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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王钢编著图书。
考焊工证是要到当地劳动社保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焊工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需要通过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根据从事焊工的工作年限不同:5年以下可报考初级焊工证,5年至9年可报考中级...
信息插座套电气工程子目13-68——13-71 信息线套综合布线子目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定期更改密码的通知 各校园网用户: 近来,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愈演愈烈,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越来越多,我校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空前挑战。为加强网络信 息安全,现就网站、信息系统、个人用户的密码设置提出要 求。 一、弱密码的危害性 网站与信息系统上线时,一般都采用为用户设置初始密 码的方式对密码进行初始化,初始密码一般为工号 /学号、 校园卡号、身份证号后 6位,甚至出现“ 123456”等弱密码 组合。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很多用户登陆网站、信息系统 时仍然使用初始密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已发生多起用 户初始密码被黑客轻易破解、冒用用户账号登录的情况。 密码被黑客破解,将面临许多安全危险:个人数据被篡 改,校内的各种正常申请会受阻;个人信息被贩卖(收到很 多广告、骚扰电话短信);个人家庭信息可以被骗子用来精 准诈骗;您管理的系统数据被篡改、删除,会严重影响你本 人和单位的正常工作
根据以上定义,三个问题得到明确: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对象,是特种设备及其组织管理;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三层四级: 三层为高层、中层和基层,四级是指国家、省、市、县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决策、组织为主,如宏观决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重大活动等;省级质监局以安全管理为主,如制定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市、县级质监部门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如对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等。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
①预防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保障物的安全可靠。
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更具有效性和前瞻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和地位
①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部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②工作地位:代表政府对特种设备实施第三方监察,公正性不宜置疑,也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
①锅炉
蒸汽锅炉:V≥30L
热水锅炉:P≥0.1MPa,且W≥0.1MW
有机热载体锅炉
②压力容器
P≥0.1MPa,且PV≥2.5MPa·L
③压力管道
P≥0.1MPa,D>25mm
介质: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管道。
④电梯
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⑤起重机械
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起重时≥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⑥客运索道
⑦大型游乐设施
速度≥2m/s或高度距地面≥2m
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