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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共十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办法》(市建发﹝2014﹞22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基本信息

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办法全文

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预拌砂浆行业服务水平和企业市场信誉度,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营业执照的预拌砂浆企业及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预拌砂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被评价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信用评价程序: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随机抽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非法挂靠、转包、分包的;

(四)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拖欠员工工资被媒体曝光或被提起诉讼、仲裁的;

(八)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年度与动态评价的实际分值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六个档次。评价时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A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之间的为AAAA级;评价分值在80—89分之间的为AAA级;评价分值在70—79分之间的为AA级;评价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A级;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B级。

第六条 被评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信用等级:

(一)受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三)用户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

对涂改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信用等级的,依法撤销其信用等级评价证书。

第七条 在信用评价评定过程中,被评价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在评价总分基础上给予加分但奖励分值不予累加: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4分;

(三)获得市级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

(四)获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

(五)经市级专家库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且行业领先的技术改造项目加2分;

(六)使用建筑垃圾、金属尾矿等可再生骨料达到30%以上的加1分。

第八条 被评价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诚信体系建设(16%)、绿色环保措施(19%)、质量管理体系(40%)、生产管理体系(12%)、生产安全管理(13%)等五个方面。

第十条 诚信体系建设包括合同管理、售后服务、劳资情况、诚信经营四个部分。

合同管理主要从管理制度(1分)、合同台账(1分)以及合同评审工作(2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售后服务主要从顾客满意度调查(1分)、纠正预防措施(2分)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劳资情况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1分)、员工工资发放(1分)以及员工社会保险状况(2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诚信经营主要从企业完税状况(1分)、行业自律行为(1分)以及是否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完成统一的月度、年度统计资料上报(3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绿色环保措施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扬尘治理四个部分。

管理体系主要考核企业是否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分)。

管理制度主要考核企业的治污减霾、扬尘治理制度是否完善(1分)。

基础设施主要考核企业道路硬化(1分)、厂区绿化(1分)、料场封闭降尘(3分)、烘干设施(2分)、配料搅拌设备封闭降尘(2分)、机房收尘(2分)、车辆冲洗设备(1分)以及清洁车辆配备(2分)情况。

扬尘治理主要考核企业厂区保洁状况(2分)。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人员管理、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五个部分。

管理体系认证主要考核企业是否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分)。

技术人员管理主要考核企业技术人员配备(2分)、实名制备案(2分)以及实验室人员配备(1分)等情况。

实验室管理主要从管理制度(1分)、实验室面积(1分)、实验设备配备(2分)、养护设备配备(1分)、设备台账档案(1分)、设备鉴定(2分)、操作规程(1分)、标准规范落实(1分)、实验记录(2分)以及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1分)等十个方面综合考核。

原材料质量管理主要从管理制度(1分)、原材料进场验收(2分)、原材料复检(2分)、骨料分级(2分)以及堆放储存和标识(2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核。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主要从管理制度(1分)、配合比控制(2分)、生产过程控制(2分)、出厂检验(2分)、产品质量控制(2分)以及运输交货记录(2分)等六个方面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管理和生产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生产设备管理主要从管理制度(1分)、设备台账(1分)、设备档案(1分)、操作规程(1分)、运行维修保养(1分)、计量装置校验(1分)、安全装置鉴定(1分)以及生产运输车辆管理(2分)等八个方面综合考核。

生产管理系统主要从企业生产管理流程(1分)、ERP管理系统(1分)以及生产过程相关记录(1分)三个方面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管理包括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六个部分。

管理体系主要考核企业是否通过了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分)。

管理制度主要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进行考核(1分)。

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主要对企业生产生活区域的防护装置(1分)、防护用品(1分)以及警示标志(1分)三个方面综合考核。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1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分)两个方面综合考核。

应急预案主要对企业应急预案制定(1分)、应急预案培训(1分)以及应急演练(1分)三个方面综合考核。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对企业岗位设定、科学制定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分)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企业信用的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地评价,并实行量化打分;动态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被评价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用评价结果经复核不正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参加评价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在市级媒体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市建发﹝2014﹞22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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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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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品种:地面砂浆;运输方式:预拌砂浆用混凝土罐车运输;强度等级:M25;容重(kg):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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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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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品种:抹灰砂浆;运输方式:预拌砂浆用混凝土罐车运输;强度等级:MS;容重(kg):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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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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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品种:砌筑砂浆;运输方式:预拌砂浆用混凝土罐车运输;强度等级:M7.5;容重(kg):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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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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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品种:抹灰砂浆;运输方式:预拌砂浆用混凝土罐车运输;强度等级:M10;容重(kg):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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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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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砼宝重力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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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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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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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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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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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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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砌筑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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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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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砌筑M5
  • 5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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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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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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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

  • 抹灰M15
  • 5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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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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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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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办法发布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企业:

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对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行业实际情况,市建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原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市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将《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西规〔2017〕011—建委00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管理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年度评价有效期一年,动态评价有效期至原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结束。

企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站与其主管的企业一并进行信用评价,取分数平均值确定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预拌砂浆企业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政策支持、评优评奖等重要依据。对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较差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重点。

二、工作要求

市建委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级媒体或市建委政务网站上向全社会披露公布,提高社会知晓率和透明度,并上报陕西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客观、严谨的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者将严肃处理。

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重视产品质量,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绿色生产,落实我市治污减霾、扬尘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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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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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文献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格式:pdf

大小:302KB

页数: 31页

— 1 — 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 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 2014〕92 号)以及住房城 乡建设部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进 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全方位提高建设 施工企业综合素质,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促进市场健康发 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 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 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 评分,并依据所得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

格式:pdf

大小:302KB

页数: 3页

1 / 3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 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 市建发 [2011]242 号 【发布部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11.30 【实施日期】 2012.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建发〔 2011〕242号)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为推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 和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 办法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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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建价协(2014)10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建价(2008)5号】和2009年、2012年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践,省造价管理总站与省造价管理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将第二次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印发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0月10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原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信用评价申报和考评,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定。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负责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范围:

(一)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二)在本省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含设立一年内的)。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原则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打分结合考核比例给予确定,70分以下原则上不能高于3A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70分)和增分(30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评比项不满足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减分,每一评比项的减分不得超过本项减分限额;增分评比项符合要求的,评比时按项加分,每一评比项的增分不得超过本项增分限额。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在下一个评价期的第一年度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反映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及其他与信用行为的有关数据、资料。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评价,综合评定。母公司最终得分为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评价得分加权计算,其中母公司有一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0%、母公司占90%;母公司有二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15%、母公司占85%;母公司有三个及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占20%、母公司占80%,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90%、85%、8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10%、15%、20%)。母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分支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由分支机构注册地按照评价标准给予独立评价,并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准备信用等级评价资料;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成信用评价工作组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由评价工作组组长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可以通过座谈、电话询访等多种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设、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期内的诚信情况。

(四)各市信用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打分和调查的情况,将各申报评价企业的考核得分和初定信用等级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五)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成省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各市上报的评价资料和评价等级进行复核,并对各市上报的初定为AAAAA、部分AAAA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审定。

(七)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复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申请复查的企业。

(八)公示期满后,公布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颁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省市信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

1、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2、企业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3、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情节严重,经查属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被降级或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作出降级或撤销决定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结果;

(二)在咨询项目招标时可作为择优的条件;

(三)信用等级作为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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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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