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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在制订监测方案时,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查明用水情况、废(污)水的类型、主要污染物及排污去向和排放量,车间、工厂或地区的排污口数量及位置,废(污)水处理情况,是否排入江、河、湖、海,流经区域是否有渗坑等。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监测项目、采样点、采样时间和频率,选择采样方法和监测方法,制定质量保证程序、措施和实施计划等。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一下是其中几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点污染源:是指集中由排污口排入水体的污染源。它又分为固定的点污染源(如工厂、矿山、医院、居民点、废渣堆等)和移动的点污染源(如轮船、汽车、飞机、火车等)。造成水体点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工业:食品工业、...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工厂、作坊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排出的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
1,简单:重点污染源就是污染大的排污单位.2,详细:重点污染源是由环保局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的污染负荷进行排序,然后选择一定比例确定.这个比例可以是前50%或前40%等. 事实上,就是很简单得来的....
空气污染源包括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又分为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指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无组织排放源指设在露天环境中的无组织排放设施或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工棚等。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含有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含有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流动污染源指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废气,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烟尘等。
尽管污染源监测在总量减排等工作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仍面临着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效果不理想、监督性监测定位不明确、社会检测机构发展参差不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国污染源监测工作,应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载体,明确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要求;大力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监督性监测技术监督与技术执法的作用;逐步培育社会化检测市场,并进行严格监管;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管理纳入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2100433B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控制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 二、每周巡视监测站点 1~2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三、通过专用维护软件每天查看各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 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 试剂、标准溶液 等均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五、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定期上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图标、统计等 七、定期对信息管理中心和整体通讯进行测试和调试,并做好记录 八、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九、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超过 24小时不能及时解决的向公司本部和业主方报 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 十一、 做好监测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防止其他人 或自然事
水污染源在线系统比对监测记录表
广州市贝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BY-JS-92 水污染源在线系统比对监测记录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对比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企业生产工况 正常 /不正常生产,生产负荷 X% 废水类型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其他 废水处理工艺及运行情况 废水主要污染物 参照排放口污染物类型 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测量量程及原理 生产单位 方法依据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8; □HJ609--2011《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质控样品考核 标准样品编号 测试项目 测试时间 (时:分) 在线仪器测定值 (mg/L) 标准样品浓度值 (mg/
监测目的:一是监督性监测,即定期检查污染源排放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二是研究性监测,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规律进行监测,有利于查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探讨空气污染发展的趋势,制订污染控制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污染源监测的内容:排放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mg/m3);废气排放量(m3/h);有害物质的排放量(kg/h)。
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时生产设备应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下;因生产过程而引起排放变化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特点和周期进行系统性监测;当测定工业锅炉烟尘浓度时,锅炉应在稳定的负荷下运作,不能低于额定负荷的 85%;对于手烧炉,测定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加煤周期。
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相比,污染源排放的废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高、排放量大,因此监测过程中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定的差异。
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规定了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及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一是监督性监测,即定期检查污染源排放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是研究性监测,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规律进行监测,有利于查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探讨空气污染发展的趋势,制订污染控制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排放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mg/m3);有害物质的排放量(kg/h);废气排放量(m3/h)。
评价与控制
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产生的环境污染物,以不适当的浓度、形态和途径进入环境系统,并对环境系统产生污染和破坏。环境对污染物的接受是有限的,为了更好地利用环境容量这一资源,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来源、特性,对污染源结构、形态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监测目的: 检查排放的废气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同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评价净化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情况,为空气质盘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进行有组织排放污染源监视时,要求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对因生产过程而引起排放情况变化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特点和周期进行系统监测。进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监测时,通常在监控点采集空气样品,捕捉污染物的最高浓度。
污染源有害物质的测定,通常是用采样管从污染源的烟道中抽取一定体积的烟气,通过捕集装置将有害物质捕集下来,然后根据捕集的有害物质的量和抽取的烟气量,计算得出炯气中有害物质的旅度。根据有在物质的浓度和烟气的流量计算其排放量。这种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抽取烟气样品的代表性,这就要求正确地选择采样位置和采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