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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说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

第六条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

第七条在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等改造一并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

各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城区海绵城市改造;也可结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PPP模式,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城区海绵化改造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写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指导。

第十条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室外工程尚未开工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备案时,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海绵城市数据库,享受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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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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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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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1 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提升 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 在适应环境 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 下雨时吸水、 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 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 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 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 现。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 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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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 35号)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第 35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3年 1 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第 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 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 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 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 第二条 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 第三条 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 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 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 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 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简介

全文内容

(2019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产管理、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注重城乡结合部的生态修复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管理、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

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 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承诺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老旧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老旧城区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乡管理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纳入太原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配套监测设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具有先进、适用、可行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开展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制定、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指导、行业交流培训以及有关技术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条件、内容进行整合,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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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施行

4月25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说明。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问题。特别是建筑屋面、道路、地面等设施建设导致下垫面过度硬化,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带来城市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有序运行。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通过实施低影响开发模式、可持续排水管理等措施,合理控制雨水径流,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办法》2022年4月19日公布,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27条,主要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窦育瑶 闫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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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名称及颁布单位、时间

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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