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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条例。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2018年10月31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更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但不包括仅供单一住户使用的家用电梯。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

第八条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电梯的选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工程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条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的乘客电梯,鼓励电梯所有权人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非住宅电梯除外。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前两款规定,需要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鼓励安装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

在电梯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相关规定。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将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售或者虽出售但尚未交付购买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法律、法规对电梯使用单位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二)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乘客有损坏电梯或者不当使用电梯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下列电梯如需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方可继续使用;评估结论认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

(二)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

(三)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乘客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用或者施工状态的电梯;

(二)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核定载客人数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乘客电梯、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四)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用钥匙尖或者其他尖锐物体点击电梯按钮;

(六)在电梯内吸烟、蹦跳、打闹;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口处滞留;

(八)损坏、拆除电梯部件或者电梯附属设施;

(九)涂改、污损电梯安全标识或者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十)扰乱电梯乘用秩序、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五)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六)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且两次维护保养之间的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住宅小区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费用,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12345”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建立电梯应急救援系统,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市区的,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许可范围、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以及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项目等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对保障性住房的电梯的采购、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梯安全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的具体制度可以委托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开展电梯安全网格化监管。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机房内未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或者未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装,是指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

(二)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三)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四)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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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随着芜湖市的高层建筑和公共设施日渐增多,电梯已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31日经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23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报去年已公布条例全文。为了便于广大市民理解、遵守、执行和适用该条例,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现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如下答复和解读:

问:目前芜湖市电梯安全的总体情况及条例的立法背景

随着芜湖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总量大幅增长,截至2018年11月,全市注册电梯已经突破22000台,是2003年的54倍多。在注册登记的电梯中,在用电梯19427台,其中客梯16784台、货梯1134台、自动扶梯1371台、自动人行道138台。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目前芜湖市使用5年以内的电梯10040台、5年到10年8492台,超过10年的电梯895台。全市电梯安全形势虽保持了良好态势,但因电梯质量、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电梯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2016年、2017年电梯困人通过110报警救援分别达到483次和545次。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为全面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问: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相对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电梯采购源头无法有效控制。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选配价位较低的电梯,即使是品牌电梯,配置也较低,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二是电梯土建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电梯机房没有进行隔热处理,没有通风降温设施,没有设置防尘装置,电梯运行环境恶劣。

三是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能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未能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解决;部分电梯维保单位考虑成本因素,以修代保,导致电梯维保质量下降。

四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缺乏稳定保障。目前,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没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机制,导致问题电梯不能得到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

五是电梯乘用人员安全意识不高。一些乘客缺乏安全意识,不正确使用电梯,甚至刻意损坏电梯。

问:条例对电梯选型配置与安装两阶段提出了哪些要求,对保障电梯安全有何意义?

条例第八条规定:“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电梯的选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电梯选型配置提出的要求。所谓“选型”,是指选择电梯的类型、型号、尺寸等,如选择乘客电梯还是货运电梯,选择公共交通型电梯还是普通型电梯;所谓“配置”,是指电梯的数量配置、重量配置和速度配置,如载重1.6吨的电梯、高速电梯等。电梯的选型配置一定要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如果公共交通场所选择的是普通型电梯,则无法承载高密度的客流,易造成安全事故;如果乘客电梯轿厢的面积超过其额定载重量所对应的最大有效面积,则会产生电梯下坠风险;如果12层以上(含12层)的住宅电梯配置少于两台,则等梯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住户需求。为了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本条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即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条例第十条规定:“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这是对电梯安装提出的要求。所谓“电梯土建工程”,是指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电梯设施的建筑工程;所谓“电梯安装”,是指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电梯需要安装在电梯井道内,电梯安装的质量与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密不可分,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如果不合格,则电梯安装得再好,其质量也是不合格的。本条对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都设置了相应的义务,从两方面强化电梯安装的安全保障。

问:在电梯的日常使用过程中,政府、业主、物业公司、维护单位各有哪些权责?

条例对政府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责规定既有概括性的,也有具体化的。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的电梯的采购、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开展电梯安全网格化监管。”

条例对业主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体现在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住宅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交纳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就属于业主承担的一项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只是规定此项费用的分摊方式,而不是规定此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并不产生重复收费问题。如有的小区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是含在物业费内的,有的小区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是业主另交或者由物业公司代收的,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最终都是由业主分摊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使用单位(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一般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作了全面细致地规定,按照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立法原则,条例对物业公司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只作了补充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二)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乘客有损坏电梯或者不当使用电梯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体现在第十八条,即:“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五)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六)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且两次维护保养之间的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条例为什么提出要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尚未达标的电梯如何实现这些目标?

据统计,2016年和2017年,芜湖市发生电梯困人事件483次和545次,其中不少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无法应答,也没有网络信号,导致救援迟缓。芜湖市气候特点是夏季高温、冬季寒冷,2018年夏天曾连续多日超过40度高温,而电梯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机房温度不能超过40度,不安装空调根本无法降温,而机房温度过高又极易引发停机故障。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对于尚未达标的电梯,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的乘客电梯,鼓励电梯所有权人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非住宅电梯除外。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否适用本条例?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问:根据条例,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维修费用该如何负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费用,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问:条例对电梯的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超过了使用年限的电梯该如何处理?

电梯没有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当电梯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判断能否继续使用。因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电梯如需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方可继续使用;评估结论认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后,方可继续使用:(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二)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三)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问:乘坐电梯时如遇到故障,条例对救援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条例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市区的,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问:目前涉及电梯监管的政府部门即将进行机构改革,未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有没有变化?

目前,市一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管的部门是市质监局,县(区)负责电梯安全监管的部门是县(区)市场监管局。鉴于机构改革正在推进,将涉及相关部门,故条例中没有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的表述,而是表述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时,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方案,要“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因此,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实施电梯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而不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问:条例对涉及电梯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包括未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调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责任、电梯乘客的违法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违法责任、未救援和未及时救援的责任,与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义务相对应,通过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保障有关义务规定得到遵守,从而增强了本条例的强制约束力。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如电梯检验机构违法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措施应对电梯事故、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本条例仅在第三十三条作出指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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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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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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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文献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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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资 料 整 理 , 仅 限 个 人 学 习 使 用 , 请 勿 商 用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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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 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 ,采用先进技术 ,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对电 梯的管理水平 ,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资格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26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11年制定、批准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增加迅猛,电梯总数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且一些老旧电梯进入了事故频发期,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监督管理经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继出台,现有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巩固新的管理成果,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一)强调政府的职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重大民生事项,应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第四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规范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电梯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省政府对此也作了相应规范。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三)强化安全使用电梯的宣传教育

为提高公众安全使用电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加电梯安全使用相关常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设定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制度

一些多层老旧楼房没有电梯,老年人和病残人员上下楼很困难,这部分居民要求加装电梯的意愿强烈。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外地的相关做法,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公开

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公开是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等。

(六)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

一些老旧电梯安全隐患多,应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条例建立安全评估制度,规定了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安全评估责任、评估结果使用等,以保证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

(七)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

针对电梯维保市场存在挂靠维保、无资质维保现象,尤其是个别外地注册的维保单位,无固定场所和人员,人梯数量比例严重失衡,无法满足维护保养需要等情况,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订立合同、变更使用人、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人员及技术培训等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

(八)设定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照上位法和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在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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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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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2019年07月26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电梯的生产和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防患于未然,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条例推动建立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条例明确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或故障频率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为保障电梯运行费用,解决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问题,条例明确电梯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中的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条例就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情形也进行了规范,规定这种情况应按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按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条例还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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