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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100433B
1、首先确定范围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应该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比如一般项目是当地的招标办 如果是重点项目就是去政府部门的重点办投诉 没有用就投诉到上一级的招标办 要看你具体是什么情况了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
违法建设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违法建设情况汇报 篇一: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镇今年以来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 ××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 的领导下,在区 “防违办”的精心指导之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防违控 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建立健全防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 着力 营造严管、严控工作态势,防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到 10 月底, 全镇范围内共查处违法建设 30例,依法拆除 12例,处理 3例,拆除 违法建筑 529.6平方米。其中接处区、市长信箱、行风热线交办督办 件 15起,违法建设拆除率 100%,交办件处理回复率 100%,到目前 为止已全部结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防控氛围。为全面增强全镇上下的防违意识, 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 组织镇、村干部集中学习,传达落实省、市、 区违法建设防治文件会议精神。运用宣
个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自查情况登记表
— 1 — 附件 2 个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自查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政治面貌 本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 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违建时间 计划自拆时间 1 2 近亲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系 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违建时间 计划自拆时间 本人声 明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均属实 ,若有隐瞒不报的 ,愿承担一切责任 ,并接受党纪政纪处 分 . 本人签名 : 2014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共产党员、 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社区) “两委”干部。2、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个人必须在规 定期限内自查自纠,如实填报。 3、若无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在“具体位置”栏内填 写“无”。 4、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
江苏省东海县城管局以“建设宜居东海” 为工作目标,以践行“两学一做”为抓手,在查处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工作中不手软,坚决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今年以来,该局以规划执法大队为主,拆除违法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暂扣施工机械30余台(件),同时查结群众投诉电话90余件,制止违建户100余个,为东海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增色添彩。
加强管理,提升队伍执行力。该局制定和完善各项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队员的教育管理,制定和完善违建巡查制度、督查考核制度、队伍内部管理制度等,认真承担起巡查职责,对其管辖范围采取车辆和徒步相结合、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确保巡查无盲区,休息日和节假日轮流加班巡查,并安排夜间值班队员,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杜绝违建行为的发生。实行“全覆盖、满负荷”运作。对发现的违建“速战速决”。每日必查,每日上报,做到查处迅速,拆除坚决,确保辖区内违法建设“发现的早、控制的及时、拆除的掉”,实现“拆除一处,警告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真抓实于,遏制违建不手软。在查处违建过程中,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以策服人。对新发生的违建坚决做到“晚上建,白天拆;白天建,当天拆”,决不姑息迁就,以拆违确保控违,进一步坚定执法人员在其岗、谋其责的责任意识,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确保将刚发生的苗头性违法建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与时俱进,直面困难挑战。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违建查处工作,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的形势下,该局以规划执法队为主,重点对连徐高铁沿线及城中村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组建一支以城管局为主,规划、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力量充实、保障有力拆违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违方案,一拆到底,绝不手软。
为严肃查处我县城乡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网络化管理,及时查处、及时打击,从源头抓起、上下联动,确保全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城乡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综合整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