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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是 2011年06月06日起施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泰州市财政局颁布的地方法规。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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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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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对变更部分编制追加预算重新评审。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有关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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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索引

文 号: 泰政规〔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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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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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文献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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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KB

页数: 16页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 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和遏制招 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各类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 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 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工程交易中心,为政 府投资项目提供招投标及承发包交易服务,市级政府投资项 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 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融资等方式建设的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10页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 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 (七)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

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介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预、决(结)算和标底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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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五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县财政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四)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及报告,必须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七)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评审结论自竣工结算评审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预、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时限要求:(一)预算评审的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5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结算评审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结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定案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10天内完成,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设备采购审定工作;(二)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对财政性投资市以上招投标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合同的签订,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进度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五)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及评审情况,分年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质量控制及评审报告(结论)必须符合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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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在预算支出中安排评审业务费。

第六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制定评审工作计划,提出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稽核认可后签发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安排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加强投资评审工作经费使用监管;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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