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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全国重要的设计创新研发基地,打造具有武汉特色的设计之都,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基本信息

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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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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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按照2018年3月中共武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全市改革要点任务分解表》(武改办发〔2018〕1号)要求,市城建委牵头起草了《武汉市关于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以下简称《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策》中“设计服务产业”的内涵

2018年4月,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共同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根据这个分类,设计服务业包括工程设计服务和创意设计服务,其中创意设计又分为广告设计(含互联网广告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设计(含时装、包装、工艺品、展台、多媒体设计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园林设计等。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园林设计属于工程设计和创意设计两大行业共同归属的细分行业。本《政策》按上述分类定义的设计服务业,重点在工程设计(含建筑及园林设计)、工业设计及专业设计。

二、《政策》起草的背景

(一)我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设计之都”城市称号。2017年11月我市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并被授予“设计之都”称号。这是我市设计之都建设所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也是我市进一步推进设计之都建设的重大机遇。从国际视野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来推进设计之都建设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保障。

(二)国家、省、市支持设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首先在上层次政策方面主要有,《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6号)相继出台。对新时代设计服务业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阐述,提出了扩大设计服务的主要对象和创新方式,是一个不同于传统产业政策的文件。

省政府鄂政〔2018〕10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根据中央精神,针对现代服务业(包括设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支持政策措施。省政府鄂政〔2018〕14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对全省勘察设计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措施,对武汉工程设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武汉市政府武政〔2017〕3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它是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的大清单,汇集了各层次政策内容。该政策适用范围是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规定,包括了设计行业当中的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专业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多媒体设计等,涵盖了设计产业的大部分门类。

其次在共享性产业政策方面有:《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武汉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武汉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行动方案》及系列政策等。这些政策涉及创新、服务贸易、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人才等各个方面,可以为各个产业发展提供比较完善的政策支持。

另外设计产业政策方面还有:2015年6月武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扶持、落实税务优惠、拓宽融资渠道等七项政策措施。经过连续三年的实施,对我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已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该项政策措施已到三年有效期,市经信委正制定新的政策进行替代。

(三)我市工程设计产业支持政策缺失。工程设计产业是我市申报“设计之都”的独特优势,是我市打造“设计之都”的支柱。但自2009年我市提出打造“工程设计之都”到升级为打造“设计之都”的目标以来,都没有实施有针对性的工程设计产业政策。2013年12月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工程设计之都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109号),2014年元月批准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工程设计之都配套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4〕1号)。这两个文件都因为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而没有得到落实。

三、《政策》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履行我市对教科文组织的承诺

我市在申报设计之都文本中承诺,一是要制定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政策;二是加大财政投入的政策,以确保国际交流、产业扶持、品牌打造等各个方面的资金投入;三是加大对外交流的支持政策;四是要引导设计企业及相关机构参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政府发动的扶贫、环保、安全、教育、青年和妇女就业等社会发展领域,并创造可推广的经验。

(二)促进设计产业做大做强

按照“武汉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武汉工程设计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武汉设计产业做大做强的方式是:建立更加公平并有活力的市场体制;大量吸引和集聚优秀人才;鼓励开展设计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和设计产业集群式发展。

(三)提升武汉设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要以设计为引领,打造一批具有世界影响的建筑及城市景观,建设有较强设计感的城市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升城市品位;让设计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衣食住行及文化消费等,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生活;加快设计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产生一批占有较多市场份额的具有武汉设计、武汉风格的工业产品;创办一批形成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品牌活动。除提升“武汉设计双年展”、“中国工业设计博览会”、“大河城市论坛”外,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创意设计活动,努力创办好具有武汉特色的“武汉设计大奖赛”和“武汉设计日”活动。

(四)推动武汉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促进武汉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塑造武汉制造的优势;与城市建设融合,提升武汉人居环境质量;与服务业融合,促进武汉旅游业、休闲体育高质量发展;与农业融合,推动武汉乡村振兴;与文化发展相融合,提升武汉设计的文化内涵。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任务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围绕履行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承诺,将顺利通过四年后教科文组织评估的任务与解决武汉设计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困难相结合,打造具有更高知名度、更大影响力的设计之都。

(二)坚持依托现行政策加强资源整合

积极依托国家、省市政府现有的政策导向和政策资源,特别是市级有关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加强对现行政策导向与政策资源的利用与协调,让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的政策形成合力,共同为我市设计之都建设服务。

