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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瓦房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本行政机构所属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本行政机构所属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作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三)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负责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五)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六)负责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四)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六)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状况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三)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六)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七)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有毒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办理产权和兼顾人防功能的工程项目,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港口和口岸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公路、桥梁构造物等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港口航运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海洋渔业局)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六)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协调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河道及其堤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粮库、军粮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地震局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瓦房店市电信、网通、移动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保险瓦房店支公司职责:
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三十九条 大连瓦房店供电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对所属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十二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民航、石油、铁路等中央、省、大连驻瓦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其它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责任及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治安和消防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
瓦房店市房产价格是这样的: 鸿运凤凰嘉苑,5250元/平方。 远洲国际城,6000元/平方。 香洲田园城,4500元/平方。 中拥赛纳城,4500元/平方。 盛世豪庭,4000元/平方。 松林一品,3...
某供电分公司各类人员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某供电分公司各类 人员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分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某分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 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组织、谁负责” 、“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 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 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分管工作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执行国家有关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终稿)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ZD-45-SC01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002-00-00 发布 2002-00-00 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H ZD HZD-45-SC01 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安全生产人员。 第二章 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及本规定的贯彻 负责。对于公司各级、各部门、 各电厂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利、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乡村道路、集镇市场、电力、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驻醴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省、株洲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团市委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在法定时限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法制审查。
(四)市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油气管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7.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8.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9.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0.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直属各类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2.会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等有关单位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业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祭奠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职责权限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宣传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勘查、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渡口、驾校等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指导各镇、村对其乡村道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航道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与改造。
3.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押运人、装卸人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督促责任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督促责任单位单位和承办单位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市内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商贸、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协助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2.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
8.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会同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相关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1.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由现场实施组织救援的牵头单位授权,通报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参与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依法依规对危房作出鉴定,督促业主加设危险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和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全市房屋及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烟花鞭炮管理局职责
