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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连续多年被市政府评为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市委书记都称赞我们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同时我处下属的项目部还面向社会承揽了河南灵宝市政府广场绿化、铜川市政府绿化、渭南市中心广场绿化、明德门小区绿化、兰空干休所小游园,西北民航庭院绿化等工程项目。用高质量、高水准的设计、精心的施工管理,赢锝了甲方的高度评价,被《西安晚报》誉为“装点古都的绿色使者”。
经过多年努力,我处已形成了设计、施工、苗木生产、养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专业队伍,随着西部大开发、三年大植绿行动、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等的到来和生态环境正待改造的趋势,我处将逐步发展成为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大型专业化集体。我处始终奉行“精心设计、文明施工、科学管理、注重质量”的宗旨,为绿化事业和改善环境贡献力量,将绿茵洒满人间。
我处成立近40多年来,多次出色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大型园林工程建设、绿化改造项目,如:市委市政府新行政中心园林工程、大庆路林带、雁塔路绿化改造、新城广场绿化改造、长乐路绿带改造,南门、北门内外盘绿化建设,十里铺广场建设、钟鼓楼广场、兴庆绿岛绿化、北二环东北立交、张家堡广场绿化建设、昆明路牡丹苑、大寨路广场、汉城湖、文景山公园、西安火车站改造、解放路绿带拓宽等园林工程。这些工程都经过了国家工程质检部门质量认证,绝大多数被市政府评为优质工程。其中钟鼓楼广场、新城广场、南二环、北门四处被西安市公园协会和《三秦都市报》评为“西安市十大景点”。
我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养护管理科、花卉办、景观设计室、检查办、植物保护部、项目一部、项目二部;城东、城南、西郊、北二环、钟鼓楼所等五个养护管理所;土肥生产、汽车维修队、南郊、西郊苗圃等附属部门。并拥有苗木拉运车、绿化洒水车,植保喷药车、吊车、自卸车、打坑机、高空作业车、修剪车、草坪液力喷植车等50多台机械设备。单位现有职工1000余人,正式在编人员300余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83人,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12名,中级职称14人,专业技术人员39名,具有花卉、草坪、假山、石雕、喷灌、园林小品等专业特长的技工百余名,专业养护员200余人,组成了一支高水准的设计、施工队伍。
都是按平方米算的嘛 楼上的比较清楚啦 养护标准没有这些价钱算法 都是工作经验和行规了
首先要确定你是去林业厅机关还是下属事业单位。分开说林业厅机关:一般各省林业厅机关都有公室、造林、绿化、资源、产业、计财、科技、法规、野保、森林公安等处(室),总的来说,造林、产业、资源、公安等处(室)...
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一年园林养护工作具体安排: 一月份:全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露地树木处于休眠状态。  ...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 2009年 11月 12日 2 第一章 总则 1、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 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引用并参照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82-99。 3、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西 安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4、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 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5、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 坪及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及技术措施。 6、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 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1、 乔木 主干明显而直立,
最新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道路 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街 道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 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 形整齐美观, 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 面距离 5—10厘 米,无杂草、 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 3、行道树缺株在 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 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 在 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 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 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 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 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 活率达 98%以上 , 保存率达 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 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 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 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 在 10厘米左 右,无裸露地 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 在 1%以
西安市数据管理处拟订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管理我市统计调查的数据资源;
西安市数据管理处
负责有关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负责统计数据及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2100433B
(1995年1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可视其情节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处 罚
第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停产、停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七)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安装、维修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或使用燃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四)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防火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开办或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组织大型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装、装卸、使用、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残液、残渣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质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未按核准的消防设施施工的;
(四)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维修、销售、进口、采购、安装使用消防设备、器材、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消防安全产品,经指出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没收不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推广、采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等,未采取有效防火防爆安全措施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违章引入火源、电源的。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违反文物消防安全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并执行。
罚款使用统一的罚款票据,所收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消防管理处罚所用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西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绿地、代征绿地;负责城六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评价定级与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