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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机构仍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发现合同实质性内容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的,应当同时告知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已经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纠正违法内容后,应当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有权向备案机关查询备案合同,并进行查阅、摘录、复制。
第十二条 备案合同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备案合同其他违反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违法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竣工资料整理,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报验文件,竣工报告2.工程决算单和施工队的决算单3.工程移交4.工程总结
1.竣工资料整理,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报验文件,竣工报告2.工程决算单和施工队的决算单3.工程移交4.工程总结
应该是事业单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政府单位下面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00000—2017 XJJ/—201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precast concrete buildings ( 征求意见稿 ) 2017-00-00 发布 2017-00-00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2 2.2 符 号⋯⋯⋯⋯⋯⋯⋯⋯⋯⋯⋯⋯⋯⋯⋯⋯⋯⋯⋯ 6 3 基本规定⋯⋯⋯⋯⋯⋯⋯⋯⋯⋯⋯⋯⋯⋯⋯⋯⋯⋯⋯ 8 4 建筑模式协调⋯⋯⋯⋯⋯⋯⋯⋯⋯⋯⋯⋯⋯⋯⋯⋯ 10 5 建筑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 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 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 , 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 要建立统一、 开放的建筑市场, 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 投资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改变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的管理方式, 将过去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层层准入的管理, 改为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即根据备案册记载的事项, 对违法转包、 出卖资质、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规定》, 督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
【学员问题】工程建设合同的作用?
【解答】在任何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
2)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
3)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
它们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标和依据。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为了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
(2)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力。
从根本上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很自然,合同双方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考虑和分析问题。采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又必然影响和损害对方利益,妨碍工程顺利实施。合同是调节这种关系的主要手段,它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
(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是严肃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订立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合同合法,双方必须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单方撕毁合同,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实施外,合同当事人即使亏本,甚至破产也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
(4)合同将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
由于社会化生产和专业分工的需要,一个工程必须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参加单位。专业化越发达,工程参加者越多,这种协调关系越重要。在工程实施中,由于合同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合同伙伴和其他工程参加者,甚至会造成整个工程的中断。如果没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不能保证工程的各参加者在工程的各个方面,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上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的义务,就不会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顺利地实现工程总目标。
合同管理必须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5)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争执是难免的。合同争执是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它常常起因于双方对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实施环境的变化,有一方违反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等。合同对争执的解决有两个决定性作用:
l)争执的判定以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即以合同条文判定争执的性质,谁对争执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2)争执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程序由合同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学员问题】工程建设合同作用?
【解答】在任何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
2)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
3)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
它们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标和依据。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为了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
(2)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力。
从根本上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很自然,合同双方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考虑和分析问题,采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又必然影响和损害对方利益,妨碍工程顺利实施。合同是调节这种关系的主要手段,它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
(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是严肃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订立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合同合法,双方必须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单方撕毁合同,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实施外,合同当事人即使亏本,甚至破产也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
(4)合同将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
由于社会化生产和专业分工的需要,一个工程必须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参加单位。专业化越发达,工程参加者越多,这种协调关系越重要。在工程实施中,由于合同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合同伙伴和其他工程参加者,甚至会造成整个工程的中断。如果没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不能保证工程的各参加者在工程的各个方面,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上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的义务,就不会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顺利地实现工程总日标。
合同管理必须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丁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5)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争执是难免的。合同争执是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它常常起因于双方对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实施环境的变化,有一方违反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等。合同对争执的解决有两个决定性作用:
1)争执的判定以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即以合同条文判定争执的性质,谁对争执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2)争执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程序由合同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电监会出台《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范围、备案责任主体、备案内容、备案程序、备案变更、备案的管理权限等作出规定,《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