1.组织、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所属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协调所属市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行业办)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队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标志标牌、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国网醴陵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所辖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非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等措施。
3.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职责
1.负责所属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安全生产。
2.负责所属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邮政局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承办上级邮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监测事故的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和雨量等实况及预报。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市直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与株洲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委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十五)负责全省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省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海上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海上违法采砂行为;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五)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人员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海事部门(福建)职责:
(一)统一负责福建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海域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九条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条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十一条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按授权配合做好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六十一条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各级政府安办要逐级报至省政府安办备案。政府安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煤炭、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工作回顾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市上下抢抓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大连全域城市化战略机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一年。一年来,在中共瓦房店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满怀发展豪情,勤奋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5亿元,同比增长23.5%;固定资产投资1016亿元,增长45.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7亿元,增长4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8亿元,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00元,增长19.3%;农民人均纯收入12090元,增长18%.在第十一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中列13位,比上届提高了5个位次,居东北县域首位。
一、坚持破解发展难题,沿海开发取得重大进展
一年来,我们克服前所未有的困难,坚定科学发展的信念,举全市之力,集各方之智,加快沿海开发建设,目前已进入到由南至北、由陆及海、由点到面联动开发的新阶段。
规划体系基本确立。在前期规划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沿海经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龙门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太平湾临港经济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港口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太平湾临港经济区完成了重点发展区域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被列为大连三大核心港区之一。
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区创新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办法,回迁安置顺利推进。太平湾临港经济区港口起步区动迁基本结束。沿海经济区和龙门旅游度假区开工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11个,完成投资13.9亿元。其中,三台工业园区回填土石方300万立方米,完成4.5公里道路及管网建设;仙浴湾旅游度假区高标准完成4公里道路绿化、亮化。龙门旅游度假区完成了生态河治理,总长13.5公里的龙李线改扩建工程竣工。太平湾临港经济区完成港口围堤7公里;疏港铁路及公路完成前期工作;投资2亿元的将军石港一期投入运营。
产业项目同步推进。沿海经济区投资30亿元的恒润丰土地整理及房地产开发、投资35亿元的恒源纺织新材料、院士工作站等项目开工建设;投资156亿元的中交集团土地一级整理、投资60亿元的九海锂电池项目签订框架协议,在建、在谈项目达40余个。龙门旅游度假区新建旅游项目7个,总投资40亿元;新龙门风吕二期主体竣工,大和馆二期即将营业。太平湾临港经济区以台湾工业总会为招商重点,投资25亿元的台湾城项目落地;与台湾玻璃工业公司等5家台资企业达成了合作意向。推进临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与鞍钢集团、行业领军企业美国SIMS公司、香港汇通、铁龙物流达成了合作意向,沈铁太平湾物流和亿榕实业正式入驻。
二、坚持壮大产业集群,工业主导地位不断强化
一年来,我们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强力推进产业集群建设,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批事关瓦房店未来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加快集聚,产业丰厚度和整体竞争力显著增强。
西郊工业园区轴承城中心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场平动用土石方41万立方米,建设道路2.2公里。大型精密锻件、高端轴承、综合服务区完成厂房主体建设;继华锐项目之后,卡车轴承项目实现一年建成投产,再次创造出了骄人的瓦房店速度。瓦轴集团与骏马集团、鑫丰源公司开展合作,将分别建设亚洲最大的卡车轴承套圈生产基地和全国最大的大型轴承套圈加工基地。进一步优化轴承产业存量,鼓励轴承集团增资扩建、技术改造,大冶轴、瓦冶轴、瓦冶矿、远东轴承等骨干企业全年技改投入均在亿元以上。首次设立市长轴承质量奖。我市被正式批准筹建国家级轴承检验检测中心。轴承产业集群被评为“辽宁省示范产业集群”和“辽宁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祝华工业园区大连机床工业园快速推进。大连机床集团投资30亿元的数控生产线项目一年实现投产,投资25亿元的立式加工中心项目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投资42亿元的铸锻及零部件制造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年内已完成投资60亿元,机床产业将成为又一个新的超百亿元产业集群。风电装备、LED光电等产业集群加速拓展,投资10亿元的华锐重工大型推进器及球墨铸铁、投资30亿元的北车挖掘机、投资3亿元的老虎重工高铁除雪车等一批支撑能力强的重大产业项目相继投产;LED光电园一期完成基础设施配套,一批新上产业项目即将入驻;天源工业正式投产,成为亚洲最大的链条生产企业。老虎重工等7家企业获批海外研发团队和引智专家项目。新增大连市级以上名牌产品9个,中国驰名商标1个。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26家。申请发明专利258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8家,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1.8亿元。国家科技进步县(市)通过验收。成功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84亿元,增长32%。工业用电量24.9亿千瓦时,增长12%。我市被评为“中国产业十强县(市)”。
三、坚持转变发展方式,都市型现代农业提速发展
一年来,我们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同步推进,大力发展以高效农业为主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全市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建设步入新阶段。
农业生产再获丰收,主要产量指标创历史新高。新增设施农业面积3.5万亩。开工建设泡崖吴屯等500亩以上设施农业大区14处,建设规模及质量居大连之首;谢屯良农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被大连市确定为样板工程。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106个。“瓦房店红富士苹果”和“瓦房店小国光苹果”分别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东马屯苹果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4家;总投资16.3亿元的壹桥苗业谢屯海珍品生产基地一期完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争取量及项目管理水平居大连之首。完成了8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我市被确定为首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
