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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生利用率

污水再生利用率简介

中文名称
污水再生利用率
英文名称
utilization rate of regenerated water
定  义
指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水资源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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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生利用率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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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53㎡;说明:地上;流量:100m3/d;型号:BFHT-DS-10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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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27㎡;说明:地上;流量:50m3/d;型号:BFHT-DS-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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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

  • 品种:集装箱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规格:S=80㎡;说明:地上;流量:150m3/d;型号:BFHT-DS-150;
  • 北方宏拓
  • 13%
  • 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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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0,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 t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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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纳米无机聚合物透路面材料

  • 混凝土C25,细粒(03-05mm);1立方=1.8吨
  • t
  • 蛇口建安
  • 13%
  •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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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其它行业排放
  • t
  • 珠海市2008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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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工业排放
  • t
  • 珠海市200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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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居民排放
  • t
  • 珠海市2007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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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工业排放
  • t
  • 珠海市2007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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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其它行业排放
  • t
  • 珠海市2007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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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孔曝气头Ф215,进口膜片,氧利用率≥25%,带单向阀

  • 1.名称:微孔曝气头 2.直径:Ф215,进口膜片,氧利用率≥25%,带单向阀3.具体做法详见设计4.其他: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及要求》、满足规范、合同的要求
  • 734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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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再生

  • 沥青再生
  • 250kg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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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砼砌块

  • 再生砼砌块
  • 480m³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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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化树脂塔再生装置

  • 酸碱再生配套
  • 1套
  • 1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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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料级配碎石

  • 再生料级配碎石
  • 200m³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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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生利用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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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生利用率文献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现状分析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现状分析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现状分析

格式:docx

大小:61KB

页数: 未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现状分析——地球上总的水体积大约为14亿km3,其中只有2.5%是淡水,大部分以永久性冰或雪的形式封存于南极洲和格陵兰岛,而可供人类利用的部分仅有20万km3 [1]。中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100亿m3,人均水资源量2200m3,排在世界第88位,人均水...

北京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的思考 北京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的思考

北京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的思考

格式:pdf

大小:61KB

页数: 26页

北京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的思考

四节一环保建筑节水

要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要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要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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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水污染防治

1.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2.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省考核标准,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十大治理工程:

1.市区分散燃煤锅炉能源置换改造。

(1)治理范围。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分散燃煤锅炉623台、3596.5蒸吨/时,其中采暖锅炉462台、2555蒸吨/时;生产锅炉140台、1000.5蒸吨/时;茶浴锅炉21台、41蒸吨/时(其中:二环内采暖锅炉171台、823蒸吨;生产锅炉60台、730.5蒸吨;茶浴锅炉7台、11蒸吨)。年燃煤量53万吨,排放烟尘7420吨,排放二氧化硫8480吨,而且低空排放,对市区大气环境影响较大。

(2)拆改时限。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两年内全部拆除主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分散燃煤锅炉,不能拆的全部用清洁能源替代。2012年拆除或改造70%,计436台,2013年拆除或改造30%,计187台。

(3)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统筹牵头。制定2012—2013年燃气锅炉分批替代燃煤锅炉工作方案。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包括驻军、中直、省直单位在内的分散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确保2012年11月15日前拆除锅炉总数的70%。2013年拆除本辖区全部分散燃煤锅炉。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工作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市建设局负责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以集中供热替代取暖用分散燃煤锅炉。

石家庄电业局负责落实使用电锅炉的用电负荷,出台优惠政策。制定2012—2013年改用电锅炉单位分批替代燃煤锅炉的需要。

石家庄警备区军地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联络驻石部队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2012年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驻石部队自备燃煤锅炉拆改工作。2013完成所有驻石部队自备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政府、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和效能监察。

(内容详见附件一:石家庄市分散燃煤锅炉能源置换改造实施方案)

2.建材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建材行业粉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淘汰水泥磨机180台,取缔或治理394家建材企业。市环保局牵头粉尘污染治理,市工信局牵头取缔淘汰工作、发改委配合,市国土局牵头采矿区、采石场治理,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2012年11月底前取缔或高标准治理西柏坡高速两侧可视范围内建材企业82家,治理或取缔全市其他范围建材企业312家,淘汰水泥磨机180台,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通过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安装高效除尘器,物料入棚入仓,密闭搬倒输送,厂区硬化绿化,运输车辆清洗,实现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和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建成远看无烟、近看无尘、清洁生产的花园式工厂。

(内容详见附件二:石家庄市建材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3.钢铁、热电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国家总量减排核查要求,进一步深化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的开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市环保局负责,2012年9月30日前取消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12号-15号锅炉的临时烟囱。

