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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恒通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业绩一览表(共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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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_中标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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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二季度)全市工程造价从业行为暨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情况通报
台建价[2018]10号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按照《关于2018年度全市工程造价从业行为暨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的通知》(台建价〔2018〕2号)的工作安排,六月份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下称市造价处)联合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称市造价协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工程造价从业行为暨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抽查9家企业。检查方式采用评分法进行量化考评,抽调市造价协会专家,对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并逐一列出存在问题,受检单位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核对确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季度检查后,市造价处召开市外在台造价咨询企业工作座谈会,参会企业均表示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企业质量内控和员工廉洁自律。此次检查中部分受检企业从业行为、成果质量有所提高,但检查中也发现,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仍非常混乱,亟需进一步整改和规范:
(一)部分驻台分支机构分公司实际办公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专业人员普遍履职不到位。部分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签字代签,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程、三级审核制度、项目回访制度形同虚设。档案管理较差,有些公司完成的咨询成果文件甚至没有存档。
(二)成果文件仍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主要有:1、部分企业的造价成果文件资料装订不规范,签字、盖章不齐全;2、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不够规范和完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设置不规范;3、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招标文件、清单计价规范、现行计价依据的要求。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综合评分情况,现公布2018年(二季度)我市从业行为暨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详附件),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检查结果优秀的浙江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检查不合格处理,约谈公司负责人。上述企业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造价处。
(三)对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工程师黄福财、温州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造价工程师王乐进行约谈,并调查核实其从业行为,若存在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差异化监管力度。市造价处将会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不合格、成果文件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受到投诉举报社会信誉较差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执业行为。
(二)在台州开展业务的市外造价咨询企业特别是在多个县市区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内部管理与质量管控,督促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规则,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三)本次检查结果将抄告相关单位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并作为造我市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当前,我市的造价咨询行业正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市造价处将开展常态化的工程造价从业行为和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各咨询企业作为行业主体应狠抓内部管理,共同规范和提升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促进我市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附件:台州市2018年度二季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6月25日
单位名称: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市建设局大楼7楼(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浙江政务服务网设置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包括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财政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开年报等8个一级类别和16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编排体系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2.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4.收费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台州”门户网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收。
(3)当面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接受当面申请。
6.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台州站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