四、坚持提升规模层次,现代服务业取得长足进步
一年来,我们着力优化服务业布局,加快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业对促进产业融合、支撑城镇化发展、推动经济转型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
坚持高端化发展方向,与著名商业品牌苏宁、红星美凯龙达成了建设城市综合体意向,引进了首家汽车4S店,金鼎健身休闲会所投入运营;大商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和世纪购物广场正式营业,创造了4000余个就业岗位,引进知名品牌400余个。水果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填补了城区东部空白。老虎屯NTS购物中心建成,在复州城、松树等5个乡镇布局适当规模超市,初步构建起以主城区高端商业为龙头、中心镇规模商业为依托的“一城多心”商业格局。高层次开展旅游推广,首次在中央电视台进行了旅游形象推介;成功举办了2011中国·大连(瓦房店)国际苹果节。开工建设旅游项目15个,完成投资40亿元。香洲温泉项目快速推进,“十大旅游系列工程”建设居大连市前列。成立了中日温泉文化促进协会。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全年新开工房地产面积146.6万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32亿元;一些中心镇的房地产业取得了可喜进展。金融规模稳健扩张,实现本外币存款余额440亿元,贷款余额220亿元,继续位居东北县域前列。
五、坚持统筹城乡建设,全域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
一年来,我们坚持全域谋划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完善基础设施,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城乡面貌实现新的改观。
城乡建设全面展开。《瓦房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业经省政府批准,完成了市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制定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挂牌出让土地85宗,实现收益28亿元。清理批而未供土地130宗,违法用地276宗,土地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与香港万城集团签订了沙河区域开发协议,城区东进取得重要进展;与新视界铭城达成了轴承城中心区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城市南部开发同步推进。投资7000余万元,对城市进行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建设“三个一”工程位居大连前列。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拆除制止违章建筑1200余处。对站前广场进行综合改造、长效监管,广场秩序明显好转。投入资金近2亿元,在71个村实施新农村“六化”工程。5个镇被确定为省级城镇化试点镇。高速公路那屯出入口区域改造全面启动,谢屯香洲田园城和学府广场、复州城永丰公园、老虎屯虎跃广场、许屯温泉广场、泡崖文化广场等小城镇建设项目亮点纷呈。
重点工程快速推进。红沿河核电一期累计完成投资353亿元,实现税收5亿元。中广核泡崖等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大唐海派驼山等风电项目投入运营。复大线改扩建工程主体完工,南外环一级路新建工程稳步推进。新建农村公路62公里,修建农村桥梁59座。依法推进铁路、电力等重点工程动迁,有力地保证了项目建设进度。电力工程投资规模空前加大,开工建设了220千伏开关站等一批电力设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年内完成了电力投资3.5亿元,投资规模占大连市的四分之一,达到全省地级城市中游水平。电力、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改善,为我市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植树造林力度空前。去冬今春以来,市本级投入造林绿化资金1亿元,各乡镇也全面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大规模造林绿化,“六个二”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造林39万亩,植树1.5亿株,圆满完成了大连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周山景观绿化成为大连市样板工程,被评为大连市大规模造林绿化模范区(市)县和辽宁省年度造林绿化先进县。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积极淘汰落后产能,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47天。实施重点水污染源提标改造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开工建设,新增污泥深度处理工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开展了哈大高铁客运专线沿线环境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位居全省县级第一。创建国家生态乡镇4个、生态村10个。投入资金1.84亿元,实施生态河治理项目33个,治理长度为大连下达任务的2.2倍。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核预评估暨省环保模范城验收,并一举通过国家卫生城复审,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的“两城同创”精神再次得到彰显,城市凝聚力和市民自豪感进一步增强。
六、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成效显著
一年来,我们积极把握国际、国内产业转移趋势,牢固树立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外开放取得重要成果。
以沿海开发为载体,以提高产业丰厚度为目标,扩大招商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在强化重大产业项目招商的同时,更加注重向产业集群招商和战略合作拓展。主动对接重要商会,台商、闽商、苏商、浙商等多地商会与我市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随省和大连市赴台开展经贸活动,与台湾工业总会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成功举办赴日招商会,中国驻日本名古屋总领事到会推动招商,与三浦锅炉等多家日资企业达成了投资意向。赴长三角、珠三角招商成果丰硕,签约项目19个,签约额570亿元,江浙地区一批著名轴承企业落户我市。成功举办国家级轴承产业高峰论坛。世界500强日本丰田捷太格特轴承项目签约落地;世界500强法国阿尔斯通与深蓝重工达成了在我市投资意向;世界500强韩国韩华集团与亿达集团签订了温泉开发项目的框架协议。世界500强的到来,是我市对外招商的重大突破,是我市产业升级的重要成果。
全年引进内资项目696个,实际到位内资549亿元,增长25.6%。其中,到位省外域外资金102.7亿元,增长26.3%,对内招商工作居全省县域前列。实际利用外资3亿美元,增长100%,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七、坚持保障改善民生,和谐稳定局面不断巩固
一年来,我们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首要责任,努力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各项实事,群众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事业有了新的发展。
民生工程全面完成。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安置就业2.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二是增加群众收入,实施11个低收入村整村扶贫开发;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00元增加到1000元。三是完善城乡保障体系,城镇职工“五险”覆盖面均在95%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数达10万余人;建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5所。四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改造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1所;发放救灾、救济、救助款4100余万元,受益群众近3.5万人;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和20元;为困难家庭新建住房330套;市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建设进展过半;建立亿元慈善基金。五是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新建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19项,解决了3.4万人饮水问题;改造城区供水管线6000米;改造残疾人家庭危房100户;建成市民休闲健身广场4处;东山公园收回改造后免费对市民开放。六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公租房1153套,建设规模及进度居大连市前列;对城市棚户区、低洼区实施改造,搬迁面积5.2万平方米。七是改善公共交通条件,更新公交车辆35台,开通并延伸了部分公交线路;全市出租车实行计价收费;新建水果街停车场;城区施划停车位450个。八是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57件。九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投入价调基金1865万元,扶持农贸市场16个。十是发展学前教育,新建公办幼儿园16所。
