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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 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 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 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条件、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 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 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 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 、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 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 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 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三章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 局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 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 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 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换证。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 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 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察工作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报送质检总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70%,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 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 监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监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 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监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 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质监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 省级质监部门调查属实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

第五章安全监察协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使用 单位以及相关的其他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 管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监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 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质检 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 印制,协管员证书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式样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式样

4. 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审批表

5. 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决定书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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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 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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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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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内容文献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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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厂 (场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 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 基础设施。近年来 ,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 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 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 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 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 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 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 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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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今年,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 在全 局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 真贯彻党的 xx 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局工作布署和要求,本着以 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 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 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半年来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为促进 xx经济社会 “安全发展、国泰民 安”作出了努力。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以自学为主要方式,认真学习各种业务书籍, 阅读各种党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办法解答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相关工作岗位。《管理办法》将会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同时,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二是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规定了认定专业能力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会计人员任用(聘用)、会计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有关要求。

四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强调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贯彻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抓好落实。《管理办法》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管理由行业准入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的重大转变,与《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是紧密联系的。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会计人员要严格自律。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尽职勤勉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为《管理办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在实处;抓紧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努力为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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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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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内容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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