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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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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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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 t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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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5,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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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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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3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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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蛇口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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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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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混凝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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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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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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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5,细粒(03-05mm);1立方=1.8吨;彩色纳米无机聚物透混凝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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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发
  • 13%
  • 深圳市洪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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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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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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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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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2016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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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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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2015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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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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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2015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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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排放污水

  • t
  • 珠海市201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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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监测

  • 详见附件
  • 1套
  • 1
  • (1)九象(可询价);(2)鲁班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可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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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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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监测

  • 详见附件
  • 1套
  • 1
  • 广联达(可询价)
  • 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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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菌剂

  • 污水综合菌剂
  • 360m³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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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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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设备

  • WSPJⅡ-12-2.2-Q 不锈钢箱双泵全封闭式
  • 9247台
  • 1
  • 恒通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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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设备

  • WSPJⅡ-10-2.2-Q 不锈钢箱双泵全封闭式
  • 8349台
  • 1
  • 恒通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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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技术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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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文件

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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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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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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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数据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

-

-

脉金选矿

70

400

-

-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

-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5

化学需氧量(COD)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

-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

-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

-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

-

其他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5

20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

-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1h)

>2(接触时间≥1h)

-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 工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矿重选 16.0m³/t(矿石)

浮选9.0m³/t(矿石)

氰化8.0m³/t(矿石)

碳浆8.0m³/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³/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 燃料型炼油;

B. 燃料 润滑油型炼油厂;

C. 燃料 润滑油型 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³/t(原油)

250~500万t,1.2m³/t(原油)

<250万t,1.5m³/t(原油)

B >500万t,1.5m³/t(原油)

250~500万t,2.0m³/t(原油)

<250万t,2.0m³/t(原油),

C >500万t,2.0m³/t(原油)

250~500万t,2.5m³/t(原油)

<250万t,2.5m³/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³/t(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70.0m³/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10.0m³/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200.0m³/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30.0m³/t(板)

8 制糖工业某蔗制糖 10.0m³/t(甘蔗)

甜菜制糖4.0m³/t(甜菜)

9 皮革工业猪盐湿皮 60.0m³/t(原皮)

牛干皮100.0m³/t(原皮)

羊干皮150.0m³/t(原皮)

10 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150.0m³/t(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100m³/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80.0m³/t(酒)

味精工业600.0m³/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m³/t(啤酒)

11 铬盐工业5.0m³/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m³/t(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500m³/t(原麻)或750m³/t(精干麻)

14 化纤浆粕本色: 150m³/t(浆)漂白: 240m³/t(浆)

15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³/t(纤维)

长纤维800m³/t(纤维)

16 铁路货车洗刷5.0m³/辆

17 电影洗片5m³/1000m(35mm的胶片)

18 石油沥青工业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 ~ 9

6 ~ 9

6 ~ 9

2

色度(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3

悬浮物(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脉金选矿

70

400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

6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0

10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3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 ( 包括石油炼制 )

60

12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1.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15

20

低氟地区 ( 水体含氟量 <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 P 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 以五氯酚计 )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计)

一切排污单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5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8

邻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9

对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0

间 - 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1.0

42

邻 - 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3

对 - 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4

对 - 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5

2,4- 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3

0.4

1.0

47

间 - 甲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48

2,4- 二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49

2,4,6- 三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2.0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3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 个 /L

1000 个 /L

5000 个 /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 个 /L

500 个 /L

1000 个 /L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 接触时间 ≥ 1h)

>2( 接触时间 ≥ 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 1.5h)

>5( 接触时间≥ 1.5h)

56

总有机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 5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工业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重选 16.0m³/t(矿石)

浮选9.0m³/t(矿石)

氰化 8.0m³/t(矿石)

碳浆8.0m³/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³/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厂

B。燃料 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 润滑油型 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A

>500万t,1.0m³/t(原油)

250~500万t,,1.2m³/t(原油)

<250万t,,1.5m³/t(原油)

