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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区域划分

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区域划分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指导调控作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规划控制区域,并将规划控制区域分为三类:

(一)一类区域:包括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汤河铁东路至汤河水库段两侧各500米;汤河京珠高速公路至石武高铁段两侧各500米;汤河水库以东、康大线以西区域;汤河水库快速通道两侧各300米;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中华路晋豫鲁铁路至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段两侧各300米;宜沟汤鹤新城;琵琶寺水库周边500米;岳飞先茔,岳飞故宅,扁鹊庙等文物保护单位确定的规划区;县政府认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二)二类区域: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招商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所处区域;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占地;新型农村社区; 302省道、219省道、汤屯路两侧各300米区域。

(三)三类区域:一类、二类区域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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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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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发展步伐,保障各项建设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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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规划管理

一类区域中汤河铁东路至汤河水库段两侧各500米,汤河水库以东、康大线以西,汤河水库快速通道两侧各300米区域由韩庄乡负责日常管理;汤河京珠高速公路至石武高铁段两侧各500米区域由白营镇负责日常管理。二类区域中302省道、219省道、汤屯路两侧各300米区域及三类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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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区域划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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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规划审批

(一)一类区域内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二类区域内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城市建设指挥部例会研究决定;

(三)三类区域内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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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区域划分文献

保定市委、市政府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保定市委、市政府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保定市委、市政府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格式:pdf

大小:34KB

页数: 4页

保定市委、市政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这个文件在强化新时期城乡规划地位、创新规划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协调等方面对各地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34KB

页数: 1页

<正>近日,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南京将用5至10年时间,逐步打造\"多中心\"、\"开敞式\"的生态现代化都市发展的新格局。南京还提出,老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医院、学校,需新建、扩建的,一律向外围新区集中;老城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待改造地块,禁止插建高层非住宅建筑。

关于调整汤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简介

汤政文〔2014〕49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汤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县政府决定对汤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侯燕民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石跃文 县政府党组成员

范新芳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国平 县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

成 员:赵江兴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保密局局长

马建军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郭艳红县档案局局长

杜文生 县安监局局长

王宏县 民族宗教局局长

陈志国 县法制办副主任

邢树勋 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景峰 县科技局副局长

郝启亮 县财政局副局长

燕景海 县人社局副局长

董 军 县规划中心副主任

于景国 县林业总站副站长

袁志强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刘 玮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范武生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东方 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登峰 县环保局副局长

尧世峰 县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左瑞峰 县旅游局副局长

马秀君 县工信局副局长

仝振飞 县发改委纪检组长

时守军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郝国星 县司法局纪检组长

张海峰 县交通运输局纪检书记

李道丰 县水务局纪检组长

马重庆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王 伟 县农业局蔬菜办副主任

韩艳红 县国土局主任科员

杨天兴 县商务局主任科员

靳爱民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科员

范瑞琴县统计局主任科员

石春来 县粮食局主任科员

蒋 涛县药监局主任科员

胡建华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

李 明 韩庄镇党委副书记

韩 峰 白营镇党委副书记

田 涛古贤镇党委副书记

李现峰 菜园镇党委副书记

郭晓彤 任固镇党委副书记

王志刚 五陵镇党委副书记

王太学 瓦岗乡党委副书记

张文有 伏道镇党委副书记

白雪峰 宜沟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范新芳同志兼任。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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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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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6日

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具体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全县10个乡(镇)298个行政村中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等土地基础数据,完成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依法确权登记发证;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二)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妥善安排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全面覆盖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县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

(六)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七)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八)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九)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县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技术路线是: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依据地籍调查的要求,实地调查实际所有和使用状况,通过实测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用于土地登记。全部地籍调查成果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方法是:依据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成果,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资料,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外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对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农村居民点用地内外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登记,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与省、市互联互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10日-2014年3月26日)

1.成立组织。县政府将成立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具体分工。

2.宣传发动。召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达到家喻户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环境。

3.资料收集整理。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相关图件与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各乡(镇)各村土地权属数据和图件以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3)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4)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5)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4.培训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技术培训,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技术标准。

(二)试点阶段(2014年3月27日-4月27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菜园镇大坡村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28日-2015年6月30日)

1.印发通告。发布《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公布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登记期限、登记要求等事项。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核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根据权源资料对每宗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测量界址线,设置界址标志,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在省级统一布设控制点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加密控制网,用全站仪、GPS等逐宗地全野外数字测绘,测量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在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过程中,按照全国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统一编码。

3.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4.登记申请。

(1)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登记申请人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2)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B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C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③县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文件;

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⑤其他材料。

5.权属审核和公告。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注册登记。对已复核批准的土地登记备案资料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造册。

7.颁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一个土地使用权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检查总结情况,通过自检、核实,申请省级预检、验收,同时完善成果资料的管理和应用。

六、政策界线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六)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七)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土地确权和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为:

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管。

档案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土地登记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核实等事项。

乡(镇)政府要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指界和权属确认及土地确权纠纷调处工作,保证本村内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人代表(个人)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土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二)组建队伍,精心组织。县国土局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实力强、设备精、信誉好的技术作业队伍和监理单位的同时,根据工作特点,抽调参加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队伍;各乡(镇)要组建专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确保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确权工作领导,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

(三)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在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的基础上实行督导,对试点、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数据库建设等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每阶段工作完成后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得力,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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