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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地方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万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入驻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各类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
第四条申请入驻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万源生态功能定位和工业园区规划要求;
(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在万源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四)依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同时接受退出管理办法;
(五)经市政府同意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五条凡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国家、省、达州市及万源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项目业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附:项目业主与市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入园初审。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对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万源市工业项目入园评审登记表》(附后)并报市政府。
(三)入园审查。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或现场评审。主要审查:
1. 产业政策。主要审查项目产业类别,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节能减排、用能保障等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提出意见)。
2. 投资内容。主要审查投资业主实力、自主知识产权、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及项目对交通、物流、给排水等相关配套要求(由市投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3. 环境影响。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包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污染物总量来源,选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治污措施(项目)等(由市环保部门提出意见)。
4. 土地利用。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土地供应相关政策及土地利用效益分析等(由市国土部门提出意见)。
5. 规划条件。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万源市城乡规划等(由市住建部门提出意见)。
(四)签订合同。经市政府审核批复同意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批复意见与项目业主签订入园合同。同时将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和退出机制等要求作为约束条件纳入入园合同内容。项目入园后,未达到约束条件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条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准入条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项目实行用地预审、预申请和保证金制度。项目业主须备齐用地预审所需资料,填写《用地预审审批表》,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项目业主递交用地预申请,填写《工业项目预申请用地申请和承诺书》并缴纳用地保证金。
(三)坚持土地统筹使用。国土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求情况,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用地进行综合评审后,下达项目用地计划并组织报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土地出让等工作。
(四)强化供地监管。用地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申报和建设,并接受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跟踪管理,适时监管纠正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通报。项目建设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运营。
(五)实行项目退出机制。凡建设进度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多用少,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到位的以及项目建成后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倒闭的,其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收回。项目闲置土地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依法依规收回。
第八条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建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设计要求必须遵从市工业园区总规及各产业园区控规和详规。
(三)项目建设必须接受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定期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报送施工计划和投资进度月报表,建设周期应与《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一致。
(四)项目业主在取得用地红线图一个月内,应依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勘察设计等,经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委会审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行施工。若不按规划方案建设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并限期整改或强行拆除,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概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
(八) 企业在建设中产生的污废物,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日常管理
(一)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依法据实上报相关统计资料。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保护、质量监管等管理制度,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四)企业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塑造企业先进文化,构建和谐园区。
(五)企业要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和治安管理工作。
(六)企业要做好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灭除“四害”等相关工作。
(七)企业变更、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万源市工业园区,主要包括:中国富硒食品(药品)产业区、秦巴低碳产业区、青花工业区、天然气产业区四大产业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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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年 7月 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 199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 24号 令)适用至 2011 年 6 月 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 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 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 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 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 接。对于 2011 年 6月 30 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 2011 年 7月 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二、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 业自我管理。 园区和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别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负责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 入驻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者从 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 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研究和协调园区有 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会议应 当有书面记录。 四、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贵州省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贵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办法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办法明确,考核不合格园区将被降级。办法提出,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园区分类等级;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二是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三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是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禁止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二是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是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工业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领导干部和部分骨干外,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二)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六)设立工业园区投融资机构,拓展工业园区融资渠道;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相关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相关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园区分类等级;
(二)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三)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工业园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鼓励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
(二)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
禁止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