B

>500万t,1.5m³/t(原油)

250~500万t,,2.0m³/t(原油)

<250万t,,2.0m³/t(原油)

C

>500万t,2.0m³/t(原油)

250~500万t,,2.5 m³/t(原油)

<250万t,,2.5m³/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200.0 m³/t (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70.0 m³/t (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10.0 m³/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200.0m³/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 m³/t (板)

8 制糖工业甘蔗制糖 10.0 m³/t

甜菜制糖4.0 m³/t

9 皮革工业猪盐湿皮 60.0 m³/t

牛干皮100.0 m³/t

羊干皮150.0 m³/t

10 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100.0 m³/t

以薯类为原料80.0 m³/t

以糖蜜为原料70.0 m³/t

味精工业600.0 m³/t

啤酒行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 m³/t

11

铬盐工业5.0 m³/t (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 m³/t (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500 m³/t (原麻)

750 m³/t (精干麻)

14

粘胶纤维工业

单纯纤维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0 m³/t (纤维)

长纤维800.0 m³/t(纤维)

15

化纤浆粕本色: 150 m³/t(浆);

漂白:240 m³/t(浆)

16 制药工业医药原料药

青霉素 4700m³/t(氰霉素)

链霉素1450m³/t(链霉素)

土霉素 1300m³/t(土霉素)

四环素1900m³/t(四环素)

洁霉素 9200m³/t(洁霉素)

金霉素3000m³/t(金霉素)

庆大霉素 20400m³/t(庆大霉素)

维生素C 1200m³/t(维生素C)

氯霉素2700m³/t(氯霉素)

新诺明 2000m³/t(新诺明)

维生素B1 3400m³/t(维生素B1)

安乃近180m³/t(安乃近)

非那西汀 750m³/t(非那西汀)

呋喃唑酮2400m³/t(呋喃唑酮)

咖啡因 1200m³/t(咖啡因)

17 有机磷农药工业

乐果** 700m³/t(产品)

甲基对硫磷(水相法)** 300m³/t(产品)

对硫磷(P2S5法)** 500m³/t(产品)

对硫磷(PSCl3法)** 550m³/t(产品)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200m³/t(产品)

敌百虫40m³/t(产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产废水)

马拉硫磷 700m³/t(产品)

18 除草剂工业除草醚 5m³/t(产品)

五氯酚钠2m³/t(产品)

五氯酚 4m³/t(产品)

2甲4氯14m³/t(产品)

2,4-D 4m³/t(产品)

丁草胺4.5m³/t(产品)

绿麦隆(以Fe粉还原) 2m³/t(产品)

绿麦隆(以Na2S还原) 3m³/t(产品)

19 火力发电工业3.5m³(MW·h)

20 铁路货车洗刷5.0m³/辆

21 电影洗片5m³/1000m(35mm胶片)

22 石油沥青工业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注:

*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

申请注意:在实际申请过程中,根据笔者实际申请经验,一般需要在当地政府,通过其环保局申请,其整个流程必须要事先准备充分,否则实际申请时很可能因为一星半点的问题而遭停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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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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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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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就找威士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 )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 境特点和社会、 经济、技术条件, 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 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 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 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 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 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 /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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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 (a) 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 α放射性 1Bq/L 13 总 β放射性 10Bq/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年 12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染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B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一类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二类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氟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a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按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0.1

0.2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续表(1)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5.0

5.0

10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生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2) <0.5 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1.5h)

注:

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量(BOD5)

20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按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l计)

1.0

5.0

8.0

续表(1)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6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肼

2.0

5.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1.5h)

>2(接触时间≥1h) >5(接触时间≥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8

总镍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9910-89

9

苯并(a)芘

(1)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5750-85

(2)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1)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13

总β

物理法2)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 11903-89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 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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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DB 31/199-1997

批准日期 1997-01-01 实施日期 199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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酞酸二辛酯环境标准

中国(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mg/L) 一级:0.3;二级:0.6;三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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