(三)坚持改革创新有所突破

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设计产业基金、加强国际交流、开展设计创意活动、建设产业园区等方面,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经验,大胆进行改革创新,让武汉设计行业在一定层次上形成“政策洼地”和“市场洼地”,努力调动国内外行业资源参与武汉设计之都的建设。

(四)坚持“大设计”的理念

坚持从“大设计”即包括所有设计行业的理念出发,来看待设计产业的短板和问题,再从生产要素供给和需求管理两方面,来提出相应的政策。

(五)坚持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设计之都建设

坚持企业是我市设计之都建设的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设计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在设计之都建设的各个方面主动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设计之都建设,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目标。

(六)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激励方式

在争取投入必要的物质激励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设计之都”这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的作用,用精神激励来推动设计之都建设。

五、主要内容

《政策》共20条,从八个方面支持设计之都建设: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为企业做好服务。二是壮大设计产业。支持企业延伸服务链,鼓励企业“入库入榜”,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对进入全球、全国、全省排名前列的企业进行奖励。三是鼓励创新和产业融合。支持企业设计创新,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四是建设产业园区。按照我市文化产业“新30条”的相关规定,建设设计产业聚集区,引导小微设计企业入园,吸引企业聚集发展。五是加快人才培育。积极落实“武汉黄鹤英才”等人才政策,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发挥财政性奖金的示范带动作用,设立支持武汉市设计产业创新发展的子基金,加大企业社会融资力度。七是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鼓励在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设计合作与竞争,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活动,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出国人员重点保障。八是打造设计之都品牌。通过支持开展设计之都系列设计活动,鼓励设计企业和设计师走进社区和乡村,形成武汉设计之都活动品牌,提升武汉设计的国际影响力。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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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取消或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取消影响我市设计产业发展的限制性、障碍性、歧视性政策,建立并完善设计企业遭受不公平竞争的投诉与协调处理机制,为内外资和本外地设计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审批流程。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征退税率、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额、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扣除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壮大设计产业

(一)鼓励工程设计企业延伸服务链。鼓励和支持工程设计企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

(二)支持企业“入库入榜”。对新进入全球工程设计150强、世界建筑设计公司100强、省民营服务企业100强等榜单的在汉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的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三)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对新引进落户武汉的全球工程设计150强、世界建筑设计公司100强、中国工程设计60强企业,凡达到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落户奖励。

三、鼓励设计创新

(一)支持设计企业创新。支持设计企业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对上述获批的国家级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设计企业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运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创新研发活动,在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计划中给予支持。在政府设计服务项目采购招投标中,更加突出设计的创新性和原创性,适当提高评审标准中的创新性和原创性权重,降低价格权重。支持设计企业跨界发展,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创意社区、创意大奖等项目方案征集阶段,取消或者减少对相关企业的资质限制,以鼓励更多设计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激发设计企业创新潜力。

(二)支持设计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在汉设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对参与以上标准制定的设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文〔2018〕28号)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建设设计产业园区

一)建设设计产业聚集区。大力推进创意设计之城建设。鼓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按照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原则,建设设计产业城、园区、街区,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街区,给予50万元奖励并授予“武汉设计之都示范园区(街区)”称号。鼓励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将老旧工业建筑、历史建筑改造成为设计产业园区,对于符合认定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引导小微设计企业入园。对新迁入“武汉设计之都示范园区”的小微型设计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1年办公场所租赁补助。对投资建设、提升改造设计产业园区的建设开发企业、产权单位和运营企业,可根据其对园区的投资强度等指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扶持。

五、加快设计人才培育

(一)加大设计产业招才引智力度。落实“武汉黄鹤英才”相关政策措施,对新引进、新获得工程类院士称号,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纳入我市“战略科技人才”计划,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新入选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推荐为我市“产业领军人才”,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加强青年设计人才培养。实施武汉设计之都青年设计师培训计划,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国际交流与培训信息,对纳入培训计划的青年设计师赴国外学习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在汉设计企业或者设计人才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大奖或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按照获奖等级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六、加大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资我市设计产业及相关服务领域。相关财政资金纳入市级城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重点支持纳入“武汉设计之都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二)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立市支持设计产业创新发展子基金,重点扶持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为特征的设计企业。

(三)加大企业社会融资力度。指导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开展股权融资。支持设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

