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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已经2013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基本信息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资源共享、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信、财政、教育、林业、公安、交通、文广新、安监、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的教育普及和宣传工作,编印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材料,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传播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市政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并纳入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逐步提升基层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能力。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秦岭生态保护区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地区的监测,重点监测暴雨、暴雪、大雾、霾、雷电、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以及防汛、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市政、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气象灾害监测有关的单位,应当督促所属监测站点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传输和共享雨情、水情、风情、旱情、大气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等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象工作站、气象信息站等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建设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更新和解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即时将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号传送至传播单位。

传播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的条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无偿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立即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高敏感区域和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利用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广播或者其他设施,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志愿者向公众即时传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灾避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防御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播发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传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或者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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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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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出台时间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已经2013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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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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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文献

如何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 如何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

如何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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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

武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分析平台设计与实现 武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分析平台设计与实现

武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分析平台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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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分析平台设计与实现 摘要:气象灾害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因 此科学合理使用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先进气象探测设备开展防御气 象灾害损失、防灾救灾气象服务等尤为重要。加强自动气象监测站 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设计、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建设 等是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分析平台设计与实现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计;实现 abstract: the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is the eff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one of serious natural disasters, so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use a conventional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data, adva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和城乡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居住分散、处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村(居)委会应当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气象台应当依据气象监测动态以及变化趋势,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气象台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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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国土、水利、环境、海洋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3.发布途径。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大力支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与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号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保持联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渔船出海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山区、海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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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规范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预警规范》(DB14/T 1647-2018)的实施,规范了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并为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处置措施,提供了可操作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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