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投入4217万元,在全市实施“双高普九”。投入400万元,强化“校园视频监控安全预防系统”建设;每年投入700余万元用于校园保安,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初步形成。投入资金8920万元,危旧校舍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医改工作全面推进;总投资3.3亿元的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开工建设,新建7000平方米的疾控中心大楼投入使用;数字化医院建设成效显著。人口计生工作得到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85%。圆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免费放映电影3460场;272个农村文化设施、辽南古文化市场建成并投入使用。成功承办第七届全国城运会帆板比赛。完成农民体育健身篮球场建设工程。我市被评为全国全民健身先进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8个低收入乡镇人才周转性宿舍投入使用。完成第八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我市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
和谐局面持续巩固。筹措资金3000余万元,妥善解决了松树家具厂等8家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启动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点工作,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有效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实现了退位减量的工作目标。开展春季攻势和清网行动,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重特大案件侦破力度加大。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文兰、共济街道荣获“全国安全社区”称号。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集中开展大规模打击传销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健全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加强。有效抗击“8·8台风”影响,洪屯大桥抢险成功,确保了铁路交通安全。防汛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了大水大汛无大灾。人民武装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建设扎实推进
一年来,我们全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政务环境不断优化,我市蝉联大连市政府绩效考评县(市)组第一名。
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和向政协通报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全部办复。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39件。
行政效能逐步提高。政府外网建设工程竣工,网上审批与大连市实现全面对接。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发布信息1万余条。政府部门导入ISO9000工作完成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编制,进入内审阶段。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和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稳步推进。规范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不断增强。继续强化政府采购工作,节资率达15.2%.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监督,完成跟踪审计10项。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行风政风建设得到加强。
民族、宗教、档案、地方志、人防、气象、粮食、供销、侨务、红十字、防震减灾、老干部、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妇女儿童、双拥共建、城区街道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直面发展当中的困难,始终坚定必胜的信念,勇于担当发展的重任,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有了新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一心、埋头苦干的结果,体现出了瓦房店精神、瓦房店速度和瓦房店质量!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全市百万人民,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向所有参与和关心支持瓦房店发展的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的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仍是短板;土地、资金等要素瓶颈制约持续趋紧,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区域发展不够平衡,部分地区经济落后局面亟待改变;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需要增强,城市功能有待完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维护稳定任务艰巨;政府自身建设和软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任务繁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并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2年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2年是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实施“面海发展、瓦长互动、全域谋划”的攻坚之年。2012年市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和大连市党代会精神,抢抓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大连全域城市化战略机遇,以增量促进结构优化,以转型推动产业升级,以发展保障民生改善,以创新增进社会和谐,按照中共瓦房店市委七届三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八大工程”,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持续增强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幸福指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建设环渤海地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新兴工业城市!
2012年主要预期目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0%;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
一、加速推进沿海开发,增强引领示范作用
围绕实现沿海各区功能定位,切实发挥对外开放的门户作用,集中力量推进开发建设,显著增强综合实力、承载能力、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
沿海经济区坚持建设与招商同步、功能与产业融合,统筹布局,科学推进,形成谋划启动一片、开发建设一片、收益见效一片的发展格局。完成各类专项规划设计。加快办理150万平方米农转用土地手续。三台工业园区完成整体动迁,加快回迁安置区建设,适时开展村改居工作;启动净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仙浴湾旅游度假区启动土地一级开发、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建成规划展览馆、院士工作站等一批项目。西郊工业园区轴承城中心区基本完成场平,新建道路6.9公里,铺设给排水管线23公里。祝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机床产业配套园。创新融资模式,完成15亿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引进项目30个,开工建设项目20个;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到位内资100亿元。沿海经济区要立足全球产业发展前沿,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构建一个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园区。
龙门旅游度假区以打造东北“温泉之都”为战略方向,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温泉产业的引领作用。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开工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7个;引进亿元以上产业项目5个,开工建设4个;推动亿达与韩华集团战略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坚持提升与修复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切实加强度假区生态建设。
太平湾临港经济区按照“以港兴区、港区联动、港城一体”发展战略,全力争取布局、谋划发展、推动建设。港口起步区投资100亿元,完成防波堤、航道疏浚及部分码头建设,确保2013年实现通航。疏港铁路及公路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加紧施工,初步具备项目落地条件。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项目招商力度,推动美国SIMS公司、鞍钢物流、宏泰船务等项目落地,全力促成与铁龙等物流企业合作。高标准建成土城回迁安置区,启动建设永宁、将军石城市组团。加速将军石港区建设,推动港口二期3-5万吨级码头尽早投入运营;临港制造率先起步,辽宁机械集团重装制造产业园开工建设,推动以修造船为主的海洋工程项目尽快落地。
红沿河循环经济区按照打造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要求,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启动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推动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工程、清洁能源项目早日签约,加快培育新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
沿海各功能区要分别按照高端产业聚集区、海滨宜居新城区、航运中心核心区、休闲旅游度假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同步推进城市建设,全面打响百里沿海开发攻坚战,全力打造百里沿海新的城市组团!
