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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26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11年制定、批准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26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11年制定、批准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增加迅猛,电梯总数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且一些老旧电梯进入了事故频发期,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监督管理经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继出台,现有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巩固新的管理成果,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一)强调政府的职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重大民生事项,应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第四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规范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电梯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省政府对此也作了相应规范。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三)强化安全使用电梯的宣传教育

为提高公众安全使用电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加电梯安全使用相关常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设定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制度

一些多层老旧楼房没有电梯,老年人和病残人员上下楼很困难,这部分居民要求加装电梯的意愿强烈。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外地的相关做法,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公开

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公开是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等。

(六)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

一些老旧电梯安全隐患多,应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条例建立安全评估制度,规定了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安全评估责任、评估结果使用等,以保证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

(七)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

针对电梯维保市场存在挂靠维保、无资质维保现象,尤其是个别外地注册的维保单位,无固定场所和人员,人梯数量比例严重失衡,无法满足维护保养需要等情况,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订立合同、变更使用人、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人员及技术培训等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

(八)设定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照上位法和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在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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