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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武汉市人民政府1986年1月1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介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一九八六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保修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指导思想,要根据设计图纸(设计技术说明)、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精心施工,把工程质量搞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归口管理,本公司开发的小区(点、片)由工程处统一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处要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制定并完善本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已批准的开发小区详细规划方案,做好现场总平面布置方案工作,搞好“三通一平”,领取“两证”,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七条办理申请委托工程质量监督事宜,支持市质监站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办理委托标高、座标测量、定位、交桩、放线、复线工作,保证建筑单位、道路以及各种管网中线定位准确。

第八条组织内部有关人员熟悉图纸,校对有关技术数据,参加图纸会审,为技术交底准备资料,为现场质量监督提供数据。

第九条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研究,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并及时将技术资料收集归档。重点工程的质量事故,要报有关部门备查。

第十条严格施工资质审查,配合合同预算处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发(承)包合同,不准施工单位任意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开发小区(点、片)建设规划和特点,派驻小区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土建、水电)。派驻人员须懂本行,热爱本职工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所分管工程质量把关负责。

第十二条派驻质监检查人员代表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签证,并按下列原则,全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回避问题;

--坚持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坚持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坚持按设计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施工,并符合现行施工规范之要求;

--一般不干预施工单位内部工作,不直接指挥操作工人,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用联系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并抄报总工程师和市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工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组织巡回检查、定期检查、中间检查、现场观摩、交流经验,消除隐患,杜绝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工程处要加强现场质监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赋予必要的权力,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权限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确立后,应进行图纸会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签证工作,并监促施工单位付诸实施。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不准开工;不按签证平面布置进行管理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可以发“情况反映”简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标高、座标桩的控制工作,有沉降观测的单项工程,应有观测记录。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地基和其他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工作,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地基验槽签证;会同市质监站、施工单位做好基础、梁、柱以及悬臂结构等部位的中间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述主要结构部位未经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内部技术交底,制定技术措施,做好自检、互检记录。重点工程按分部先做样板(如外粉样板、内粉样板、内外装修样板、油漆样板等),以点带面起示范作用(定案样板由总工程师审定)。

第十九条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油漆、焊条、防水、防腐、卫生设备、材料)有出厂合格证。没有合格证,则应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混凝土、砂浆、沥青、油漆,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试验,确定配方后计量施工,并按规定留取试块、试样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木结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制作的构件,经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二条钢筋、钢结构及预埋件的焊接,均应进行试验,经检查合格,方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所指试验合格,均以施工单位提供记录数据为准,开发总公司质监人员只检查资料,不签证。

第二十三条代用材料必须由施工、设计单位签证,开发总公司(即总工程师)认可并签证。

第二十四条开发总公司材料处向施工单位拨交材料时,必须附材质证明,并对证明负责。无材质证明,不准用于工程。必要时经总工程师批准,注明材料使用部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工程质量评定,与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市质监站现场工作人员会检、会签,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对质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的仲裁坚持或拖延不改的,派驻质监检查人员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向总公司领导及总工程师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施工规划、规程,不按图纸施工的,应用联系单形式,通知其立即停工,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工程质量低劣的工程,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进,除发“情况反映”简报外,可提请领导终止合同,或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偷工减料工程,必须坚决返工重做,因返工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优良的施工单位,可发“情节反映”简报给予表扬,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衡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未经市质监站和本公司检验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验收。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评定,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坚持用数据说话,不能目测口估。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前,工程处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预验工作,并按武开总工字〔86〕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由施工单位发出正式“竣工验收通知”后,才能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工程处牵头,会同规划设计、合同预算、计划、财务、材料等有关室处,并邀请规划设计、建行、质监站、建管局等单位参加;重点工程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委托工程必须有委托单位一同验收。并召开验收会议,由各方代表作出评价,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含计划变更)全部配套竣工,不准甩项。但已明确规定单列分包工程项目,可按专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按照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及设计技术说明的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2.符合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3.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

4.有加压要求的自来水进水管要做试压试验;一般要做试通试验;蓄水箱(水柜)要做试漏试验;

5.厕所、卫生间及有防水抗渗要求的工程,均要进行渗漏试验;

6.避雷带(网)、电视天线、照明线路、通讯线路、通风、空调均应进行摇测试验,达到各专业的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7.锅炉、电梯、泵机、备用发电机均应进行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8.卫生设备及排水管道,试通半天以上(即全程),不应有堵塞、沉陷问题;

9.建筑物四周二公尺以内,场地清洁,无建筑垃圾及其他物件;

10.室外工程竣工区域,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临时建筑设施、施工机具等;

11.竣工技术资料齐全,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交足份数。

第三十六条在验收中,发现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理时,配合设计单位、市质监站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部位、数量、处理方法、返工期限,经复验合格,签发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房屋保修

