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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是一部福建省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84年03月15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基本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具体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1984年3月15日厦府〔1984〕综058号)

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

为规划好、管理好、使用好我市广大农村土地,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建房混乱现象,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印发我市《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发放。

1.1982年2月13日以前凡经公社管委会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3.除禾山公社范围内用地许可证由市规划办签发外,其他县、区均由县、区农房主管部门签发,加盖县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由县区指定的主管部门公章。

4.各县区房管部门登记产权证书,都必须凭用地许可证的红线图和平方数,方能给予办理。

5.凡违章建筑,少申请多占地等现象,各县、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拆除,罚款(每平方1~10元),补办手续等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发放乡村用地许可证的同时,可按所申请的用地平方数:每平方收取0.1~0.2元,该费用作为农村规划、测量、培训人员、仪器设备、资料购置等的开办费和部分临时参加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管理检查。

7.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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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4]综058号

【发布日期】1984-03-15

【生效日期】198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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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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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文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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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府〔 2007〕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 2007年第 7次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 27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9月 5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l:鼓新路-鼓山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环岛路-鼓新路 (不含 A2区); A2:环岛路外侧及内侧 100米以内区域; A3:除 A1-A2区外的其它区域。 B区: 厦禾路 (延伸段 )-鹭江道-湖滨西路-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东坪山 路-东坪山、御屏山、东宅山、后厝山、狮山-厦大政法学院西侧-胡里山炮台 停车场西侧-海岸线-厦禾路 B1:鹭江道东侧 100米处-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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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5-07-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 [2005]17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 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 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

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简介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组审查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对农村用地建房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到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到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同时,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各地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核销制。

《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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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房指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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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整编了乡村建房过程中业主最关心的房屋规划要点,以及建设过程中房屋质量、验收等最容易出现和忽视的问题,并以图文并茂的案例形式呈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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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的通知

增府办规〔2020〕1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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