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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经研究,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二、工作原则及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遵循业主自愿原则;应当注重实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统筹做好动员、筹资、建设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兼顾推进相关产业发展;要将增设电梯与建筑屋面平改坡、完善消防设施、清理架空管线、二次供水改造提升等结合起来进行通盘考虑,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真正让群众受益;要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发挥“红色物业”引领作用,加强电梯后续管理维护,形成长效治理格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予以支持和协助。
三、增设电梯的申报及审查
(一)开展可行性分析
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增设电梯的申请,由业主推选代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并将意见转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告知申请人。
(二)业主签订协议
可行性分析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电梯安装施工、日常运行管理、维修保养、责任保险、经费筹集和分摊方案等,并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可自行办理申报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
(三)编制规划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既有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在本单元房屋、本小区出入口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成立但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达成共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公示意见单,并转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方可申请办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审查手续。
(四)申请审查方案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明确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及时分办、转办和督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提出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3.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书。
(五)部门联合审查
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质监、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范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区行政审批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受理窗口,由区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时限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四、增设电梯的施工管理
施工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办理施工和监理手续。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区质量技术监督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到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五、增设电梯的使用维护管理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六、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筹集。
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如其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及保养制度健全的,可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给予补贴: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由单位自行筹集资金给予补贴。
(二)非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你好,厦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补贴的方法: 1.申请补贴的增设电梯业主...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1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指导意见 ( 闽建 房 [2010]24 号) 各设区市 规划 局 、建 设局 、房 管 局: 为进 一步 完善 我省 城市 既有住 宅的使用 功 能,提升 城市既 有住宅区 的居 住品 质, 根据 省政府 《关于加 快 推进城市 和国有 工矿棚户 区(危 房)改 造工 作的 实施 意见 》( 闽政 文 [2010]106 号)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结合 我省实 际,对城 市 既有住宅 增设电 梯提出如 下指 导意 见: 一、 本省 行政 区域 内的 城市既 有住宅, 满 足城市规 划、建 筑结构和 消防 安全 等方 面的 要求, 可根据实 际 情况增设 电梯。 对于城市 规划 五年 内需 拆迁 改造的 住宅,不 列 入增设电 梯的范 围。 二、 城市 既有 住宅 增设 电梯可 以按梯号 为 单位进行 。增设 电梯应按 照《 物权 法》 第 76 条 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1 /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 穗府办 [2012]21 号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4.25 【实施日期】 2012.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 2012〕21 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2 / 3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 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
近日,《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对增设电梯实施原则、实施主体、资金筹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确立“双三分二业主同意”实施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是细化规划审查要求。增设电梯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并规定由设计单位把关。
三是明确资金筹集渠道。业主可通过按比例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金、提取房屋维修金等方式获取资金。文件同时对民众关心的分摊参考比例、财政补贴标准及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解释。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房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电梯业主)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设电梯用地位于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间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增设电梯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业主就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
(四)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电梯业主可以依法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致使有关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或者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损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业主应当将设计方案和资金筹集分摊方案在本栋(梯)房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间本栋(梯)房屋业主有异议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并在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及说明;
(三)资金筹集分摊方案;
(四)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提交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沟通、协调情况说明。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既有住宅现场,将电梯业主名单、设计方案等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增设电梯的申请不符合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要求,但申请人能够与权益受损业主达成一致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具备设计既有住宅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应当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工程动工建设前,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电梯业主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电梯业主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核实证明手续,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后,电梯业主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业主应当明确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使用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
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有关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因增设电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宁政规字〔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项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政策和计划拨付资金。”删去第七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四)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者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当继续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协商,并形成记录。协商情况应当在公示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规划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增设电梯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向建设部门报备,涉及防空地下室改造的,还应向人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监管。”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查处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弄虚作假等行为。具体规定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