二、加速推动转型升级,持续提高产业丰厚度
围绕优势产业集群,不断拉长产业链,提升产业完整度;不断完善功能配套,提升产业关联度;不断推进产业积聚,提升产业集中度;不断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互动,提升产业融合度。轴承城中心区大型精密锻件、高端轴承项目确保投产,特种轴承、大功率风电轴承、轴承营销中心等项目开工建设,建成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力迎接“轴承之都”复审。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家纺基地”.LED光电园二期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推动LED国际(灯具)物流中心、综合服务区开工建设。大机床铸锻及零部件制造项目一期建成,立式加工中心项目投产,全市机床产业达到百亿元规模,形成一个新的产业集群。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多元化投入,引导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加强拟上市企业培育,推动新的企业上市。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取得突破,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我们将坚持转型发展,加速推进产业升级,加快推动产业集聚,着力提高产业丰厚度,构筑一个高端产业和自主创新高地,朝着工业大市、工业强市的目标奋进!
三、加速实施农业十大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青山生态系统工程。投入资金10亿元,强力推进大规模造林绿化,全面完成大连市下达的任务,继续争当全省造林绿化排头兵。二是生态河治理工程。以浮渡河、大沙河为重点,投资1.5亿元,完成生态河治理项目30个,着力打造碧波荡漾、鸟语花香的绿色长廊。三是农村路网畅通工程。投入资金2250万元,新建农村公路50公里,进一步优化农村路网布局。四是设施农业建设工程。新增设施农业面积3万亩、自然小区220处,其中,500亩以上设施农业大区10处。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22个,培育大连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5个。六是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0家,新增亿元以上产业化项目5个,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七是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以提高技能、促进增收为目标,培训农民14万人次。八是农业机械化推广工程。补贴资金2500万元,购置农机具1300台,玉米机收率突破30%.九是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5万亩,除险加固小型水库3座。十是农村公共设施提升工程。投资1亿元,重点推进60个村“六化”建设,进一步改变农村环境面貌。
我们将以“农业十大工程”为抓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朝着文明富裕、经济发达、生态良好、幸福和谐的目标迈进!
四、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市场化程度
依托良好的工业基础,发挥港口优势,大力发展与产业集群相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尤其注重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引进研发设计、信息咨询、创意策划、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保障并推动工业化进程。优化城市商业布局,轴承经贸大厦、轴承综合市场开工建设,城区北部华泰财富广场主体竣工。积极培育高端服务业,着力引进一批知名品牌投资商,推动苏宁、红星美凯龙、台湾城等城市综合体开工。完善城乡市场体系,投资2000万元,扶持15个农贸市场建设。突出温泉资源优势,发挥中日温泉文化促进协会的作用,加大温泉旅游招商力度;加快仙浴湾滨海、驼山汤海、谢屯香洲、太阳谷等温泉项目建设,全力打造温泉旅游产业集群。加快金融业发展,办好长兴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新增银行机构2家以上,推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建设。
五、加速完善城市功能,统筹全域协调发展
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全力争取布局,力争成为第三批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市。编制主城区3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个镇第四轮总体规划和25个村新农村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土地全程监管,重点清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从严查处违法用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省政府加强县城建设要求,着力完善主城区功能。优化城区路网布局,建设盖双线,打通北外环;启动东内环建设前期工作;新建大宽街北桥,着力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在全省县域率先启动地下管网规划建设;新改建南共济街、东长春路排水设施,对12条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滨河新区按照城市次中心、滨河新水岸的规划定位,突出大沙河作为城市文化和生态构架的主脉地位,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河新区,推动城区东部向生态文化高地跨越。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发达乡镇做强经济规模、提升发展层次,支持欠发达乡镇发挥比较优势、培育产业集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以镇级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区及商业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复州城、老虎屯、永宁、李官、许屯、谢屯、松树、西杨等小城镇建设,提升乡镇形象和品位,努力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市镇。
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红沿河核电项目1号机组实现并网发电;华能九龙风电项目开工建设。拓宽改造盖亮线部分路段,开工建设双西线延长线;新建县级以上公路60公里;复大线和南外环竣工通车。投资5800万元,启动泥石流易发区安全通道和避险场所建设。持续完善电网构架,新建220千伏变电站2座,新建、改建66千伏变电站7座,完成3座66千伏变电站联网工程;继续强力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电力投资规模力争达到3.5亿元,彻底缓解我市供电紧张局面。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创建生态乡镇3个、生态村20个。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集中开展农业污染源减排治理,加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焚烧发电等一批重点环保工程建设。全力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核。
我们将以城乡规划全覆盖为先导,以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生态环境优化为保障,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努力建设一个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美好家园!
