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土地范围
东至灌渠、南至柏油路、西至包兰铁路、北至农用地。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
(一)国有农用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
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三)青苗。
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三、禁止事项
本通告发布后,收回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和树木及突击开发土地的。
2.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3.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4.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望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证明到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补偿依据。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