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04
【生效日期】1986-03-0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1986年3月4日)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闸坝、水库、引水渠道、塘、堰、井、池、机电泵站、喷灌设施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水利部门或专管人员严加管理和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和破坏。
二、经批准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工程保护用地、飞沙地、塘库蓄水占地、综合经营用地、生产生活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回。
三、严禁在河滩、洼地、湖泊和水库工程的堤、坝、渠道内外坡种植作物、铲草皮、放牧、埋葬、建窖、建房、爆破。严禁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护范围内毁林开荒、采矿、取石和乱修建筑物。
四、严禁在行洪、排洪河道内设置障碍物、种植林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向水库、塘堰、渠道内倾倒废渣、沙石、垃圾及排放超标准废水、污水。对影响或阻碍蓄水、输水和行洪能力的各种建筑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必须限期改建或清除。
五、蓄洪、分洪、引水、泄水、输水、配水等设施的操作运行,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启闭,不得干扰阻碍水利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六、严禁损坏水文站的观测标志、测量设备、界桩、过河建筑物、船只、通讯线路、电台及防汛抢险物资等。不得挪用测量专用船只和其他设备。
七、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自觉保护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管理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利工程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者和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除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外,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