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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
巡视员:英胜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一、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和工作计划,协调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二、负责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的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负责厅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厅党委重大决策、领导重要批示和厅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全疆林业系统督查工作。 五、负责林业重要党务、政务信息的收集传递,指导全疆林业系统信息工作。 六、负责厅机关来往文电的传递和厅发文件的审核、送签、编印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厅机关公文、会议文稿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厅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林业系统档案工作。 八、负责机要文件和机要通讯设备管理,承办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组织办理自治区人大、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 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十一、负责《中国林业年鉴》新疆部分、《新疆年鉴》林业部分的组稿、审稿和发行工作。 十二、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十五、负责厅机关公务活动接待工作。 |
2、政策法规处 一、组织开展综合性林业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林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起草重要的林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办理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组织审修、送审和报备工作。 五、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中征求林业厅意见的答复工作。 六、负责组织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林业政策法规汇编工作。 七、负责拟定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方面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并监督施行。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发放林业执法证件,并监督使用。 八、指导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办理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负责组织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 九、负责林业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承办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执法检查有关工作。 十、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工作联系。 十一、组织办理由林业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林业厅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代理应诉工作,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承办林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承办林业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执法情况的检查、综合统计、整理分析,发布执法情况通报。协调林业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3、造林处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乡(镇)林业站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全区“三北”防护林工程、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森林抚育、中幼龄林抚育、珍稀树种培育、平原绿化工程、其他防护林工程、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碳汇造林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审核及批复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负责监督工程的实施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区造林、营林质量管理。 六、指导全区乡镇林业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乡镇林业站和示范县建设。 七、指导全区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和花卉的培育,负责审核并指导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基地建设。 八、归口管理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
4、森林资源管理处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自治区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规程、标准、制度和方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及专业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自治区级森林资源档案建设、管理,指导全区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六、指导和监督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和伐区拨交工作;负责审批、发放依法应由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指导、监督全区林地、林权管理。 八、指导、监督各地林权确认和发放林权证工作;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权登记、变更和发放林权证。 九、承办国有重点林区林业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调整的审批。 十、承办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指导全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编制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负责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准和造林成效核查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各地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承办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的审批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 十三、组织、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等执法检查。 十四、指导和监督全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森林经营和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 十六、指导全区林政执法工作,查办、督办全区重大林政案件。负责全区林政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十七、指导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资源林政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承办归口领导厅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的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审批发证工作。 二十、归口管理自治区木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木材运输公路养护管理站)工作。 |
5、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一、负责国家、自治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拟定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的审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狩猎工作。 八、组织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和立档工作。 九、管理自治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 十、归口管理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
6、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开展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等工作。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林业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和改革数据的统计、管理和发布,指导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全区农村林权流转、林权管理工作以及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七、指导全区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八、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级林业改革各种培训事项。 九、负责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7、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林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自治区林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物价等方面的经济调控政策和法规,并制定相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编制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各类规划的组织、协调、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并组织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外资项目、林业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储备、申报与审批并对林业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即:项目前期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估。负责林业厅直属单位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管理林业专业工程建设市场。负责管理林业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林业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 四、组织、审核、编制林业各项生产及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负责各类计划的衔接、综合平衡、申报和审批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下达、落实和检查。 五、负责、组织林业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非税收入、林业贴息贷款等各类林业资金的筹集申报、预算平衡、资金落实和计划下达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资金、基本建设、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和厅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等各项财务决算和经济信息分析;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管厅属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负责厅属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林业经济统计调查、经济预测、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国家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各项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归口管理林业统计数据,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八、负责行业内部林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林业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九、承办自治区林业厅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等专项工作。 十、指导和归口管理自治区林业会计学会、统计学会工作。 |
8、科学技术处 一、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区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开展林业科技工作的调查。 二、组织拟定自治区林业科技发展的管理办法、规划、林业科技计划、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三、承办林业基础应用研究项目、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评审鉴定、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工作。 四、指导林业专利和林业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区林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和上报;承办科技成果的管理与科技保密工作。 五、指导全区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负责林业行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项目的实施,参与利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引进培训、成果推广工作。 七、指导全区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林业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示范推广;指导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林业企业技术监督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科技培训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发展科技支撑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归口管理新疆林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重大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全区各地州林业分会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工作。 |
9、政治部 一、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负责厅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党委(支部)换届选举和候选人及增补党委委员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基层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党内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党内统计报表及其它报表工作,负责党员申诉、信访工作,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五、指导厅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负责厅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七、负责厅属单位的统战、侨务、民族宗教、党外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和厅管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审查和干部监督工作; 九、负责厅属单位干部的录(聘)、考核、考察、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和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十、负责厅管干部的考察任免,按照规定对二级局有关干部进行任免审核。 十一、负责厅属单位因公、因私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分类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干部人事统计报表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专业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厅系统林业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林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林业行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厅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区)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劳动模范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厅管干部和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起草有关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全区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在内的天然林、人工林、次生林)的管理培育;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征用、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报批;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平原天然林和河谷次生林的恢复发展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花卉及林业工作站、监控站、护林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自治区各类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林业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木本药材、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花卉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自治区...
新疆地处亚洲内陆腹地,属干旱半干旱地区,远离水汽源,气候干燥,降雨稀少,蒸发强烈,干旱是新疆自然地理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灌溉农业。新疆水利灌溉有悠久的历史,历来的统治者都也重视水利工作。不注重兴修水利...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机关 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务公开, 是指建设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 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 务信息的活动。 建设厅机关及法律、 法规授权或者建设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内容、 方式、程序和对政务公开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 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当事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政务信息主动公开: (一)建设厅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范围; (二)由建设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 1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新建建函 [2006]21 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二级 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 (建委 ),兵 团建设局: 为促进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 的整体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 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新建建字 [1995]20 号 ),经研究,决 定核准一批建筑施工企业二级项自经理资质,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自治区地方所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中符 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审批条件 近 5 年内担任过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至少有一个为 2003 年以后的工程项目 )的施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其中一个 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已获得国家 认可的本专业初级 (技术员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三级 -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根据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为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林业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部门概况信息
(1)部门职责
(2)领导简历及分工
(3)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2.政策法规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政府规章
(6)规范性文件
(7)政策解读(含司法解释)
3.业务文件
(1)造林绿化
(2)林政资源管理
(3)野生动植物保护
(4)森林保护
(5)林业产业发展
(6)林业科技
(7)其他
4.规划计划
(1)林业规划
(2)计划总结
(3)工作动态
5.统计信息
(1)年度统计
(2)季度统计
(3)月度统计
6.资金信息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资金管理
(3)政府采购
7.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
(2)人事招聘
(3)教育培训
(4)表彰奖励
(5)人事管理
8.行政许可
(1)办事指南
(2)审批文件
9.应急管理
(1)应急预案
(2)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安全生产
11.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林业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福建省林业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信息中心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省林业厅门户网站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附件1)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林业厅”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附件2)。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福建省林业厅纪检监察室(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厅大院内)投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林业厅设9个内设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荒漠化防治、林业种苗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和扶贫工作。
(甘肃省林政稽查总队)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监测和评估;拟订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指导区乡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
拟订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部门 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与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林业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内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省林学会的工作。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和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提出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普法等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申报和实施有关国际林业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拟订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拟订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和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
负责全省林业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才、职称、干部培训、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劳动技能鉴定、统战、侨务和国家安全工作;管理厅机关离退休职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省森林公安局是省林业厅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实行省林业厅与省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公安厅为主指导。省森林公安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下达。(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三)省林业厅监督管理的林业国有资产,不含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林业资产。(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