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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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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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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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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制订的具体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等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者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措施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室外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性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全市柴油公交车辆停止行驶500辆;加大地铁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

(3)全市停止建筑垃圾、砂石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等柴油车辆运输量减少20%,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减少20%。(牵头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6)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7)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全市柴油公交车辆停止行驶增加至1000辆。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2)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持证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4)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牵头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5)全市水泥及制品行业停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6)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者停课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门户网站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预警或者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者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者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开展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的督查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期更新已储备土地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已储备土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并检查落实;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督促组织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督促房屋市政工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更新道路环卫作业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增加道路清洗压尘作业频次;落实停止拆违作业;落实停止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运工作;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和焚烧巡查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和柴油公交车辆停运工作;定期更新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市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秸秆禁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落实本预案应急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煤质量监管;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更新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园林和林业工地落实应急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开展人工干预,缓解大气污染程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更新机动车信息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发布机动车限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加强砂石料运输车辆禁运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武汉海事局负责加强船舶燃用油品检查工作。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协调武汉港区各港口编制落实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市公交集团负责新能源车运力投入和柴油公交车辆的停运工作。

武汉港务集团负责组织编制武汉港区各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预警响应期间各用电企业用电量数据。

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分别负责向区域内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息。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预警发布、响应、调整和解除

(一)预警发布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并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3.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实施方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将预警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给各手机用户。

(三)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六、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七、应急保障

(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公布后3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同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8月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并于8月30日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三)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八、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3月1日印发的《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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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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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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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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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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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76号)中的《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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