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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曾荣获“省级先进企业”、“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省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全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全省水利系统优秀企业”、“枣庄市百强企业、枣庄市诚信单位”、“滕州市突出贡献单位、优质服务最佳单位”等荣誉称号。
1、负责组织中心重要会议,起草中心的重要文件或审核中心办公室起草的文件;
2、负责中心内部和外部工作协调
3、负责审核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组织谈判物业管理外包业务,并审核相关合同;
5、负责组织草拟车辆管理改革方案、车辆管理制度,审核车辆购置、处置和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7、负责审核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8、负责审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9、负责组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法律论证;
10、负责审核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协议等法律文书;
11、负责提议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12、负责完成中心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制定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制定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提议中心的专项审计;
4、负责对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组织制定水政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对违法用水、内部抄表违规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打击偷盗水行为;
8、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供水中心党总支的决定、指示;
2、负责组织筹办党总支重要会议;
3、负责督办中心党总支会议决议;
4、负责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5、负责组织制定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查处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协助中心领导班子提出并倡导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8、负责提出并宣传中心核心价值体系,并培育企业文化。
9、负责组织宣传企业形象,塑造企业文化。
10、负责组织或指导中心团组织的活动;
11、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供水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标准等;
2、负责组织中心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融资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负责审核、修订中心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审核供水中心成本费用支出;
5、负责协调财税、金融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6、负责收费网点规划和收费人员的统一调配;
7、负责组织制定供水中心水费收取管理制度或办法;
8、负责欠费大户的工作协调;
9、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负责组织起草全局性、综合性企业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起草供水中心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执行;
4、负责组织制定供水中心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经营业绩责任制考核方案及考核实施细则;
5、负责组织制定中心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6、负责组织采购招标;
7、负责组织城区自来水(公户)节水计划以及用水定额的编制与下达,并监督实施;
8、负责组织制定仓库管理、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控制流程,并监督实施;
9、负责组织制定供水中心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人事管理制度;
10、负责草拟供水中心定编方案;
11、负责供水中心三产部门的工作协调;
12、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给水安装工程项目的勘测、技术论证、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审核、内部投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2、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给水安装工程招标,以及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3、负责工程项目的内外部协调;
4、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5、负责控制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
6、负责组织工程验收;
7、负责组织供水中心年度基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指导实施;
8、负责控制工程项目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额,审核付款的合规性;
9、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制定供水管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网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管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预算并报中心领导签批;
3、负责组织制定用户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制定用户服务规范;
5、负责核算客户安水各项费用,监督收交安水费用;
6、负责组织制定热线接听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7、负责对用户热线反映的问题协调其他部门的关系,以保证得到及时处理;
8、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制定供水管网保障的管理制度、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档案;
3、负责组织制定供水管网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在本部门内分解产销差目标责任;
5、负责组织管网抢修;
6、负责水表计量、水表撤换、水表加封的综合管理;
7、负责组织水表查抄准确性的自查工作;
8、负责中心户档的管理及供应水合同的整理归档;
9、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生产运行部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高峰供水方案》、《应急供水方案》、《供水调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监督制水供水成本,提高供水效率;
4、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供水水压标准,并监督实施;
5、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站水质检测质量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制定水质检测站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合理组织、调度水厂的稳定、安全、效率、低成本生产;
8、负责供水安全监督;
9、负责组织制定加压设备采购、调配、报废计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收集和反映职工建议,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供水中心和个人的关系,主动沟通领导和职工的关系;
