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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是1978年6月1日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公布的文件。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基本信息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详细内容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1978年6月1日厦革〔1978〕111号)

电杆、电线是输送电力的重要设备,为加强电力杆线的管理,杜绝外力损坏事故,确保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保护我市电力杆线的规定布告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向电力线路抛掷铁线、铁皮或其他金属物件及绳子、破布、草绳等杂物,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得将晒衣服竹竿搁在电线、电杆上,不得把牲畜系在电杆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树立收音机或电视机的天线,以防坠落时损坏电力线路。禁止射击停留在电线上的鸟类或损伤线路的各种演习。

三、禁止在海底电缆附近挖泥沙、抛锚。若需在电缆附近爆破暗礁、打捞沉船等作业,须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四、未经供电、城建部门同意,禁止在电杆、电线附近爆破,挖掘土石方或进行可能碰伤电力线路的起吊作业。

五、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修建房子,搭脚手架,起吊砖瓦、泥灰等物。如若施工确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要采取保护电力杆的有效措施。

六、各种机动车辆要谨慎行驶,不得撞倒电杆或电杆拉线。

七、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已种树木要与供电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八、非供电部门人员不得攀登电杆,触动电力设备和电杆拉线。

上列布告,责成供电、城建、公安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电力杆线。对保护电杆、电线有特殊贡献者要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布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造成停电或设备损坏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补偿损失。如属阶级敌人蓄意破坏,制造事故,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规定,自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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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布告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309

【发布文号】厦革[1978]11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7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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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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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文献

厦门市市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厦门市市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厦门市市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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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 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查看 【发文字号】 厦市政园林 [2004]144 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 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 (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 林

厦门市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表格 厦门市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表格

厦门市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表格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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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6页

A1 工程开工 /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我方承建的 工程,已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具备了开工 / 复工条件,特此申请施工,请核查并签发开工 /复工指令。 附: 1、开工报告 2、(证明文件)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工程师 签收时间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 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工程师 签收时间 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 A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

四川省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简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04

【生效日期】1986-03-0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1986年3月4日)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闸坝、水库、引水渠道、塘、堰、井、池、机电泵站、喷灌设施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水利部门或专管人员严加管理和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和破坏。

二、经批准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工程保护用地、飞沙地、塘库蓄水占地、综合经营用地、生产生活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回。

三、严禁在河滩、洼地、湖泊和水库工程的堤、坝、渠道内外坡种植作物、铲草皮、放牧、埋葬、建窖、建房、爆破。严禁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护范围内毁林开荒、采矿、取石和乱修建筑物。

四、严禁在行洪、排洪河道内设置障碍物、种植林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向水库、塘堰、渠道内倾倒废渣、沙石、垃圾及排放超标准废水、污水。对影响或阻碍蓄水、输水和行洪能力的各种建筑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必须限期改建或清除。

五、蓄洪、分洪、引水、泄水、输水、配水等设施的操作运行,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启闭,不得干扰阻碍水利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六、严禁损坏水文站的观测标志、测量设备、界桩、过河建筑物、船只、通讯线路、电台及防汛抢险物资等。不得挪用测量专用船只和其他设备。

七、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自觉保护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管理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利工程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者和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除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外,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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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简介

文件全文

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土保护工作。严禁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损失,由为害者负责赔偿。

十、指定用于防汛的经费、物资和抢险备用器材,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和转让。

十一、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作的操作运用,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强令启闭。

十二、未铺筑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通行。

十三、要保护好水文站的测量标志、测量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及物资等。其他单位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妨碍水文站的日常测报工作。

十四、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十五、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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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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