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贵州省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贵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办法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办法明确,考核不合格园区将被降级。办法提出,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园区分类等级;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二是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三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是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禁止在工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一是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二是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是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