3、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作干部;
4、负责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5、负责办好职工福利事业,积极组织开展公司劳动竞赛、文体活动等工会活动;
6、负责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负责根据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8、负责供水中心留守单位人员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9、负责供水中心的女工工作;
10、完成上级工会组织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保质保量完成给水工程安装任务;负责给水工程单项工程核算,确保工程利润;负责安装直径100mm以上给水工程,进行加压试验,负责城区内商品房开发室外给水工程及私户的安装改造工作,工程合格率100%;负责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支出,年底实现盈亏平衡;按照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标准搞好优质服务;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搞好基础管理;做好党建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五个百分之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保质保量完成给水工程安装任务;负责给水工程单项工程核算,确保工程利润;负责安装直径100mm以上给水工程,进行加压试验,工程合格率100%;负责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支出,年底实现盈亏平衡;按照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标准搞好优质服务;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搞好基础管理;做好党建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五个百分之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揽管道安装、热力管网、城市道路、水利工程等工程任务;负责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支出,年底实现盈亏平衡;按照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标准搞好优质服务;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搞好基础管理;做好党建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五个百分之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心及下属单位动产、不动产的维修、维护及管理;中心水、电、房屋的维护及管理;中心卫生设施的打扫、清洁及管理;营业房的收费及管理;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职工食堂的管理;开拓市场,对外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负责生产经营3加仑、5加仑桶装纯净水;生产过程中严格卫生防疫制度,确保产品质量;接听热线电话,做到语言亲切耐心,热情解答;负责热线工单的填制,派发和跟单落实工作;确保送水及时,努力让每一个客户满意。
负责城区内消防设施工程与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机电安装,给水安装等工程施工任务;负责所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支出,年底实现盈亏平衡;按照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标准搞好优质服务;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搞好基础管理;做好党建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五个百分之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销售混凝土构件,钢纤维井盖板,盖板,彩砖,室外装饰装修,钢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按照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标准搞好优质服务;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搞好基础管理;做好党建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100433B
2001年9月11日,划归滕州市水务局管理,遂更名为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为企业化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近千人,固定资产3.18亿元,拥有荆泉、羊庄、张汪6处水源地,3座二级加压配水厂和1座三级加压配水厂,31眼深井,32台机组,装机总容量3000千瓦,供水能力16万方/日,全市直径100mm以上供水管网长度830公里,城区供水覆盖面积61.9平方公里,供水管网延伸至洪绪、南沙河、鲍沟、姜屯、级索等14个镇(街),服务城乡用水人口90万人,基本形成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新格局。
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设有生产运行部、管网管理部、企业运营部、计划财务部等12个管理部,6个辅业单位,已形成集供水生产经营、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供水工程辅材预制件生产加工、纯净水生产经营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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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是市属中二型企业,始建于1964年。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供水人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城市供水工作的要求,以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己任、大力抓好水源建设,努力拓展供水管网,积极深化承诺服务,依法严格供水管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供水各项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步,走过了一条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已拥有固定资产近亿元,有两个水源地(羊庄水源正在开发建设中),两个加压配水厂,20眼深井,19台机组,装机总容量1600千瓦,各种口径管网总长度560余公里,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供水普及率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供水生产采用微机自动化控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滕州的城市供水是一片空白。建国后,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事业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64年,成立了自来水所,在原县人委院内建造了一座自来水加压塔,铺设地下管道3000米,日供水量500立方米,供水仅限于水源附近的几条街道,饮用自来水人口不足5000人。1970年在城南荆河北岸建大口井作新水源,城区Dg100毫米以上管道发展到7200米,用水人口达到15000人。后因荆河污染,遂于1974年开辟荆泉水源地,此后25年间,该水源先后三次扩建,城区管网也相应有了很大发展,供水规模有了很大提高,供水对象由单一的居民生活扩大到工商企业、机关、学校等社会各项事业。供水方式由一级供水改为二级加压供水。
