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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开展了全市6个新城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以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为基础,通过外业调查和内业分析研究,综合考虑土壤、水利、交通、农业投入及产出等因素条件,运用地理信息、地统计学、景观生态学等多学科方法,提炼了一套完整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路线方法,科学客观的评价了武汉市耕地质量情况,形成了武汉市最新的耕地质量分等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武汉市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框架体系和更新应用机制,将不断创新我市耕地质量管理,缓解耕地保护压力,逐步实现武汉市耕地保护由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转变。 项目成果已逐步应用于耕地占补项目质量分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耕地质量分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提高了耕地保护水平,强化了耕地保护在全市经济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成果登记号 |
20150306 |
项目名称 |
武汉市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
第一完成单位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马文涵、李宗华、童秋英、彭明军、黄新、涂琴、汪如民、彭兰霞、邓悦、罗长林、邓胜华、王廷、蔡娜、史琨、肖勇、李响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2-03-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3-01-01 |
主题词 |
耕地质量;GIS;分等因素;指标体系;等别评定 |
任务来源 |
横向委托; |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分成10个耕地质量等级,国土资源部则是根据多年积累的成果建立了15个耕地质量等别。耕地质量等级考虑的是区域的农业生产最大潜力的挖掘,基于区域资源条件制定的标准;耕地质量...
通过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工作,中国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质量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首先,增施有机肥,改变土壤。长期增施有机肥料如秀谷土壤调理剂,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沼液,鼓励农民积造农家肥,施用商品有机肥。加快高效缓释肥、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应用,减少化学肥料...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1 项目概述 1.1 工作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增加、全球变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进 程加快等原因,而引起的土地利用、耕地减少和人地矛盾等问题将更加 突出。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 视土地管理工作, 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土 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这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战略举措。中 共中央【 1997】11号又件明确指出:“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 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 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 总量动态平衡提到议事日程。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 2001 年至 2006 年.中 央 30%分成累计近 300 亿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已全部用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成果登记号 |
20160272 |
项目名称 |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方法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李宗华、周勤斌、黄新、童秋英、彭明军、汪如民、涂琴、吴西子、邓胜华、董普侠、罗长林、刘佳生、袁齐、戴大鹏、彭兰霞、邓悦、朱波、余健、张怡冉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5-05-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6-06-01 |
主题词 |
土地整治,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信息系统 |
本项目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基础上,系统论述了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及相关理论基础,借助GIS和现代数学方法,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方法体系,并以具体项目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系统分析了土地整治工程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的影响,按平原和丘陵低山两种类型分别建立了针对土地整治工程特点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标体系;(2)基于农用地分等、测土配方施肥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等数据,研究建立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的评价因子识别、数据采集、量化和标准化方法;(3)研究建立了土地整治后耕地投入、产出、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测算模型;(4)基于Arcengine、Devexpress11.4和mySql,研发了基于GIS的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系统;(5)以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顾岗土地整理项目、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五一大队土地整理项目为例,借助建立的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方法体系,系统分析了实证项目土地整治前后耕地质量等指数、等别和空间布局特点,验证研究可行性。 2100433B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