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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包括跟踪反馈、评估准备阶段,跟踪反馈、评估实施阶段和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组和制订的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跟踪反馈、评估事项;
(二)确定跟踪反馈、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跟踪反馈、评估方案。包括跟踪反馈、评估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跟踪反馈、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后的其他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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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策的执行结果进行评估,是决策活动的重要一环。评估可以划分为三个步骤:(1)评估必须实事求是地衡量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它必须客观而真实,不能弄虚作假。这是进行决策执行评估的基础。(2)将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决策目标和决策标准相比较,找出差距。(3)分析原因,采取管理措施,按决策标准实现决策目标。2100433B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是苏州市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办法》出台标志苏州市重大行政目录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
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前提,近年来,苏州市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每年年初,由决策建议主体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要求,经层级审核、民主会商、市长签发等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明确所有纳入目录事项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3月,苏州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试点工作要求,总结苏州市探索实践,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本《办法》。《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苏州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是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办法》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是明确了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的认定标准。包括: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四是对几类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是细化了目录管理的运作程序。《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苏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六是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维护机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七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制度。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审核的市级和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市在全国率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通过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的公正规范。为总结我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经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苏州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八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监督机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
2018年9月25日晚,中国审计署发布2018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告。“此次抽查了1540个单位、2439个项目,涉及资金4187.4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51.12亿元。”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从审计情况看,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主动作为,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具体看,一些经验做法值得总结推广,包括规范清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成本等。在整改方面,有关地区和部门细化落实责任,严格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取得较好成效。
第二季度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表现是部分重大工程项目任务清单不够细化,项目进展缓慢或建成后闲置等;部分地区违规举债或虚增财力等;一些地区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资金、项目未实现预期效果,甚至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部分地区未完成污染防治任务,未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作,有的项目建设缓慢或建成后闲置;一些地区和部门“放管服”改革事项落实不到位,有的违规设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有的仍违规收费;个别地区创业创新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不符合相关政策,部分项目绩效评价不到位或资金未充分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