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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全州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履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职责。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州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汇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建设补助资金和州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要科研项目攻关;执行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同有关部门,执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州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三)负责住房、建设、规划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申领工作。

(四)承担全州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市场,加强对规划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群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乡(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城乡规划及城市勘测、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的评审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旅游小镇的规划审查、上报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州级重点项目规划、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镇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查;组织编制全州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等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审批文山县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详细规划;负责审批高层建筑(九层楼以上)、大型单体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和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40米以上盘龙河跨河桥设计方案,盘龙河两岸、城市重要地段、县城主要道路交叉口、广场(绿地)等城市重要节点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县城规划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详细规划,40米及以上主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绿化、亮化、美化)规划设计方案和道路两侧小区详细规划(含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负责文山县州级以上审批规划项目的“一书两证”核发和放验线工作;负责州级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规划验收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的收缴。

(六)承担规范全州房地产秩序、监督管理全州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加强对房地产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州城镇房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州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拟订全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州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房屋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七)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履行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做好廉租住房的资产和入住规范化管理指导工作;汇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规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州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组织发布全州工程造价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州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管理建筑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负责招标投标审查,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一)承担规范全州城市建设责任,加强对燃气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管理城市供水、燃气、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州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城市规划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全州村镇建设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居民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负责小城镇建设、城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试点建设的审查上报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三)承担全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指导、监督并执行执法稽查的相关法规制度。

(十四)承担全州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或报告;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灾经济评估;负责指导震后应急抢险、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农村危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协调、对外协调、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工作以及所属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环境秩序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协助计划财务科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定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资金的年度计划;综合管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局机关的财务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各类项目计划的制订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财务统计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行业协会(社团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法规和行政稽查科。组织编制和制定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州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监察和督察工作;承担全州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旅游小镇、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起草和指导局属业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制定、起草重要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申领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执法监督、行风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对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标准定额管理科。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编制并发布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审查并发布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并监督执行;拟订或起草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价格信息,鉴定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算;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或起草建筑业的发展政策、规划;拟订规范建筑业行业发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拟订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国外、省外和州外入州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备案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实施项目报建制度;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防灾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指导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对文山州建筑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六)勘察设计管理科。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拟订或起草勘察设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组织限额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防雷、人防、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咨询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收费管理和资质审查报批;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七)风景园林管理科。负责全州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评价、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城镇(乡)园林绿化的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工作;拟订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城镇(乡)园林绿化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和旅游城市(镇、村)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度假区的列级上报审批;指导和监督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要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城镇(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预准审核;负责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城市、人居环境奖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八)城市建设管理科。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城镇化进程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公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各类管网管线)事业的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项目审查管理;组织限额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游乐园规划、选址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文山州燃气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九)村镇建设管理科。指导镇、乡和村庄建设工作;起草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的相关工作。

(十)招标投标管理科。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履行对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负责审查招标人资格、评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强化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指导和监督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工作。

(十一)综合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勘测、城市形象的方针、政策;起草或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宣传贯彻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处理规划工作综合日常事务;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群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规划方案的公示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州规划档案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州规划系统的网络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城镇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对全州城镇化率的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文山州规划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科。指导全州城市规划工作,负责起草或拟订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开发区规划及城市抗震防灾、城市给水、排水、城市防洪、城市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城市交通、城市泥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燃气、消防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规划项目或者跨区域规划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提出州级以上审批项目建设规划地块的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定等级工作;参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的核收工作;负责县级重点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参与国土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

(十三)村镇规划管理科。指导全州村镇规划工作,研究制定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检查监督实施;起草或拟订村镇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负责村镇重点项目的审查审批和“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审查、报批;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试点小城镇建设;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有关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加挂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村镇规划编制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文山州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州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测绘、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建立并管理全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承担州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适合州情的住房改革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准入、退出及先租后售、政府回购管理与房屋的后续使用、维修等工作;指导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省、州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配合查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负责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工作;加强对文山州房地产业协会的行业指导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行政监督、科技教育、干部培训、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工作;负责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及事实教育活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执(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查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的工、青、妇、幼、计划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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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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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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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文山州建设局、原文山州规划局的职责。

(二)将原文山州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承担。

(三)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工作职责。

(五)加强全州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完善法制建设。

(六)加强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工程造价概预(决)算行政管理职责。

(七)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八)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规划体系。

(九)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计划统计和审计工作。

(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业。

(十一)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州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二)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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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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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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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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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调整

(一)整合划入原文山州经济委员会、文山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职责。

(二)划入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三)将原文山州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文山州农业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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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州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2019年以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力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取得成效。

据了解,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宣传,累计发放建筑类相关法律法规读本200余份,在全州形成重视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019年,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8次,州、县(市)级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21份、停工通知书74份、综合督察隐患整改通知书35份、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29份,填写抽查记录384份。同时,加大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规施工企业63家,进行行政处罚13起,有效遏制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2019年,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12项、竣工验收备案227项;开展监督执法检查270次,检查工程357项,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32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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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法第四条(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封存处理,待职工再就业后,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账户给予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3个月内未再就业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未再就业证明及复印件,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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