七、扩大国内外合作交流

广泛参与国内外设计交流活动。积极申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大会、设计之都子网络年会和其他相关活动。有针对性参与国内外设计之都城市主办的设计创意活动。对由在汉设计企业、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主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论坛、行业年会、创意活动等,凡纳入武汉设计之都系列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在汉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设计会展,最高按照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承担的武汉设计之都对外交流工作项目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国交流活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重点予以保障,其出国经费单列,不纳入部门三公经费考核指标。

八、打造设计之都品牌

(一)打造武汉设计活动品牌。策划、举办、遴选若干武汉创意设计活动,冠名“武汉设计之都系列活动”,建立年度清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武汉设计品牌活动。创办“武汉设计大奖”,将其逐步打造成为国际性设计创新大奖。评选、推荐具有武汉文化、地域、特色的设计产品作为我市城市宣传品。

(二)大力支持开展设计教育活动。对设计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非盈利机构,与大中小学开展合作,共同创建设计文化特色学校,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对创意园区(街区)、商业场所、文化地标场所坚持开展创意设计活动,并开办2年以上的;对常年组织设计专家讲座、专业交流活动,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纳入“武汉设计之都系列活动”,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开展设计进社区、下乡村活动。推进武汉设计之都创意社区建设,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社区授予“武汉设计之都创意社区”称号,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积极开展“设计下乡”活动,鼓励设计师积极参与建设具有荆楚文化特色的历史村镇,开发设计产品、打造旅游目的地,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持续发展议程”活动。对在汉设计企业采用新技术解决我市人居、资源、环境、交通、经济、人文、遗产保护等领域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效果的案例,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参加“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案例评选,对入选案例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规划、设计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建设单位共同申报联合国人居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居环境范例奖,对获奖设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是在汉工程设计服务业与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的创意设计服务业。以上所有政策措施扶持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措施扶持基数不重复计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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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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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推进设计之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文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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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 2006〕60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 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 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 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 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 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 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 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 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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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 [2010]10号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 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 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发 [2010]10 号 为认真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以下简称示范区 ) 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l 、从 2010年起连续 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 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 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 以免收。 2、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可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 合周边乡镇工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等方式扩大范围,由所在 地政府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支持国家 级开发区扩区。 3、区位、交通及产业基础较好的工业聚集区可批准筹 建省级开发区,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据中国政府网15日消息,《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提出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

附: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六)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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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1〕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加快推广我省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条。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建筑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二)区域发展目标。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为适度推进地区。

1.重点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

2.积极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

3.适度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二、支持政策

(一)容积率奖励。各市(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及装配率要求的前提下,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经确定后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招投标简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按规定可直接发包。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四)保证金减半。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装配式建筑相关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承揽等级支持。房屋建筑工程采取直发包的,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接上一等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对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内企业,在资质等级提升上给予合理支持。

(六)税费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符合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七)环保政策支持。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鼓励各地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施工企业予以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减免政策。

(八)科技推广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应用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九)道路运输支持。对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涉及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

(十)金融扶持优先。支持装配式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

(十一)信用评价加分。对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各地住建部门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加分。

(十二)评奖评优推荐。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鲁班奖、华厦奖、广厦奖等国家级奖项。

三、推进措施

(一)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人口密集区域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村镇房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扩大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

(二)强化用地保障。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将实行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写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于在土地出让(划拨)条件、工程规划许可等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提供装配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文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件的连接方式等内容,鼓励按照设计选型标准进行标准化设计,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严格落实相关指标。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健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加强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质量管控,加强施工安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安全管控,留存全过程质量追溯资料,推进工程项目装配化、标准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装配式建筑部分验收与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应同步进行。

(四)提升产能规模。各地要加快培育本土或引进省外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引导当地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基地建设涉及产业用地供应的,可采取弹性年期或先租后让方式,降低基地建设前期成本。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地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五)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开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地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壮大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搭建企业互助合作平台。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请各市(地)政府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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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设计之都的标志性建筑)

设计殿堂是广州设计之都的标志性建筑,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何镜堂率设计团队打造,该建筑整体以岭南韵味为建设风格。

设计殿堂占地7597平方米,建筑高度35米,建设总规模2.5万平方米,总投资2.89亿元。整体建筑以岭南韵味为建设风格,规划有建设展厅、设计艺术展厅、会议中心、设计产品发布中心、艺术剧院以及商业用房、停车场等,成为又一座国际艺术标杆。

该建筑于2021年竣工验收。

中文名
设计殿堂
地理位置
广州
占地面积
25000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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