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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委托合同:上编
理论篇/上编
理论篇/委托合同概述/委托合同的订立/委托合同的效力/委托合同的履行/委托合同的变更/委托人或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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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篇/上编
理论篇/行纪合同概述/行纪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效力/行纪合同的履行/行纪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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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_____________ &nb...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
作品目录
目 录
序论
1・委托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委托与代理
3・受托行为的法律分类
4・受托法律行为:代理与行纪
5・受托非法律行为:居间、经纪和其他事务行为
6・委托与服务的提供的合同
7・委托合同与其他事务委托关系
8・委托合同与各种受托行为的调整:本书的体
例安排
第一编 委托合同
第1章 委托合同的订立
1・委托合同订立概述
2・委托合同当事人
3・委托合同的订立过程
4・委托合同订立实务
第2章 委托事务和事务处理权限
1・委托事务范围
2・事务处理权和代理权
3・委托方式: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第3章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义务
2・委托人义务
第4章 委托事务的履行方式
1・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
2・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
第5章 特殊情形下的委托:转委托 另行
委托和共同委托
1・转委托
2・另行委托
3・共同委托
第6章 委托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和解除
2・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7章 委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1・委托合同中的民事责任
2・委托合同责任的承担一―一般归责原则和
责任形式
3・委托合同中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第二编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第8章 行纪合同
1・行纪与行纪营业
2・行纪法律关系
3・委托人和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4・行纪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9章 居间合同
1・居间与居间立法
2・居间法律关系
3・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10章 经纪合同
1・经纪和经纪人:概念由来及存在之必要性
2・经纪关系:经纪人法律规范问题
第三编 代理合同
第11章 代理合同
1・什么是代理
2・代理的种类
3・代理法律关系
4・代理合同的基本问题
5・未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问题
6・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问题:合同法与代理法
第12章 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1・产品销售方式与中间商
2・代理方式及其运用
3・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4・国际贸易中的保付代理与保理业务
第13章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规范问题
1・我国现行外贸代理体制的形成与问题
2・《合同法》的规定
3・外贸代理规范:合同法的适用问题
第四编 典型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第14章 金融业务中的委托合同关系
1・银行业务
2・银行主要中间业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15章 证券市场中的委托合同关系
1・证券市场
2・证券发行市场中的委托合同关系
3・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16章 保险代理合同与经纪合同
1・保险市场
2・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3・保险经纪合同关系
第17章 房地产经纪合同
1・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机构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合同关系
第18章 期货经纪合同
1・期货交易和期货经纪公司
2・期货经纪合同关系
第19章 商标、专利事务代理合同
1・专利事务代理合同
2・商标事务代理合同
第20章 律师业务中的委托合同
1・律师与律师业务
2・诉讼代理合同
3・律师非诉讼业务委托合同关系
第21章 其他领域中事务代理合同关系
1・广告代理合同
2・货运代理合同
3・国际船舶代理合同
4・税务代理合同
5・企业登记代理合同
6・其他领域中的委托合同关系
附录一:合同示范文本
附录二:调整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
主要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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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图书编号:707572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定价:26.0
ISBN:780078731
作者:关德东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开本:大32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四年多,这部法律对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四年多的合同实践,一些重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充分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这部规律,我们组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科技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编写了这套《中国合同法实务操作丛书》。 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的陷阱与风险防范、典型案例评析,并提供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是什么”、“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 第三 人,受托人仅就 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 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