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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万州府〔201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以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等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在万州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气(油)站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协议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已供应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出让的,司法涉案土地处置等,必须进入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商请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函请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规模、容积率(或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涉及需控制建筑高度地块)、道路控制要求、建筑后退道路控制要求、地块内需配套设施及其它规划内容等控制要素。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构成内容。凡未经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区城乡建委应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已供应土地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依法重新处置。对司法涉案土地的处置,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司法单位商请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土地权属,并函请区城乡建委确定拟处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需招标拍卖挂牌处置的,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条 明确土地出让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区城乡建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应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道路中心线至边线或拓宽部分的土地、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成本可计入拟供应土地的成本。
第十一条 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除按规划可以现状处置的外,原则上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相关单位承诺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可先行进入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一般不超过20公顷,城区范围外的其它中心镇、建制镇一般不超过7公顷。
第十三条 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工作。土地出让前,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符合规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到区交易中心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规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土地成本审计。审计终结后,送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区地价评估机构提交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再提交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区定价小组和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编制出让方案及报批。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和确定的规划条件、地价评审结果以及供地政策等,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出让文件。区交易中心接到出让方案和批复后,原则上应在4个工作日(工业用地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拟出让宗地现状等情况是否与出让方案一致,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及现行供地政策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送区公管办审查备案后发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由区交易中心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三峡都市报及指定的其它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城市规划区内宗地面积5亩以上(含5亩)和城市规划区外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出让公告(工业用地除外)还应当在一家市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发布。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内容有补充和修改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出让公告原发布渠道在相同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在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上自行下载出让文件。
第二十条 竞买申请人应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
招标拍卖的,竞买申请人应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前2小时内向区交易中心提交竞买须知规定的竞买申请资料;挂牌的,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向区交易中心提交竞买须知规定的竞买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低于20%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单宗土地竞买保证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竞买申请人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前2个小时内通过POS机现场刷卡缴纳;竞买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上的,竞买申请人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2个小时前通过转帐方式缴纳保证金到区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区公管办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分局、区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审核组,对竞买申请人当场进行审查,当场宣布审查结果,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公告和须知要求的,核发《受理竞买申请通知书》。
区公管办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委、区地税局、区信访办等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评级制度,建立土地公开出让投标人、竞买人诚信记录制度,对违约违规者,限制其参加相应土地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公管办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建立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备选库和拍卖机构备选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主持人或拍卖机构应从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的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形式。具体交易方式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区国土资源局的出让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区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投标人按照公告规定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开标。开标会在区级开标监督单位监督下,由区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清点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主持人应当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三)评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再行报价,或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小组按照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当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交易中心聘请的具有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的人员(简称主持人)主持拍卖会;
(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九)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活动。
拍卖主持人可以在拍卖过程中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区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区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区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它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区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竞买须知要求及时与区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区交易中心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公开出让活动及缴付土地出让价款情况说明。
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区国土资源局不得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区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报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公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交易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违约,中标、竞得结果无效,中标人、竞得人所缴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在一年之内不得参加万州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三)成交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公管办、区交易中心建立万州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竞买人通过网上报名和竞价(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制定),实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电子化。
第三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编号:佛三(挂) 2009-047 挂牌人: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2 目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 1 目录 ........................................................................................... 2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 5 竞买申请书 .............................................................................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负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活动的交易场所;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管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档案。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报市交易监管局审核。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出让方委托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39 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