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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是政府公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5日颁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治污降霾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我市尽快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要把治污减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把治污减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宗旨,以“退十”为抓手,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将治污减霾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全市群众的“健康工程”和“生命工程”,实抓勤问,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标准治理大气污染,确保实现“退十”目标。

二、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一)涉土工地管理。今年(2014年)12月到明年(2015年)2月底,除抢修抢险、地铁施工外,原则上停止新项目开工,在建工地停止开挖、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建设部门不再新发施工许可证,市容园林部门暂停渣土清运审批。

(二)建设工地管理。严格实行扬尘管控,凡是未达到防尘、抑尘、降尘要求的建设工地,实施“一票停工制”,一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

(三)渣土清运车辆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遗撒和恶意倾倒行为。

(四)道路保洁管理。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三、严格管控,全面加强燃煤污染管理

(五)煤炭消耗削减。各级各部门要确保按期完成今年(2014年)158万吨煤炭削减任务。

(六)继续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按照“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的原则,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实施考核扣分。对临时保留过渡的燃煤锅炉实施严格监管,对燃用不达标煤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高限处罚,征收排污费。

(七)供热企业和燃煤电厂监管。对集中供热企业和燃煤电厂实施24小时驻厂督查,确保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保证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煤质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强制性超净排放改造,不能实现的要减少发电负荷,严重超标的要高限处罚。

(八)燃煤散烧监管。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无合法审批手续、无污染处理设施的窑炉、小锅炉等燃煤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取缔。加强对餐饮单位、夜市、经营摊点等散烧用户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

(九)煤炭市场监管。全面取缔中心城区所有煤炭经营单位,全面禁止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劣质煤炭进入市场。主城区全面取缔蜂窝煤生产、经销点,在郊区县建设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配送中心,进一步加大居民蜂窝煤用户改清洁能源力度。进入城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全封闭,杜绝沿途抛撒,逐步实施卡口管控。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

(十)加强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及高排放车辆管控。严厉查处主城区和三环内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加强城区内拉运泔水、砂石、装修建筑垃圾等物品的低速载货车辆监管,禁止运营黄标车进入城区客运站营运。

(十一)执行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

五、严密巡查,严格禁止生物质焚烧

(十二)严厉查处焚烧行为。按照“行业牵头,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人员和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对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木材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加大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查处力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餐饮单位,责令停业整改;对不规范的露天烧烤摊点,一律予以强制取缔或规范至集中场所经营,大力推行清洁能源使用。

六、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

(十四)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监测检查。对全市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夜间检查等形式开展环境监测检查,对造成污染的企业通报批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并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七、大力实施增绿工程

(十五)持续增加环境容量。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园、绿地、湿地建设和布局,公路、铁路和高速路两旁都要做好绿化,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完成后没有绿化的要及时补上。要扩大城市绿地、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

八、提前预警,加强空气质量联防联控

(十六)加强对雾霾天气的超前预测研判。实行周会商制度,每周对未来一周环境空气质量形势进行会商分析。重污染日期间,每日会商1—2次。根据会商情况,提前做好预防预警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七)严格落实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与重点排污单位和建筑工地签订“冬防承诺书”,督促各重点企业就冬防期间应急响应的限产限排措施进行公开承诺。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应急级别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源限产限排名单。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适时报请省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

九、强化措施,坚决打赢今冬治污减霾攻坚战

(十八)加快推行治污减霾网格化管理。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西安市治污减霾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尽快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强执法力量,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

(十九)完善治污减霾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联动治霾的责任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健全治污减霾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全面加强对治污减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共同打好治污减霾攻坚战。

(二十)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对各部门、区县、开发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治污减霾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治污减霾工作,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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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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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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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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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KB

页数: 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府通〔 2004〕3号 为加强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北至苏州高新区华山路、 北环路、虎丘镇区 312国道以北 500米、十字洋河、铁 路、苏锦新村以北 312国道、 312国道、娄江;西至虎丘镇区长青路、珠江路、 华能热电厂、新康花园、盘蠡路;南至竹园路、胥江、南环西路、大运河、机场 路;东至金鸡湖、东环路和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染料厂、宝带桥一线; 以及相城区建成区。 市区禁燃区范围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市区各集镇 建成区,各风景名胜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苏州至东山公路、 苏州至西山公路、 苏州至甪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6页

第 1页/共 6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 [2005]92 号 为落实“四化”发展理念,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确保失 地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 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一)我市 187 个城 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 57 个城中村人均耕地极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村 居民居住环境 “脏、乱、差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均已位于城市建成区内, 但由于规划、建设、管理的缺失,使城中村游离于城市的管理之外。城中村的长 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已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市城市整体 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和“创卫”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站在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冬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

