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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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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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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文献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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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4 届 14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 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 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 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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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 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 提高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 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 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 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 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 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 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 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

城中村改造要求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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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区别

(一))各地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都规定城中村改造需要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委会设立、清产核资、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而房地产开发是由开发商获得土地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然后依照获批的规划设计进行自主开发建设的行为,其设计规划内容不会涉及到改造村庄、设立居委会等方面。

(二) 城中村改造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房地产开发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行为,不需要再对土地所有权性质进行变更。

(三) 城中村改造还涉及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问题,转制工作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而房地产开发不会涉及上述内容。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工程和民生工程,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和探索解决城乡二元体制既存问题的一种途径,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也导致城中村改造在内容和流程上都与房地产开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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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让生活更美好

城中村改造:让生活更美好

本期主持 郑委

编者按:

城中村改造,是丽水发展现阶段必须面对的课题,是人民群众的热烈期盼,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统一行动,是城市有机更新的内在要求。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是迅速掀起浓厚改造氛围的前提,也是确保打赢改造攻坚战的基础。城中村改造,对促进城市未来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现有面貌都有哪些积极意义?本期我们分享几位网友的观点。

“改”出发展新画卷

@龙门飞鱼

“城中村”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在丽水,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不仅关系到城市的有机更新,而且关系到民众的幸福生活。城中村改造,对于城市未来发展而言,其意义可谓深远而重大。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舒适度。城中村被城市包围以后,城市型聚居的特征在不断增强,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见缝插针地建房,致使建筑物布局混乱,造成了环境的畸形与恶化,人居环境的舒适性、协调性大大降低。城中村改造,是建设适宜人居环境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推动城市经济的健康化。城市包围乡村后,许多老村土地增值,而一些房产商通过利诱的方式与村民合作,许以高额的土地补偿作为地价给予村民来开发相关地产项目,致使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量流失。城中村改造,不仅可能通过土地性质的转变有效遏制国有收益的流失,而且可以有效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带来城市环境的优化必然会拓展城市资产的增值空间,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消除城乡管理的二元性。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农民基本上都是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的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其他福利措施,农民难以享受。在城中村,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教育等国计民生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城中村改造,可以消除旧有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的弊端,有利于建立与扩展现有的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伤残保障等社保福利为主体的城市社保体系,城中村改造后的流动人口管理亦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深入管理,使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实现城市建设的一体化。城中村改造,其目的是通过对原村落的改造实现城市一体化,而完成城中村社区化是实现城市一体化的最佳形式。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并非只是村落外观上的改造,更重要的在于对城中村村民内在的改造。完善到位的公共服务与服务设施,能够使村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而充足的教育资源等还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让村民更好地融入城市。

让城市更美丽,让人民更幸福,这是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城中村改造,无疑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城市未来方向的重要举措。

“改”出生活新品质

@鼎湖浪

丽水人居环境美誉度高,城市宜居品质优势突出。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丽水的城区还存在许多城中村。这些地方房屋低矮、垃圾围村、环境混乱,与市区的美丽大花园环境形成了巨大反差。过上好日子,享受好生活, 拥有完善的供水、供电、排水系统及公共服务设施成为了城中村居民心底最质朴、最热切的期盼。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因此,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新家园,成为了我们党委政府与广大城中村居民的共同目标。

一方面,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利于环境得到绿化、净化、美化,让城中村的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住上采光足、通风好、结构优的新房子,彻底告别脏乱差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城中村改造,将村民原来的农居房置换为商品房,盘活了群众资产。完成改造后,村民可以将除了自住之外多余的房产进行市场化的租赁或出售,获得资产性收入,从而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同时,城中村改造后,原来的村庄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成为了城市的重要区域,工商业快速发展,会给广大的城中村居民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和新的商业机会。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对丽水提出了“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的新定位、新使命。对此,我们党委政府坚持把加强城市建设作为转型之要、竞争之本、富民之基,坚定不移实施市区城中村改造,全力改善人民群众的人居环境,助推城市功能区块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时,建设秀山丽水大花园,实施城中村改造,是 “民心工程”,也是“德政工程”。因此,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要有“尤为如此”的担当,有“勇当绿色发展的探路者和模范生”的使命感,一定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城中村改造中来,通过各方的互促共进,协调统一,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让我们丽水的城市建设发展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改”出城市新颜值

@陈文正

城中村问题是在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城中村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首先影响城市的形象及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城中村人口杂乱,治安问题十分严峻,而土地使用也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最终制约着城市的发展。

要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的痼疾,就要改造城中村。

城中村的改造首先会让整个城市的大环境有极大的改观,“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独特风景将会消失,都市景观特征也会更加明显。通过城中村改造,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供水电力通讯杂乱等问题都会得到消除或缓解。违法违章建筑拆除之后绿地可以增多,城市的空气净化能力提升,空气质量将会好转。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跟进,这些原有的城中村区域环境必然得到美化。

城中村的改造会使许多权属不清的土地得以厘清和规划,由此可以让城市的建设得到科学规划,城市的区位划分和区块建设以及各管理职能会变得更加完善。

城中村改造的最大受益群体就是原有的城中村居民。城中村棚户区的人口杂乱、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其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将得到质的提升。成分复杂的流动人口减少后,会减少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城市的治安状况会得到极大好转,群众文明程度也会随之提升,由此带来的是城市的形象不仅更加美丽,其吸引力也会大大增强。因此,推进城中村改造成为了广大群众的殷切期盼,完全符合大家的利益。让我们为建设更加舒适、更加美丽、更加幸福的秀山丽水而奋斗吧!

文/本期主持 郑委

值班编辑/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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