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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武汉化工区将本着生态、集约的理念,采取“一企一管”的方式,集中收集入园企业废水,分级处理、达标排放,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进行严格监管,提高服务效能,努力建设“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生态化工园区。
苏伊士环境集团总部位于法国巴黎,是一家工业和服务领域的国际化集团,在供水、污水及废料处理等公共事务中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根据备忘录,该集团与武汉化工区合作内容除污水处理项目外,还包括武汉化工区民用及工业用水、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交通及住房部部长娜塔莉·科修斯柯-莫里塞女士,法国驻中国大使白林女士,法国驻武汉总领事馆总领事蓝博先生,法国苏伊士环境集团首席执行官路易斯·舒赛德先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常谷,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主任黄克强出席奠基仪式。
2100433B
污水处理厂是武汉化工区重要的公用工程项目。它既是保证入区企业废水得到安全稳妥处理、达标排放的环境保护工程,也是保障园区企业正常生产营运的集约化系统工程。该项目规划处理能力为5万吨/天,占地300亩,其中一期规划建设能力为1万吨/天,投资额1.5亿元人民币,后期根据武汉化工区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规模。
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面积
序号 面积(㎡) 1 1045.8 2 1276.3 3 392.84 4 552.2 5 252.35 6 1900 7 419 8 2064 9 5557.5 10 900 11 60 12 70 13 47 14 120 15 1000 合计 16656.99 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面积
鳌山污水处理厂厂区地基选择与评价
为了满足鳌山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需要,选择经济、合理、安全的基础持力层,在通过工程地质勘察、现场实验、室内实验等多种手段获得了各项工程地质参数的基础上,综合多种计算方法,分析评价存在厚层软弱土层地基条件下选用浅层地基土作为持力层的可能性。论证了有效利用高压缩、低承载力土层上部可以作为持力层使用的\"硬壳\"土层,可以避免使用深基础及大规模的地基处理,并同时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性需要,从而减小工程投入,加快施工进度。
武汉化工区严抓停车场工程质量 破损地砖15日全部更换完毕
武汉化工区乙烯厂外生态停车场尚未投入使用,就出现地砖破损现象,4月27日本报报道此事后,武汉化工区管委会领导当天作出批示,并责成化工区建设局抓紧整改。目前,整改方案已经确定:所有破损地砖本月15日全部更换完毕。同时,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停车场监管,严抓停车场工程质量。
据介绍,该生态停车场位于乙烯核心厂区旁,由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是乙烯项目的重要配套工程。停车场占地面积35亩,设计用途是专门停放乙烯货物运输的大型空载货车,地砖承重设计为不超过20吨。
经过武汉化工区有关部门初步调查,地砖破裂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尚未竣工交付,部分施工车辆重载进入,加上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地砖回填尚未到位,导致地砖破损。目前,停车场破损地砖约有600块,占停车场全部地砖的0.5%。
化工区建设局介绍,该局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现场办公,已确定整改方案,由中韩石化公司牵头负责,立即进行整治。已压裂的地砖,施工单位尽快全部更换,目前,这批地砖正在预制中,预计15日可制作完毕开始更换。
为优化城市污水设施布局,武汉控股将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昨晚,武汉控股(600168)公告了上述事项。昨天,武汉控股股价收报16.09元,上涨1.51%。
公告显示,为提升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污水设施布局及用地结构,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公司计划实施沙湖、二郎庙、落步嘴污水处理厂搬迁及新建北湖污水处理厂项目。根据武汉市发改委《关于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新建北湖污水处理厂项目匡算总投资约38.8亿元,计划工期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至2017年12月底建成投运。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北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处理设计规模将达到80万吨/日,较目前沙湖、二郎庙、落步嘴等三厂设计处理规模合计增加了29万吨/日,扩大了公司污水处理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提升公司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规模效益,提高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水务战略发展需要。
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工程建设损坏排水设施,防治城市渍涝灾害,根据《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函告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制订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下,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和落实保护协议:
(一)在排水箱涵、排水干线管道和直径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箱涵管道外侧或者泵站、明渠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
(二)在排水箱涵、排水干线管道和直径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侧3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基承载力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标高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水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进行会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应当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既有排水设施的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
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偿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排水设施资料。建设单位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施资料,做好现场探测工作,确认设施现状情况。修建性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据既有排水设施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设置围挡,确保文明、规范施工。
第七条 建设工程封闭施工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施工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和签订《建设工程(开工前)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现场确认表》(具体式样见附件1)和移交协议书,施工范围内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至建设单位;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封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排水设施现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现场确认表》(具体式样见附件2),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至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的规定,办理临时排水许可,并按照许可要求排水。临时排水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进行施工,并加强施工期间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不得在雨水口汇水区设障或者堆放物品,不得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排水设施。在防汛排渍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因施工排水造成排水设施淤塞或者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疏捞;造成排水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情况的执法巡查,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做好排水设施保护工作,对因建设工程施工毁损、堵塞排水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渍水的,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破坏排水设施的抢修及事故处置应急机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永久拆除、迁改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按照等效原则新建与原有排水设施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迁改原有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拆除、迁改排水设施的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原则,采取措施等效替代被占用排水设施原有功能。替代方案应当征得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同意。
临时占用期间,因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或者防汛排渍需要拆除占用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拆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被占用排水设施原貌。
第十四条 永久拆除、迁改或者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替代方案、应急处置、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替代工程或者采取替代措施的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永久拆除、迁改或者临时占用排水设施的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掌握的排水设施信息资料供建设单位查阅,并现场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制订排水设施维护、保护方案和防汛排渍应急预案;
(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排水设施维护、保护方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参与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做好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排水设施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排水设施保护情况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根据排水设施保护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排水设施损毁、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