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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内外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相关的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保密、信访、综治、维稳和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落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并对城市维护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指导;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各类专项资金;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负责规划建设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综合协调规划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有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股

拟定住房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组织拟定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系统内房改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以及白蚁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规划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负责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并负责拟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环境规划设计、外装饰规划设计、城市亮化工程规划设计等方案审批;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如城市雕塑、广场)规划编制、规划方案招标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县域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牌、公交站点(棚)活动亭(棚)等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的论证及项目包装;参与制定城市年度开发地块计划;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技术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监督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规划编审股

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定、审查、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独立工矿区、居民聚集区规划;负责规划技术协调、规划编制成果宣传;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认证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各比例地形图的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放线、验线、复线、竣工图测绘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城市建设股(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城市公共客运除外)、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管理;负责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权限参与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公交客运线路调整和场站建设调整的审核;参与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和施工占道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审批和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燃气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本局招商引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定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各镇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和农房产籍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村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小城镇的建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筑管理股

拟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以及施工现场、合同、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代理、工程担保等中介机构资质初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对进入本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执业行为进行验证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技术进步、工程标准、工程定额、散装水泥推广使用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全县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组织拟定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定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应用和推广;指导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国家及省市级重点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相关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政策法规股 (行政审批股)

负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建设工作;协助办公室处理来信来访;牵头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建设监察的监督管理;拟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并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对建筑类企业、建设类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和特许经营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参与指导检查和监督上述企业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负责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政工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群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工资福利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担建筑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上报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和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建筑业岗位培训和行业职工培训;指导建设行业各类培训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证书的办证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建设人才交流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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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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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定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定、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省、市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方面的市场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四)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市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并负责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统一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定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和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拟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以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八)负责组织管理全县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县的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九)拟定并指导实施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各镇建设工作;负责市政道路、燃气、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计划的监督实施;牵头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审核;负责城建监察及规划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

(十)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服务;指导和协调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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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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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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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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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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