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滕州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得到了迅猛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城市供水系统。荆泉水源地,位于北辛街道办事处后荆沟村,该水源系奥陶系灰岩裂隙岩溶水,水质良好。水源地有深度在130-190米范围内的深井11眼,多年来日均供水量5.35万立方米。羊庄水源地,位于市区东南部20公里处,有深井9眼,单井日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已实现了与荆泉水互通,完成了与城市周边环状管网合口并网,有效解决了管网沿线及城市周边9个镇(街)办事处、260个村(居)、19.5万人的安全用水问题。城区内有二级加压水厂两处,厂内各有2000立方米蓄水池两座。两处水厂分别安装了自动加氯机和测氯仪,严格按要求24小时加氯,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坚持制度进行全分析化验,42项饮用水指标全部达到国际规定,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城区内各种口径的管网四通八达,结构合理,总长度达到560余公里,供水覆盖面积40平方公里,用水总人口约计40万人,供水普及率100%。为了提高供水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保障安全连续供水,1993年公司上马供水微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变了落后的传统供水控制模式,生产效率和安全保障系数大为提高。
供水企业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性,优质服务在城乡供水中心有着光荣的传统,为把这种传统发扬光大,他们于1996年率先在全市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在实施承诺服务的过程中,公司从企业供水服务的特点出发,认真履行承诺,促进了供水服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服务水平、行业风气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改进。96年以来,共接到报修服务电话8000余次,全部按时限规定完成了维修任务,报修处结率达到100%。 1997年,公司成立了由22名团员青年组成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以老干部、烈军属、孤寡老人、偏远用户为对象,主对上门巡检服务,义务维修。他们还利用与用户接触多的机会,向用户提供用水、节水知识咨询,宣传用水设施保护技术等,并与“110”联动,坚持24小时全天候服务,被誉为“滕州的小白热线”,先后被授予“滕州市文明服务窗口”、“枣庄市警民联动优质服务先进集体”、“省建设系统学徐虎先进集体”。1999年下半年,公司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服务承诺,搞好对外服务,树立企业形象。又在全市率先开通了“111”供水服务热线,把中心对外服务集中在“一个窗口,一部电话,一条热线”,使之成为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便民线、连心线、形象线。
随着城区供水面积的不断扩大,用水人口的逐渐增加,社会用水越来越复杂,时常出现各类违章用水现象。为了强化社会用水管理,严肃查处违章用水,制止表外流失。1995年,公司成立了供节水监察中队,专职对社会用水依法进行检查。监察中队采取面上逐片滚动巡查和重点区段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发现违章问题及时查处。成立以来,查处了大量的违章用水事件,为中心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01年9月,滕州市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撤销自来水公司,成立了城乡供水中心,隶属水务局,这给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2002年6月,为适应市场需求,中心投资100余万元,新上了纯净水厂。纯净水厂坚持以质量求生求,千方百计启动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年销售纯净水5万桶,成为纯净水市场上的一枝独秀。2003年中心投资300余万元,开发建设第一加压水厂综合楼,建成后可使中心固定资产增值2000余万元,而且可以大大改善第一加压水厂办公条件和设备运行质量。
2002年初,中心为降低管网漏失率,投资30万余元,购买了管线探知机、测漏仪等先进的仪器设备。成立了检漏中心,主要承担城区管网设施的巡查、检漏、定位等工作,几年来,他们对全市供水管网进行了大面积查漏,共探查供水管线400余公里,查出暗漏点位180多个,每年为中心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中心针对供水生产技术落后、机组耗电量大、制水成本高的问题,于2002年和2004年先后对第二加压水厂和第一加压水厂的供水机组实施了变频调速改造,减少了制水成本,实现了安全恒压供水,大大改善了供水服务质量。2003年投资了30万元,对荆泉水厂部分机组进行了改造和维修,并新购5台深井潜水泵,将离心泵进行了更换。
2004年,中心又积极引入模拟公司化运作管理理念,将供水生产处改组为供水公司,对供水单价进行包干,将全员的收入与节能降耗费用控制直接挂钩,实施成本核算。将营业处改组为营销公司,把原营业销售部门重新定位,实行模拟公司化运作。对工程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改革,企业的工作效率显著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明显增强,城乡供水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2007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中心投资580万元在原水质化验室基础上建立水质检测站。有专业技术人员9人,设中心理化室、原子荧光室、紫外分光室等7个实验室,成为鲁南地区规模最大、检测项目最多的专业水质检测站。主要对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分析。水质检测站配备了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HACH浊度仪、底本底弱放射性测量仪等国内外先进仪器设备。水质检测项目可达42项,达到国家水质检测B级标准,能较全面地掌握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同时可以满足我市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并具有向社会提供水质检测公正性与可靠性数据能力。
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管理不科学、市场竞争意识差,人员臃肿、效率低下等问题,2008年初,中心积极果断地对管理和经营机制进行了改革。他们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增设部级管理层次,集中加强对供水生产、售水经营、业务技术、工程管网、第三产业、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使得管理工作职责明晰、程序简洁、协调高效。同时,改革用人制度,精简优化职能科室,对科室的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重组第三产业,只保留龙达公司、消防公司、构配件厂、房产开发项目部,利用资质优势外拓市场,创收增效,以效养人。多年来,中心坚持“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保供水”的经营方针,干群团结拼搏,艰苦奋斗,取得了企业管理、经营效益和精神文明三项建设水平的好成绩,中心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先进企业”、“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创安工作先进单位”、“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被枣庄市授予“振兴枣庄立功奖状”和“枣庄市百强企业”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滕州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单位”和“管理示范企业”,多年保持枣、滕两级市“文明单位”称号,并被评为滕州市“优质服务最佳单位”。在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中,中心荣获全国自来水生产、供应行业利税上榜百强企业。
回顾过去,我们倍感欣慰,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中心党政工领导班子决心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与时俱进,抢抓机遇,锐意改革,攻坚破难,推动供水再上新台阶,管理再上新水平,服务再创新佳绩,为把滕州建成现代化大市、名市、强市再做贡献,再创辉煌。
滕州市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运营初探
从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本文依据建设项目的整体性特点,提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供水工程\"建管结合、无缝交接\
福建城乡供水条例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信息来源 :福建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7-07-22 10:46:17 分享到: 6 ( 2017 年 7月 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 满足城乡居民生活、 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 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 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 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 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
