . 297 文献标志码 : A 收稿日期 : 2008 - 10 - 08 作者简介 :沙良永 (1971 - ) ,男 ,讲师 ,法学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研究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各地做法不一且补偿标准普遍较低。拆迁补偿应满足住有所居的要求,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城乡统筹的目标,本文提出在近期采取经济适用住房和平衡政府收支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最终达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同样的补偿标准,以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项目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推进。
序言
第一章 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第一节 土地征收的概念
第二节 土地征收的主体与征收对象
第三节 土地征收的原则和批准权限
第四节 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五节 土地征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土地征收的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 土地征收补偿概述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其性质
第四节 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和土地征收后的安置
第三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与房屋拆迁
第二节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关系
第三节 征地、拆迁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第四章 房屋拆迁概述
第一节 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房屋拆迁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第四节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房屋拆迁的类型
第二节 房屋拆迁的条件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房屋拆迁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章 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节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三节 房屋拆迁的补偿
第四节 房屋拆迁的安置
第五节 其他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 临时周转过渡与拆迁补助
第七节 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中的疑难问题
第七章 房屋拆迁的管理
第一节 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房屋诉迁行政执法
第三节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
第四节 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救济
第五节 拆迁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节 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完善
附录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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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之理论分析
第一节 利益冲突与衡平——基于法学的考察
一、利益冲突的本原意义
二、利益及利益冲突的法学意义
三、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
四、法治:利益衡平的实现路径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与开发中的利益冲突
一、房地产开发的内涵
二、房地产开发利益介述
三、房地产开发各方利益冲突关系图谱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制度供给不足与开发中的冲突
二、制度变迁路径与开发中的冲突
三、“理性经济人”与开发中的冲突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信息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权益冲突
二、房地产开发利益冲突的信息学分析
第二章 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一)
第一节 序论
第二节 土地所有者与利用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一个古老而现代的话题
一、冲突与衡平之缘起
二、冲突与衡平之演进:从归属到用益
第三节 利益衡平之治治探索:“两权分离”的理论与实践
一、中外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
二、“两权分离”之论争
三、香港地区土地使用制度之借鉴
四、我国“两权分离”的立法实践
第四节 利益衡平之民法规制: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
一、土地使用权的称谓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定位介述
三、利益衡平模式选择:国家与开发商在物权法上的权利样态
第三章 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二)
第四章 开发商与预购人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第五章 开发商与银行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第六章 开发商与建筑商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一方面,只有国家才能够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他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所有权进行强制性移转。另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正当性依据和唯一合法理由,国家及其授权的政府部门正是公共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实践中,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权利,二是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后,原存在于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则归于消灭;原建筑于其上的住宅或其他房产,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亦应一并征收。
(三)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之需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其无法在市场中自动实现,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完成。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否则就是对土地所有者利益的侵害。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有权行使土地征收权,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依据和界限,是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前提。征收土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均需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四)土地征收是移转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与征用没有明确的区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直接把土地征收称为“征用”。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因为征收与征用最大的区分就在于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征收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在民事法律中受到规制,是因为其引起了所有权的变动,即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国家依法原始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剥夺所有权引起的权利或财产的损失是征收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作出一定限制,则不属于征收行为。
(五)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均非基于合意发生,而是基于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在此过程中,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土地征收尽管具有强制性,但政府并非不受监督,可以为所欲为;被征收人也并非仅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任何表达意愿的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依法公告征地有关事项,聆听并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