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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简介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无锡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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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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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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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水磨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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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水磨石机

  • 功率1.1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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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水磨石机

  • 功率1.1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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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水磨石机

  • 功率1.1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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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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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水磨石机

  • 功率1.1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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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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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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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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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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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桨艺术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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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射灯

  • 光源:LED灯 16W 节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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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异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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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监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建筑、规划、公用事业、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速、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 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 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 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 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五) 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钢)栅栏至少清洁二到四次;

(六) 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七) 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八) 雨棚、遮阳棚为布质材料的,每两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七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遇有缺损、破、旧、裉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完好,整洁美观。

第八条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特色或者脱落现象。

第十条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粉刷、油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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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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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简介文献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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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 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 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 (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 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牌、灯箱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 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 具体负责对建 (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 织实施。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 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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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0年第 5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 近郊区和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六条

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电车与汽车站(亭)、地下铁道通风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整洁,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八条

本市遗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标准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吉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推透扯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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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补充说明

本规定实施后,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达不到整洁标准的,均须进行清洗、粉饰等作业。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城镇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规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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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简介

经2006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临街(临河、临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高层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规划、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环保、安全监督、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整洁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

(四)无其他影响市容景观要求。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幕墙,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五)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对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清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第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清洁要求,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第十一条 防护装置、空调室外机(窗机),遮阳(雨)篷,电信、电力、交通设施,标志标牌,户外广告、霓虹灯,报栏、画廊、招贴栏等,由管理单位定期清洁,出现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安全器械,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并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登记资料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的,应当在开工前三日内携施工方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按照有关高处悬挂操作规程作业。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清洁作业。

高处悬挂清洁作业安全无保障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五条 清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清洁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从业单位、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市容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责任人进行清洁。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的行业标准,由市市容清洗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洁、修复;逾期不清洁、修复,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从业单位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其他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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