(2015年8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城乡供水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水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设一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第十二条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保护。
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应当优先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地下的,泵房地面标高应当高于泵房外地坪标高。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十七条 骆马湖、微山湖等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退圩还湖计划。
第十八条 市、县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一)在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对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实施物理隔离或者生物隔离;
(二)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三)五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
(四)对一级保护区实行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五)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
(六)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垦河道和滩地;
(二)围网养殖;
(三)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
(五)采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每两个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当增加水质监测频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监测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城乡供水、环保和卫生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或者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造的城乡供水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原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明确管理主体,履行日常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居民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非居民用户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建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供水单位应当完整接收用户资料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需要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商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保证供水安全。
第三十条 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10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线两侧各5米;
(二)直径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2米;
(三)直径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1米;
(四)直径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0.5米;
(五)窨井、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外1米;
(六)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等其他管线附属设施四周0.5米。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原水管线;
(二)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三)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警示标志、保护标志;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供水管线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因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网水外漏;需要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 城乡供水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以公告形式告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消防供水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同时告知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 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并定期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校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水表。
计量水表准确度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申请检定之日前当期的水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用水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计量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六)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围垦河道和滩地,围网养殖,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水上餐饮设施、娱乐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未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而施工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的;
(二)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的;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或者将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成立于1988年元月20日,前身为滕州市测绘队,2007年6月1日更名为滕州市测绘院,是省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测绘资质乙级、市政道路设计乙级、岩土工程乙级和勘测定界资质持证单位。
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现有职工6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10人,中级职称21人,初级职称26人。单位设有十一个职能科室和鼎基公司,拥有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6台套,进口精密仪器全站仪8台,进口高精度水准仪3台,普通水准仪2台,数字化仪1台,自动绘图仪3台,计算机31台,以及相应的数字化地形地籍成图软件9套。
该志愿团体的联络人是魏超,联络团体是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愿服务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