(内容详见附件三:石家庄市2012年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

4.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由市建设局牵头工地扬尘治理,市城管委牵头道路扬尘和渣土车扬尘治理,市交通局、环保局、交管局、园林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区540个建筑工地全部实现围挡、场地硬化、裸露土方覆盖、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车辆冲洗;道路保洁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市区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周冲洗1次,其它街道每天洒水1次,市区二环以内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做好渣土运输扬尘控制,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内容详见附件四 :石家庄市2012年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5.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由市交管局牵头,市商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配合,2012年12月31日前淘汰黄标车5万台,自2012年3月1日起早7点至晚9点二环内所有道路限行黄标车;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网与公安交管安检系统的联网,2012年全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率达到80%,严厉查处无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燃油公交车250台,新购置燃气公交车450台。

(内容详见附件五:石家庄市2012年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方案)

6.市区餐饮单位燃煤污染治理。市食药监局、工商局牵头,市城管委、环保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2年6月底前取缔市区小饭店燃煤大灶719眼,取缔流动餐饮摊点燃煤炉灶,禁止露天烧烤。

(内容详见附件六 :石家庄市区餐饮单位燃煤治理工作方案)

7.城郊村燃煤改造治理。市农工委牵头,市农业局、建设局、规划局配合,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三环内155个城郊村燃用煤炭、柴木,改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2012年完成30个村集体集中供暖锅炉拆改为水源热泵,完成西北上风口全部23个村(含10个集体供暖锅炉拆改村),35个村的农户自备燃煤小锅炉除尘降硫治理目标;为治理范围内使用煤、柴做饭的1.38万农户,免费发放液化气生活灶具。2013年完成剩余77个村的农户自备燃煤小锅炉除尘降硫治理目标。

(内容详见附件七 :石家庄市城区周边农村燃煤、烧柴空气污染源治理实施方案)

8.焚烧污染治理。市城管委牵头,市园林局配合实施城区焚烧治理,市秸秆办牵头秸秆禁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止焚烧树叶、垃圾,禁止焚烧路边杂草;在市农业局和畜牧局指导、支持下,大力做好秸秆(玉米皮)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强化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加大禁烧工作的执法力度,严防死守,确保农作物秸秆全部有效利用,彻底消除焚烧隐患。

(内容详见附件八:石家庄市2012年农作物禁烧及城区焚烧治理实施方案)

9.重点区域生态绿化抑尘。市绿化办牵头,市园林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局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西柏坡高速两侧50米范围内的路界和边坡植树种草,建设景观防护林带。

(2)市交通局负责,主城区至组团县市主干道及中华北大街北延线两侧进行植树绿化。

(3)市林业局负责,建设石环公路辅道(控制红线外两侧各50米)生态防护林带,总面积3402亩,植树19万株。

(4)市林业局负责,建设西山绿化工程,范围北起鹿泉市城区,南至封龙山区域内面向市区的山体和山前宜林地带(山前大道以西至山顶,以东50-100米),总面积5万亩。

(5)市林业局、水务局负责,建设滹沱河两岸植树绿化工程:工程建设总里程172公里,建设总面积约10万亩,其中,主城区段约17公里,建设面积约5200亩。2012年栽植树木800万株,完成绿化任务的80%;2013年植树200万株,同时对绿化工程进一步完善提高。

(6)市教育局负责,对市区26所学校操场进行硬化、绿化,改造面积共15.06万平方米。

(7)市园林局负责,建设环城水系绿化工程。

(内容详见附件九:石家庄市2012年重点区域生态绿化抑尘实施方案)

10.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导,创建10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示范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1)继续推进裕西示范区建设工作,巩固、提高创建效果。

(2)创建红军大街示范区,范围东至中华大街、南至宁安路、 西至泰华街、北至市庄路。

(3)创建省级行政办公示范区,范围东至中华大街、 南至工农路、 西至民心河、北至新华路。

(4)市区七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内继续开展示范区创建。

(内容详见附件十:石家庄市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

(二)水污染防治

1.水源地保护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2.主要河流污染防治工程。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大主要河流污染防治力度,继续实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并扣缴生态补偿金制度。

3.水污染减排工程。市水务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水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进度。

4. 洨河生态恢复工程。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启动洨河生态恢复工程及保护立法工作。

5.水质自动站监督监测网络工程。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监督监测网络。

(内容详见附件十一:石家庄市2012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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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全文

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0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优水优用、按用定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台促进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试点范围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典型代表性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础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十四五”期间,试点城市以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和配置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规划目标、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区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京津冀地区试点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地区试点城市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02

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编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试点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体系,在相关涉水规划中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试点城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输配系统。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完善再生水水量与水质的调查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数据审核与运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强化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达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三)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质要求,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条件下,扩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实施分质供水方案,完善输配管网设施,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投融资、价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健全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03

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和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及时将名单报送水利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试点城市按程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04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给予指导支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建设。水利部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安排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设置试点加分项,宣传推广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西部缺水地区给予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3年,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做法和经验,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动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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