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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适用范围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方法:①按照污染物扩散规律来制定,应用污染物稀释和扩散模式来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许排放量;②按照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即按照本国生产的水平和技术、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来制定;③按总量控制来制定,这是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计算区域范围内污染物容许排放总量,确定各个污染源分摊率,从而确定它们的容许排放量。2100433B
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国家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制定这种标准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 35/7...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是:①尽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②必须考虑所规定的容许排放量在控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③必须考虑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如环境的自净能力)和区域范围内污染源的分布和特点等。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代替 GBJ 4-73 (1993 年 7 月 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 年 1 月 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 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 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 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自 1月 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 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学科:环境科学
词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
释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各省(区)对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100433B
2012年11月20日,《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2013年5月1日,《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A1排放浓度
式中:
C——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3(干燥的标准状态);
g——采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采样体积,L(干燥的标准状态)。
A2排放量
式中:
G——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烟囱或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3(干燥的标准状态)/h。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所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海。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