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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基本信息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简介

一、收回土地范围

东至灌渠、南至柏油路、西至包兰铁路、北至农用地。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

(一)国有农用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

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三)青苗。

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三、禁止事项

本通告发布后,收回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和树木及突击开发土地的。

2.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3.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4.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望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证明到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补偿依据。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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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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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使用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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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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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文献

关于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 关于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

关于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4页

【法规名称】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正 文】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年 2月 20日南宁市 第 12届人民政府第 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5月 1日起 施行。 市 二 0一 0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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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简介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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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房屋征收通告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温馨提示: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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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前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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