3.加强外雇员工宿舍的管理 ,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煤炉和明火取暖,严禁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

4.要加强对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安全措施或者冬季安全措施不落实到位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力争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严格把关,及时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防工伤

1.加强转岗员工和新工人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对达不到操作标准的人员一律不许上岗操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作业步骤,达到标准化操作。

3.科室要坚持每周一次HSE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使工作现场符合标准化现场条件。

4.对作业中的特殊情况处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中人员不受伤害,不损坏设备。

5.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6.医务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保证防护用品安全可靠。

7.办公场所在雨雪天气要在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及时清理积雪、积水,防止人员滑到摔伤。

(二)防火灾

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岗位员工要掌握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各单位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度。

2.认真执行防火制度,氧气瓶库房、供应室、公共聚集场所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严禁烟火,如有违章应严肃处理。

3.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应健全完善,并做到齐全好用。在入冬前要全面检查,排除消防栓井内及地面消防管线内积水,严防冻裂。

4.要加强易燃易爆区域的安全防火监控管理。要加强科研楼、公寓楼的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5.严防电器火灾发生。办公场所照明线路和动力线路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设备及线路超负荷使用。员工公寓、值班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取暖做饭。

6.加强对公共场所的防火检查,对用气、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杜绝火灾和触电事故发生。

7.加强节假日,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要加强燃放爆竹的安全教育,严禁在气站、食堂周围燃放烟花爆竹,液化气站、公寓夜间要设专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8.要加强住院部、办公室等重点要害部位防火应急演练,编制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三)防爆炸

1.锅炉、炉灶等燃气设备在点火前必须先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5分钟以上。必须做到“先点火、后开气”,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肃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岗、脱岗、睡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对锅炉设备安全附件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盛过油的容器、桶等可能造成可燃气聚积物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严格履行工业动火审批制度,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教育医务人员严格按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对室内用天然气的设施必须定期检查,严防气体泄漏,家用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用时必须通风,避免中毒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四)防冻凝

1.检查室外给水管线、暖气管线、消防管线,做好对阀门、管线的冬防保温工作。

2.氧气罐冻时严禁在暖气片上烘烤,严防爆炸。

(五)防中毒

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要有防中毒措施和通风设备,现场要有监护人。

2.防止食物中毒。食堂要保持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餐桌、餐具安放要整齐,且餐具要经常消毒。不加工变质、过期食品。生、熟餐具要分开,容器清洗要仔细。变质菜、饭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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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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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宁政办发〔1993〕59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两年多来,对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加速旧城改造、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拆迁安置一次性定居率较低,大量拆迁居民在外过渡,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尽量缩短拆迁居民的过渡期,维护拆迁双方合法利益,现就逝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今年(1993年),凡复建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复建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42个月。各拆迁单位不准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要确保拆迁居民按时进住。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拆迁工作:

1、复建房用地不落实、复建房总平面和单体平面图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2、已拆迁片区的居民过渡期超过原定协议或规定过渡期限的;

3、用于复建房建设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存入的金额,多层住宅低于60%,高层住宅低于40%的;

4、拆迁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批准的;

三、委托拆迁项目,复建房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复建房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必须落实房源,并在委托拆迁协议中明确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拆迁,毛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净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在交纳出让金总额的70%后,方能动迁。

五、市拆迁办、市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冻结手续。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拆迁部门停止办理冻结期间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交换等手续。

六、列入市政府当年社会经济发展奋斗目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市拆迁办专题报告市政府另行审批。

七、各拆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按违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迁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1993年),凡能一次性定居的,对一次性定居房建设,市政府将给予市属权限范围内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已拆迁居民的安置。

1、因国家建设需要已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协议保证居民按期进住;

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1993年)九月底前帮助各区和有关拆迁单位落实复建房建设用地,审定复建设房规划方案;

3、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复建房建设。凡因复建房建设需要贷款的,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在确保正常支付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各拆迁、建设单位现有的建设资金,要首先用于复建房建设;

4、已竣工的复建房,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使在外过渡的居民尽早进住。各区政府要对过渡居民户作一排队,超过渡期时间越长的,越要优先安置。

5、各区要将过渡房复建、居民安置情况作出计划,在8月15日前报市建委。市建委负责督促拆迁复建房建设及居民安置的落实工作。

十、各级政府,各拆迁、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专门抓这项工作。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安置方案公开、复建房图纸公开、补偿价格公开。动迁人员进行拆迁调查应主动出示动迁工作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拆迁调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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