六、加速引进重大项目,提升招商引资水平
抓住新一轮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以沿海四区为载体,以世界500强、大型国企和知名民营企业为重点,着力引进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领军项目,突出引进有利于拉长链条的补白项目,加快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引进与优势产业相配套的服务项目。全年引进10亿元以上内资项目15个,实际到位内资625亿元。坚持内资外资并重,紧盯日韩欧美,力争法国阿尔斯通、日本三浦锅炉等项目落地。全年新批投资千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10个,实际利用外资3亿美元。鼓励内外资企业增资扩建,延伸产业链,加快向高端环节拓展。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用足用好“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促进外贸出口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七、加速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坚持优先发展民生,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深入实施惠民工程,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努力让发展成果遍及城乡、惠及百姓、造福人民。
为民办好十项实事。一是就业创业方面,全年新增就业2.5万人;培训技能人才2000人;完成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建设;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城乡安居方面,建设公租房1000套;对市区9个危旧房屋集中区及棚户区实施改造;对1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进行维修。三是医疗卫生方面,完成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主体建设;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7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9.3%以上;市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投入使用。四是教育工作方面,加快推进“双高普九”,确保一次性通过验收;新创建省级示范高中1所;轴承小学和六初中投入使用;新建初中1所,扩建小学1所;为3所学校新建塑胶跑道;新建校园体育馆3座;投资1200万元,完成城区学校旱厕改造;规范学生用车管理。五是公共交通方面,调整延伸公交线路4条,更新公交车辆62台,完成18个公交站点改造。扩建水果街停车场,新建五一路立交桥下停车场,多渠道解决停车难问题。六是扶贫济困方面,发放寒窗基金,资助贫困生完成大学学业;保障困难家庭幼儿免费接受学前教育,免除面占在园幼儿总数5%以上。七是养老保障方面,新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1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0%以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八是饮水安全方面,新建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15项,解决2.8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新建供水管线49公里,解决万宝村居民饮水难题。九是人居环境方面,出台物业管理办法,投资500万元,对40余万平方米弃管楼院环境进行改造,并统一纳入物业管理。十是休闲健身方面,完善东山、瓦轴北山、太阳沟公园设施,建设六中南山、新联路山体公园;建成小型市民休闲健身广场7个。我们将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困有所帮、少有所学、壮有所为”为目标,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力争让全市人民生活舒心、健康幸福、享有尊严!
着力打造文化强市。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新建2000平方米文化馆1所。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大力繁荣文艺创作,精心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作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建成人民剧场数字影院,扩大辽南古文化市场规模,加快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民间工艺和皮影戏、剪纸等传统文化,挖掘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启动复州古文化一条街修复保护工作。强化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造就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继续开展送文化下乡和群众文化广场活动,免费放映电影3500场。完成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帆船帆板比赛基地建设。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公安“四个能力”建设,实现维稳更有力、打击更精确、管理更到位、服务上水平。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结案率和息访率。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大调解”工作新模式。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八、加速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各位代表!当前,我市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诉求的多样化,要求政府必须有更大的作为,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我们将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以及与政协民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质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推进管理创新。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动员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把社会管理服务延伸到基层。坚决放开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机制有效调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自我管理的事项,综合运用规划、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提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能力。
提高行政效能。以抓落实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人人负责、环环相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责任制,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任务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快政府工作流程再造。全面完成政府部门导入ISO9000工作。
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位的审计监督,依法推进审计公开。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和一般性开支,坚决制止铺张浪费。深入推进“五大系统”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各位代表!新的航程已经开启,新的任务光荣艰巨。让我们在中共瓦房店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牢记重托,不辱使命,奋发图强,为把瓦房店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新兴工业城市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