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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严守社会和谐稳定红线。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 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
砂、石、粘土的矿业权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开发。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发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气象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年度投放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开采活动,在开采主矿产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矿产,避免浪费,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作业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环境和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矿山安全设施应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矿区农牧民参与开发或就业,建立合理的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共同建设和谐矿区,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监督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开采的矿产和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行为,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权限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矿产资源的、进入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等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自治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是适应我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对进一步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保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以自治区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办法》共分21条。
办法强调,矿产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稳定“三条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办法要求,矿业权实行“一支笔”审批。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
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组织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审计涉及的自治区27个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专门的部署。自治区主席亲自主持会议并...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从而自上而下设立了民族自治领导机构,开始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成为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自元朝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 ##$ 年 %月 " %日 国务 院令第 %&’号 发布 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 保护探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 矿产资源 )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 制度 ,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 " -." -划分的区块 为基本单位区块 , 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 ! 一 (矿泉水为 " ’个基本单位区块 0 ! 二 ( 金属矿产 1非金属矿产 1放射性矿产为 &’个基本单 位区块 0 ! 三 (地热 1煤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加快建立我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
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加大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在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活动。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勘探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
除经依法批准的开采区域外,严格限制在国(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 副局长 李清波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党委副书记 局长 多吉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党委委员 副局长 李光荣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苑举斌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委员 纪检书记 顿珠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