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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1988.07.18由物资部颁布。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评审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推动物资流通领域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申报项目的范围,分五类:

1.应用于物资流通领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经鉴定通过后已用于生产和工作实践,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科学管理(包括软科学)方面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

科学管理方面的奖励必须在课题研究工作结束一年后,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等奖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三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对成熟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

四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学习已有成熟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有一定效果。

3.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审标准

所制定的标准,已在实际应用中证明确有效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已发挥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已发挥明显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科学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科技情报工作成果的评审标准

按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促进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重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很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较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一定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经消化吸收,推广措施有创新、改进,已取得一定推广效益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基本在全行业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推广措施有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在行业内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推广措施有较大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已在行业内近半数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已在行业内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评审程序

物资部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对所报项目是否符合报奖基本条件应进行逐个审查。这些基本条件是:

(1)内容范围:项目内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2)时间范围:项目的完成时间、应用时间和报奖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

(3)申报单位:是否是物资部项目,或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以及省、市物资局立项时,在物资部备案的。

(4)申报材料:“申报书”及应报的附件是否完整正确;按程序规定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的,可限期补齐。科技成果和软科学成果是否符合有关鉴定和评审要求。

3.组织专业评审

(1)由物资评委会办公室依据所报项目,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聘请的专家,须经物资部评委会审议通过,并以物资部评委会名义,发聘书正式聘任。评奖结束后,应给专家一定的报酬。

(2)评审组的工作原则:

(A)根据物资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委和其它有关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B)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组内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讨论;

(C)有关申报和评审规定的解释以及出现规定以外的问题等,均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解决;

(D)申报单位要求技术保密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都要负保密责任。评审情况和建议等级意见,在物资部评委会审定并公布以前,不得外传;

(E)评审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客观。

(3)评审完毕后,评审组要对每个项目填写评审意见表一式二份连同申报资料交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评审意见表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分类编号、内容简介、评审意见、建议等级、评审组成员签字等项。

(4)评审组建议一、二等奖的项目,由评委会办公室进一步征求有关专家的书面意见。

3.物资部评委会审定。评审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物资部评委会会议,汇报评审情况和对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及建议等级;评委会根据评审组和有关专家的书面意见审议和批准授奖项目及等级。物资部评委会意见分歧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4.对同一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的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的,应择优奖励;如果是相互借鉴的,应根据起步早晚和贡献大小,综合分析,合并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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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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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申报

(一)申报者要参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选定项目和确定报奖等级。

(二)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和附报以下文件:

1.新的科技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鉴定书或技术证书等其它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各级技术标准的批准证明;

2.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的时间证明;

4.技术图纸、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和填写说明附后。上报份数另定。

(三)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课题的研究,并在技术上起主导作用,或解决技术难点的,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申报书内应附其具体贡献的详细书面材料,并由申报单位证明及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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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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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献

农村水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工作 农村水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工作

农村水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工作

格式:pdf

大小:231KB

页数: 2页

农村水电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工作从1991年提出以来,对整个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农村水电的科技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得到了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和广大科技人员的拥护,也受到水利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热情支持。对于农村水电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及设立奖励基金,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积极筹集作出了贡献,到1993年末,这笔基金已有了一定的基础。现在已成立了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231KB

页数: 2页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应用性成果奖1.应用于水电工程建设中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等)。2.在水电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的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下列成果或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自然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制度化、现代化,对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标准、监测、情报、档案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五)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采用环境保护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六)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第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并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保科技成果证书》的项目。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科技成果成熟、可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重大项目(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目。总项目中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经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可单独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总项目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时,必须注明子项目报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和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编制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填写《申报书》的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报奖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包括:

(一)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二)对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均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申报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报奖项目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有关经费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

报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为两个以上时,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充分协商,确定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按下列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通过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申报单位时,《申报书》直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为环保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部门,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初审。

申报部门接到《申报书》后,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填写初审意见:

(一)报奖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填写《申报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三)《申报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四)《申报书》中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申报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书》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的审定。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聘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

预审《申报书》可聘请专家参与审议。预审申报一等奖的项目时应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环保科技进步奖报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确定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须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审定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布的获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

涉及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涉及环保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是否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的异议,由该项目的申报部门提出意见,报环保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获得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环保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量另行规定。

奖金发给获奖项目的工作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

环保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申报环保科技进步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6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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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文件信息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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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办法内容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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