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在预算支出中安排评审业务费。
第六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制定评审工作计划,提出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稽核认可后签发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安排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加强投资评审工作经费使用监管;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