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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解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解读

到2025年森林保护面积比例达到95%,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规划》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守住秦岭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秦岭生态安全屏障质量、维护秦岭中央水塔功能、传承秦岭历史文化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重大任务,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优化秦岭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切实增强秦岭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升秦岭生态系统功能,让秦岭的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到2025年,基本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及重要的人文资源保护取得新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70.5%,森林保护面积比例达到95%,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保护率达到80%,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建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积极推行,绿色发展能力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逐步增强。

对秦岭实行全域保护和分区管控,2025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域勘界立标

在规划分区方面,《规划》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全域保护和分区管控。

核心保护区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在这一范围,开展全方位的生态功能保护活动,严禁开展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及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加强植被、水源保护,依法组织矿业权限期退出,拆除小水电站。优先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引导居民和企业有序迁出。

重点保护区为,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在这一范围,重点实施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的活动,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其他生态修复活动,恢复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不得进行与重点保护区功能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西安市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的区域划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以增加绿化面积,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为主,从严控制产业准入。 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规模和体量,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布局的教育、医疗、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秦岭保护修复配套设施等民生项目、环保项目、生态项目、农业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开发建设。

秦岭范围外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东、西以市界为界,南以秦岭范围北边界为界,北以周至县、鄠邑区、长安区行政区域内省道 S107以北 1 公里线-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省道 S107 连线为界的区域。这一区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建设活动的限制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障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规划》要求,沿山各区县要按照省秦岭办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勘界立标要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勘界,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2025年底前完成勘界立标。

“一屏、一带、一山、六水、多点、联网”,构建生态保护新格局

在国土空间管控方面,《规划》指出,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构建“一屏、一带、一山、六水、多点、联网”的生态保护新格局,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维护秦岭西安段生态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一屏”即南部秦岭山地生态屏障,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中最具保护价值和保护必要性的区域,包含秦岭坡底线以南绝大部分区域。重点构建和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步推进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保护等,着力提升秦岭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一带”即秦岭山前建设控制地带,主要分布在107省道沿线。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空间范围和规模。“一山”即骊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区,重点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封育保护和封禁管护,从源头上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六水”即灞河、浐河、沣河、潏河、涝河、黑河六条河流及其流域,重点开展流域系统治理,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小水电站拆除及其生态修复等重点建设工程,恢复或重建流域生态环境。“多点”即秦岭山地内的各类建设点,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恢复生态,改善居住地及周边生态环境。“联网”即由各级管护站点和监测点共同构成的管理网络。全市将着力加强各级管护站、监测点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丰富监测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建立覆盖全域的“空天地”一体化的秦岭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及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网络,切实保护好秦岭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我市将坚持底线管控原则,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规划》指出,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及极敏感区域,以及具有维护区域生态格局完整和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未经依法批准,严禁擅自占用,随意改变用途。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应结合生态退耕逐步有序退出。鼓励在秦岭地区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挖景等行为。

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严格管控农村居民点建设,各类建设应避让森林、河流、湖泊、山川等范围以及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禁止房地产开发,禁止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新建水电站;禁止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和高尔夫球场,禁止削山造地和挖地造湖。

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划》的自然及人文资源保护、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章节还指出,要采取封山育林、禁牧等措施,促进植物自然繁殖生长,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市级建立一支专业森林防火队伍,每个区县应至少建有一支半专业化森林防火队伍。

要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在秦岭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 25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要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珍稀、特有、经济价值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开展外来物种摸底调查、评估,及时掌握外来物种现状和趋势。建设秦岭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收集保存和整理动物精子库、卵子库、组织样本库以及植物种子、真菌及特有微生物等种质资源,维持秦岭生物的遗传多样性。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市级文物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要完善和强化多部门联合的灾害预警体系,强化资源规划、气象、防汛等多部门联动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

在监测体系和智慧秦岭建设方面,我市将建立“天地空网”一体化秦岭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态功能动态变化、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发布秦岭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报告,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建立西安秦岭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动态监测、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生态修复治理动态监测、人为活动动态监测等多个业务应用子平台,实现业务应用与数据采集的深度融合,为保护管理单位及研究机构提供可靠、便捷的信息依据,提升决策管理能力,促进秦岭生态环境全面保护。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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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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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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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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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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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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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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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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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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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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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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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上墙内容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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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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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出台

2021年9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限是2021年-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规划》旨在着力优化秦岭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切实增强秦岭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升秦岭生态系统功能,让秦岭的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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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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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解读文献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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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7KB

页数: 34页

1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邯郸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地域上位于晋冀鲁豫 四省交汇处海河流域上游, 是南水北调中线的必经之地, 生态区位优 势明显。然而,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 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 而且也对社会经 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的持续、 稳定发展,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指 导全市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同时,本项工作也是落实 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精神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严格遵守人与自然共生的基本法则, 以保护自然环境、 维护重要生态 功能地位、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针对邯郸 市的历史

关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格式:pdf

大小:187KB

页数: 5页

关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一、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与生活环境舒适的大事,也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编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是一项 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综合 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与良好的 人居环境为中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1 、范围:生产建设用地及农田、山林、饮用水源、交通、 基础设施。 2 、期限: 2008--2012 年,分期分批实施。 三、规划目标、主要指标 环境保护总目标 :各环境功能区划内 ,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含化肥农药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农业废弃物污染) 、 生活废弃物污染、工业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得到全面控制治理,达到 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 四、污染防治措施 1、水、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饮用水源头建立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养畜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机构成立

2019年1月3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亭,市秦岭办党组书记邢宏锋共同为新成立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揭牌。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鲁强同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全体同志出席了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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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机构简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是西安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新组建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将承担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整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建立沿山区县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执法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条块结合、职责分明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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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 执法体制

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

(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

(四)项目拟选地址;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

(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二)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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