第三十七条凡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后,施工单位必须撤离施工现场,不撤离现场的,不办竣工结算。

第三十八条从验收签证之日起,由施工单位签具保修单,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保修办法》,定期(上半年五月,下半年十月)组织施工单位回访用户,并做好回访评价记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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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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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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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献

23农业综合开发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3农业综合开发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3农业综合开发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6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 [2001]2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15页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 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 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

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605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统一管理,按规划进行城市配套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精神,结合兰州城市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都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需要,统一征用或划拨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性质和批准的开发方案,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兰州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委托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该行业的归口管理。凡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不认隶属关系,均应接受其管理。管理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土地开发收费标准和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开发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都要在指定的开发区内成片进行综合配套建设,一般不再划拨或审批征用零星土地,不准“见缝插针”。

对不适于综合开发的项目,已建小区的填平补齐项目和利用单位内部已有用地建房者,须经规划部门审查并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核发修建许可证。

1、按规定交清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配套费、增容费和其他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2、缴纳本项目所在街坊小区分摊的配套费;

3、按规划确定的范围拆除全部应拆的建(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准以地换房或以合建等名义变相以地换房。

第五条凡开发占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或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审定;大于上述标准的,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开发单位必须按批准计划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方案同步进行各项配套建设。

第七条城建综合开发单位根据市政府的统筹安排,投标或议标承担成片开发区的城市或旧城改造任务,并统一配套开发建设。对开发的建设项目要包工期、包质量,竣工时由市建委会有关部门按国家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八条开发单位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第九条凡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经过批准的资质审查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办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凡未取得资质审查证书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业务。

本办法颁布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开发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查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不准继续从事开发业务。

第十条城建综合开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章程,以服务为宗旨(一般不辖设施工队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与承担开发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干部;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四、有一定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一条综合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应根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和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的费用等因素,按质、分等定价,商品房的最后结算价格由市物委会同市建委、市建行、市房管等部门核定。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可开办小区综合性商品房预售。出售不属于成片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根据实际成本和有关规定提出出售价格,经市物委、市建委核准后方可出售。

小区内部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向使用单位出售或按以销定建的方式组织开发。

在销售中提取的小区配套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由开发单位向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的开发居住小区,由承建的开发单位及时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成立居委会或家属委员会实施行政管理,并由产权单位商定小区(或楼区)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开发单位,市建委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违章开发建设行为,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如当事人(法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违章开发建设处罚决定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制订细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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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的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各项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其成员由市长、秘书长和市建委、统建办、规划局、计委、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审定中长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综合开发方案,综合研究解决规划、用地、资金和配套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开发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开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组合开发计划,委托开发任务,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的规划、拆迁、建设、验收和管理,参与审定商品房价格等工作。

各有关委、局在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财政局受政府委托统一征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其它(含零星插建、挖大院、工厂搬迁等)房屋建设,一律实行综合开发。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在调查预测的基础上,提前一个年度提出综合开发方案,报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综合开发方案确定后,由市统建办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统一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采取招投标的办法择优确定,一般地段的开发,由市建委和规划局审批;实施大面积的开发和重点地段的开发,报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开发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投标的办法进行,由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和市政府有关征收综合开发费、动迁调节费、环境差价费等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案,向有开发资格的单位公开招标。开发单位确定后,由市统建办同开发单位签订开发承包合同。开发单位可按工程造价总额提取1.5%的管理费;按总盈利额提取6—7%的利润,其余利润交市政府。

第七条 年度商品房计划应与综合开发方案相协调,市计委根据综合开发方案和开发单位的招标结果,将商品房计划分别下达到各开发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的零星住宅建设,在取得市计委住宅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后,均需到市统建办申请建房组合计划,实行统一开发建设。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需占用的土地,由土地局根据综合开发方案依法办理。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征地,市土地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统建办组织实施综合开发方案;占用国有土地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或权属变更的,均由开发单位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凡列入综合开发方案的地区,均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布冻结通知,禁止买卖房屋等建筑物,各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照分证、换照、发照等手续。动迁摸底工作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未经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动迁摸底调查,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要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十条 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因故确需变更或修改时,需经市统建办与规划设计单位协调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规划设计的,除通报批评外,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验的原则进行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前,需向市统建办提供住宅小区环境设计图,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要按照规划设计和环境设计的要求,做到配套齐全,场地平整,残土清净,临时房和动迁房全部拆除,环卫设施配备齐全,环境建设全部竣工。住宅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者由市统建办发给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方可派户住人。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接电、接水、接气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派户住人。如因住宅未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派户住人,追究开发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由市统建办会同有关区城建部门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并搞好小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小区管委会由当地派出所、房屋产权单位和居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并由街道办事处推选主任。小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庭院道路、治安、交通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反政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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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志内容简介

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建材、水暖器材、装饰等领域。本志记述了公司发展的历史以及历年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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